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工會行動權

勞工對雇主的批判性言論,若達「重大侮辱」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程度,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毋庸給付資遣費。雇主抨擊工會活動的言論,若有造成威嚇效果,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若工會勞工在工會活動中發表經評價具有正當性的言論後,遭雇主為不利之待遇者,雇主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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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界限

言論自由在民事責任之界限,是以名譽權有無受到侵害來論斷。是否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則其言論不具違法性,不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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