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自行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如果平常就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全民健保投保金額者,其每一筆執行業務所得,是可以不用另外扣取補充保險費。此際,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3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等規定,是可以自行出具證明書,要求扣費義務人,毋庸扣取補充保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因此,執行業務者,如果是自行執業,而且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其執行業務收入,是可以免扣取補充保險費的。
其次,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2條:「…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那應該如何告知呢?再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發佈、2013年1月1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得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前,提具下列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出具之證明資料。」
那應該如何出具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證明資料呢?
現試擬「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證明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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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證明書
茲證明ΟΟΟ律師現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並由本投保單位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身分參加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就其執行業務收入,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本投保單位特此依同法第 32 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之規定,出具證明書,並告知貴扣費義務人。
此致 ΟΟ公司
立證明書人即投保單位:ΟΟΟ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ΟΟΟ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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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行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自己成立個人事務所並自為健保投保單位,那麼就會變成自己出證明書證明自己的執行業務收入,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雖然這種方式有些微怪異,但為符合法令,也只好如此了。瀏覽者如有需要出具上述證明書,請自行複製修改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