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可訴性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國家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負有即刻實現的義務,人民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主張救濟。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只是要求國家負有”盡其資源能力所及”,來”逐漸實現”權利的義務。那麼,人民可以據以要求國家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嗎?人民在此項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訴請法院救濟嗎?這也就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否具有可訴性(Justiciability)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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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聯合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因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而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法第3條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其解釋,其意義為何?何處可以取得這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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