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與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雇主因經營上的風險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實施無薪假,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應先取得勞工同意。當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宣佈實施無薪假;或是有事先與勞工協議,在取得同意後實施。若有發生法定終止契約且應給付資遣費(例如勞動基準法第11、14條)或舊制退休金(例如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之情形,並因而終止契約者。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無薪休假期間與工資,是否應該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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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無薪休假期間之工資請求

無薪休假,是指在原為應出勤之工作日,使勞工免除提供勞務之義務,雇主亦因而免除支付工資之義務。無薪休假牽涉到工作時間與工資之勞動條件;其變更,本應經過勞雇雙方之合意。但有少數雇主,不思先與勞工協商,在未取得勞工同意之情形下,逕自片面宣佈公告無薪假。在這種場合,勞工是否可以請求雇主按原領工資給付無薪休假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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