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當雇主未依勞工實際工資如實提繳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將其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高薪低報時,除了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以外,勞工應該如何以民事訴訟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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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雇主違法將受僱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時,勞工應該如何求償?可不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並要求命令雇主補足短繳之退休金呢?還是得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雇主賠償?前者如果可行,勞工保險局可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計算出應補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雇主補繳。對勞工而言,程序簡便快速。若循司法程序救濟,則曠日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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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修改日期:2014年4月19日
雇主本來依法就應該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無奈,不少雇主意圖節省勞保費用及提繳勞退之支出,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在此,我們需先了解,雇主如何申報,才是正確的方式。其次,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那麼,雇主應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勞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