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雇主未依勞工實際工資如實提繳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將其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高薪低報時,勞工除了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以外,應該如何以民事訴訟求償呢?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的見解,勞工應該請求法院判令雇主應將不足額繳納至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當雇主違法將受僱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此際,勞工保險局可以命雇主繳納短提繳之退休金;讓勞工求償程序,較為簡便快速,並減少社會成本。若任由勞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雇主以提繳於勞工退休金帳戶之方式賠償,不僅曠日廢時,難以迅速保障勞工權益,也可能讓勞工放棄求償意願。
雇主依法應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若雇主故意予以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不僅會遭勞工保險局處以罰鍰;也會構成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其行使罪、及刑法詐欺得利罪;同時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