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歧視之損害賠償請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29條等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應解釋為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規範。同法第7至11條或第21條等規定,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對於勞工的保護照顧義務之具體規範。雇主只要違反此項勞動契約之義務、也就是違反雇主對勞工之保護照顧義務,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受害人能證明雇主有懷孕歧視的行為,即可請求精神賠償,應無需證明其受有如何的精神痛苦或其心理健康有受到如何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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