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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
    1.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成立?
    因查詢勞基法規定,成立此條款需符合四大條件。
    2.若成立,我是否需支付如合約內容所述的違約金額(八萬元及模特兒費用);若不成立,我是否可直接預告離職日並且離職。

    以下為我與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
    「實習**師培訓條約:
    乙方已同意自**公司到職日起服務至少一年,如乙方於到職日未滿一年內自請辭職或無故曠職,乙方需賠償**公司八萬元之培訓違約金及培訓期間的所有模特兒費用,一位模特兒需賠償400元(含材料場地費),**公司主張自乙方薪資中抵銷,若不足抵銷者將另向乙方請求法律給付。」

    謝謝您

      1. 契約中雖然提到「培訓」,但未明確說明培訓的具體內容及其專業性,可能不符合「專業技術培訓」的要件。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也就是雇主必須額外付出相當成本的專門技術訓練,並非一般的職前訓練或內部課程。
      2.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單從您提供的條文,契約中未提及雇主提供任何形式的合理補償來換取最低服務年限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要求雇主應提供合理補償之規定。

      因此,該契約內容可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屬無效。縱使勞工自請離職,亦無需依該約定負賠償責任。

  2. 張律師,您好
    公司在沒有證明本人違規的情況下給予本人2支小過,並把本人從台北的營業所調職至高雄的營業所,但本人有小孩,無法去高雄。本人已申請調解,正在等市府通知調解日期,倘若調解不成立,面對公司的調職命令,本人應該怎麼做?

    1. 儘速依勞動事件法第50條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同時聲請依原工作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3. 張律師您好
    公司給我一堆不是建立在事實的惡意評論之後,在績效完成時間期限之後,將我考績由中間改到最後,根據這個績效墊底的關係我被取消了績效獎金並且要求我進入PIP改善流程,改善流程內容看起來像是壓榨流程。那我目前是一直持續要主管提出這些評論的證據,要是公司要以我不配合進入改善流程將我資遣,我需要注意什麼事情才能在之後申訴的時候要回我的績效績效獎金和該有的遣散費(假如他們就是不願意恢復雇傭關係)?

    1. 您在現階段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發給績效獎金。
      但您還是應該配合進入改善流程,否則可能會認為您有主觀不願意勝任工作的情形。
      在蒐集證據方面,除了您提到的以外,您還可以設法取得公司規定的考績評核辦法、績效改善辦法全文,以檢視雇主是否有依照其自訂程序進行。

  4. 律師你好:
    在現任公司已待滿超過10年,因職務為生產管理,都需在外加工廠監製,剛入職時公司告知難以確認8:00~17:00時段上班情況,要求為責任制,現已打算離職,想追討過去的加班費,但手邊只有部分月份的加班時數,請問如何處理為佳?謝謝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因此,您有權向雇主申請您的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如果雇主拒絕,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雇主會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5. 張律師您好,請問若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支付費用給清潔人員,在沒有簽訂任何僱佣或承攬契約的情況下(也沒有勞健保)還需要額外支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1. 您的問題不清楚,無法在此回答。您必須說明您是如何僱用或聘用清潔人員?如何約定?期間多久?雇主為何人?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成立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

  6. 張律師您好
    1. 本人受雇於駐點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公司),因被分派至某資訊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公司),乙方公司因疫情皆改為遠端工作,故本人帶著筆電到國外工作,甲方公司卻以勞基法第12條之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予以解僱(並無給付資遣費),本人立場因是初犯且甲乙雙方公司並沒有明文規定需在特定地點工作,故本人認為不構成情節重大。
    2. 甲方開除通知書卻告知本人可以面試錄取於其他公司,若面試錄取上,就不予以開除,以上陳述是否顯示甲方公司所提到的情節重大者之訴求立場不明確?
    再麻煩張律師解答,謝謝

    1. 在遠距工作的場合,員工以筆電到國外遠距工作,似乎不會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的情形。又雇主以面試錄取為不開除的解除條件,也很奇怪。是否另有隱情?我不得而知,在此不敢擅自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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