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算不算加班?

  • 修改日期:2016年12月24日

值班算不算加班?也就是說,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值班是加班,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所規定之平日與假日加班費給付標準,給與加班費;如果不是加班,雇主就可以給付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值班津貼或值班費。

一、值班的定義

何謂「值班」?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五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七二號函「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全文請見本文結尾)第1項之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由於勞工在例假日或平時正常工作時間逾八小時以外所從事之值班工作,其工作內容與正常工作比較,無論在質及量上均明顯不足,且勞工在例假日或平時逾八小時輪值時,雖然偶爾有工作、提供勞務,但大部分的時間是在值班室休息、睡眠或觀看電視打發時間,在部分值班日甚且完全沒有任何勞務之提供,此應屬於間歇性工作。因此,「值班」,是指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

 

二、值班應給值班津貼還是加班費?

值班是不是加班?雇主應該要給加班費?還是給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津貼就可以?法官們就此有不同見解。

1.值班不是加班:

向來,絕大多數的法官在判決中都認為,依據內政部頒布之注意事項之意旨,值班不是加班;對於值班的勞工,雇主不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只要有依勞資雙方之約定或工作規則給與值日或值夜津貼,就可以。

近年的判決,例如:

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90號民事判決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惟依內政部74年12月4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函之意旨。雇主倘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須徵求勞工同意,或經由團體協約、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並由勞雇雙方議定值日(夜)津貼,而不適用勞基法第24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加給工資之規定。且該勞工值班注意事項,於社會經濟發展外,並已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尚無何違反憲法及勞基法規定可言。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民事判決
(法官:鄭雅萍、詹文馨、劉坤典)

按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惟勞工應雇主之要求,同意於工作時間以外為值日(夜),從事於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因該等工作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其值日(夜)時間之報酬或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又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法官:李彥文、沈方維、吳惠郁、高孟焄、簡清忠)

本件系爭工作規則業經被上訴人報請台中市政府核備,上訴人擔任救護車駕駛工作,乃屬上開規定所列之工作者,上訴人並自行協商排定各月份值班表,次月照表實施,業已按月領取值班費,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復有被上訴人所提出八十八年間訂定之工作規則及台中市政府同意備查函影本,暨上訴人提出之值班表及值班費請領清冊影本等可稽;…原審並以上訴人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值班,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訟爭差額加班費,不應准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2.值班是加班:

這件是難得一見的認為值班是加班、應給加班費的判決,值得注目: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蘇清恭)

又勞基法為保護勞工免受雇主剝削,故於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之最高時間;而同法第三十二條係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事由、時數及程序為規定,旨在限制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貫徹保護勞工之本意,非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雇主從事與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即非加班,不得依勞基法之規定請求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本件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在夜間或例休假日值班,縱被上訴人於值班時受其本身專業能力及上訴人其他人力、設備不及配合之限制,而無法從事較繁複之維修工作,僅係其工作之範圍及難度受限而已,要難以其值班時僅處理緊急事故或聯絡,或未遇可維修之工作而在待命中,遽謂未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被上訴人之工作時間。至內政部所頒系爭值日注意事項「附註」二所載:「勞工值日(值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就法理而言,勞工並無擔任值日(夜)之義務」,係著重在工作內容之說明,非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於夜間或例假日輪值加班,非屬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而不得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請求給付工資。

分析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之要點如下:

  1. 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及其延長之規定,是在限制雇主任意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貫徹保護勞工之本意。不是說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雇主從事與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就不是加班。
  2. 勞工於值班時無法從事較繁複之工作,僅係其工作之範圍及難度受限而已,不能以其值班時僅處理緊急事故或聯絡、或在待命中,就說不是延長工作時間。
  3. 內政部所頒值日夜注意事項「附註」二所載:「勞工值日(值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是著重在工作內容之說明,不是說勞工輪值不是加班。
  • 判決結論:勞工值班可以請求加班費。這樣的見解,應值贊同。

不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可能只是偶例而已。因為,在這間判決出爐後,仍然經常可見認定非正常工作延伸之值班不是加班的各級法院判決出現。勞工除非不同意值班,不然只要接受而去值班,就只能受領值班津貼,不能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要求加成給付延時工資或假日工資。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4)台內勞字第 357972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內容:

 

本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依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 (夜)。
前項之要求,得經由團體協約、或勞資會議決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規定於工作規則者,應檢附該事業單位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之同意書。
值日 (夜)之報酬、補休及週期,依下列規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
種類 津貼之給與 補休 週期 備註
工作日 值日 應給與值日或值夜津貼。 值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每週不超過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而不妨礙其正常工作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有優於本表規定者從其規定。
值夜
例(休)假日 值日 例(休)假日工資照給外,另應再給與值日、值夜、值日夜津貼。 值日、值夜或值日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每月不超過一次。
值夜
值日夜
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事業單位對值日(夜)勞工應供應適當之飲食、休憩及睡眠設備。
事業單位應充分考慮勞工之年齡、體能及處事能力等安排值(日)夜事宜。
事業單位不得使童工從事值日(夜)、女工從事值夜。

附註:

事業單位多有實施勞工值日(夜)之情況,特訂定「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作為處理準則。
勞工值日(值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就法理而言,勞工並無擔任值日 (夜)之義務。事業單位如確有必要要求勞工值日(夜),須徵得勞工同意,而基於勞資合作之精神,勞工自應儘量與雇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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