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每當勞工收到雇主所交付的薪資單後,如果察覺薪資單上所記載的加班時間可能有錯誤的時候,能否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雇主是否有提供之義務?而且,勞工應如何紀錄勞工的工作時間?如果勞工是在雇主事業場所外工作者,例如業務員、在家工作者,雇主又應如何紀錄此類勞工的工作時間?若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勞工沒有依規定申請加班,但依出勤紀錄有加班,雇主是否應依出勤紀錄之記載計算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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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爭議訴訟:統包式報酬制之合法性(二)

延續前一篇研討加班費爭議訴訟中統包式報酬制之合法性爭議。本篇是觀察行政法院及勞動法學論述對於加班費計算標準之見解,最後再提出應如何當勞雇雙方約定統包式報酬制、或是雇主單方訂定統包式報酬之薪資辦法時,應如何判斷其合法性以及應如何處理之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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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爭議訴訟: 統包式報酬制之合法性(一)

關於加班費之爭議,乃勞動法的重要議題之一。當勞雇雙方就加班費之計算有爭執時,此時所遭遇的一個問題,就是雇主若有與勞工約定所有加班費均統包於某定額之工資數額內;或是雇主自訂之薪資制度規定其給與之工資內含加班費。但勞工認為雇主所給與之工資低於法定標準,因而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短給工資。雇主則向法官主張其所給之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且高於基本工資加計以基本工資為基準依法定加成標準計算之數額。若計算結果也確實如此,則雇主之抗辯是否合法?民事法院判決見解就此極為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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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

【案例】

勞方從事現金運送保全員的工作,勞雇雙方簽訂僱用合約書,約定:(1)勞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2)每月工作超過約定時數時,雇主始按固定數額給付加班費;但該約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勞方訴請給付加班費,經二審法院判決以下列理由駁回勞方之訴;(1)合約書雖未經核備,但仍屬有效;(2)勞方每日工作未超過12小時,且加班費計算符合規定。勞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駁回。勞方不服,聲請統一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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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書面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雇主與個別勞工簽訂之書面約定(勞動契約),固然為前述條文所謂之書面約定。那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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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算不算加班?

  • 修改日期:2016年12月24日

值班算不算加班?也就是說,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值班是加班,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所規定之平日與假日加班費給付標準,給與加班費;如果不是加班,雇主就可以給付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值班津貼或值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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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

雇主所營事業之工作非屬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每週週休一日等條件,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而上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與假日工資之總額。勞工可否以上開約定有違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等規定為理由,請求加班費(假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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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工之加班費請求權

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變更工作時間、又或是在假日工作者,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法律依據,就平日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就假日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39條。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在假日工作,至少應依前述條文所規定之標準給付加班費。勞工並得於加班當期工資之發薪日起五年內,請求雇主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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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基準之除外適用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為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之基準,及延時、假日出勤工資之加給等制度。為了企業可以有效率且靈活運用人力,也有放寬規定變形工時制度。又為符合特定行業及其工作者之實際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特別訂定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這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工作時間(包括延長工時、例假、休假),並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之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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