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認為遭到雇主違法解僱,而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雇主給付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在訴訟期間,涉訟之勞工為了維持生活所需,有時不得不去找工作做,而獲有薪資所得。在此情形下,若雇主衡量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違法解僱,通常會主張依據民法第487條但書之規定,要求自其被判決應給付之工資中,扣除勞工向他處服勞勞所取得之收入。此即為扣除中間收入的問題。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才能終止契約。若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勞工應先取得雇主終止契約之證明,其次選定訴訟策略,然後再開始採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行動,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吹哨者(whistleblower),即公益揭發者,是指政府機構、民間企業或團體內部,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對組織之不法行為加以公開揭發的雇員。我國法律,就保護公益揭發者之規定,付諸闕如,實有制訂專法之必要。本文,舉出近年來與公益揭發有關的勞動法案例,並介紹我國現行(2010年2月)法律規定之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