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應注意的權利行使期間

壹、案例事實

雇主於2014年3月25日告知勞工將於同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於同年4月2日、9日以存證信函項雇主主張終止不合法,並於同年月11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雙方於同年5月2日調解不成立。雇主後來在同年5月15日將資遣費匯給勞工。此後,勞工陸續在其他公司任職。勞工在2016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之訴。從雇主於2014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後,勞工在差1日即屆滿2年時起訴。雇主主張依權利失效原則,勞工之請求應無理由。在這個案例事實中,法院會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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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僱期間工資之扣除中間收入

勞工認為遭到雇主違法解僱,而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雇主給付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在訴訟期間,涉訟之勞工為了維持生活所需,有時不得不去找工作做,而獲有薪資所得。在此情形下,若雇主衡量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違法解僱,通常會主張依據民法第487條但書之規定,要求自其被判決應給付之工資中,扣除勞工向他處服勞勞所取得之收入。此即為扣除中間收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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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非法解僱的救濟方式

解僱,是指雇主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也就是說,雇主以單方之意思表示,不用經過相對人勞工之同意,而使勞動契約向未來失去效力。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若在這個時候,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的時候,勞工應該怎麼辦,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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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勞動法案例看公益揭發保護實務

       吹哨者(whistleblower),是指政府機構、民間企業或團體內部,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對組織之不法行為加以公開揭發的雇員。英美日韓等國,皆有訂定一部專法,鼓勵吹哨者勇於揭發不法行為,並保障吹哨者免於受到解僱、減薪或其他不利益待遇之報復。惟我國法律,就此付諸闕如,實有制訂專法之必要。以下,舉出近年來與公益揭發有關的勞動法案例,並介紹我國現行(2010年2月)法律規定之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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