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對裁判費與保全執行之影響

2009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並在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勞動訴訟之裁判費用,有什麼立即之影響?在2011年5月1日後,因勞資爭議而起訴、上訴,或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告勞工與訴訟代理人律師,必須注意。律師同道們,請別忽略掉這項有利於勞工訴訟權益之規定。勞工朋友們,若您所委任的律師疏忽掉了,請提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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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暫減裁判費等新規定,應先施行

2009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文66條之修正案。此次是該法立法八十年來首次大翻修,這次並增訂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之規定,可以降低現實上勞工提起訴訟之制度障礙,比以往舊制較能保障勞工訴訟權。但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表示,該法必須等工會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通過後,與已修正但尚未施行之團體協約法,一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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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存在訴訟之裁判費

一、問題的提起

當勞工遭到雇主違法解僱時,可以主張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也可以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而要求回復工作。當勞工以後者為由,提起確認勞動(或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訟。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同時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在司法實務上,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是以勞工十年間薪資總收入來計算。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如此計算勞工應繳納的一審裁判費,是否正確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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