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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我之前寄存證信函時,只註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未註明第幾款,請問這樣還能請求資遣費嗎?

  2. 張律師您好
    妹妹要離職了..但公司卻要扣他這個月薪水不給他
    公司給的理由是.在職期間有員工訓練輔導她考上證照
    問題是.當初進去公司並沒有簽任何契約說明這方面的規定
    我妹也是這樣跟她說..但公司卻說現在說也一樣
    公司現在就是要把八月薪水扣掉不給他
    請問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3. 張律師您好
    我在前公司工作的時候, 公司採購的電腦裡面只有一套合法的作業系統跟一套軟體, 並沒有辦法做出公司對我們要求的成品, 在開會的時候有一直跟公司說要採購其他軟體, 但公司一直避重就輕以口頭回覆會買, 又不斷催促我們要結案, 東西一定要做出來; 不得已只好先裝盜版來用, 後來我們把成品作出來交給公司, 公司也公告結案, 離職之前我們怕會有法律責任, 就把自己電腦裡面的盜版軟體刪除, 之後公司一口咬定我們刪除了公司的重要檔案, 沒有發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也對全部離職的人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的刑事控告, 但是檔案平時都存在另外的檔案主機上, 同事使用的電腦裡面本來就沒有存檔

    請問張律師, 如果在法庭或檢察官那邊說明自己是要把盜版刪掉, 會不會產生盜版相關的法律責任? 另外雖然作業系統跟軟體都是我們自己安裝的, 公司在我們離職之前本來就沒有經手過那些電腦, 但”刪除”的動作也已經構成,妨害電腦使用方面會不會有刑責? 會不會公司他們說了就算?

    1. 如果軟體是您裝的,安裝盜版有侵害著作權。但公司既無該軟體的使用權,那將其刪除,應該不夠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4. 張律師您好:
    本人於98/4/10於某公司上班於99/8/31辭職但是八月的薪資卻被扣,扣98及99年間遲到未扣的全勤獎金並扣除原本薪資內所給的車資及伙食補助,因為老闆當初用嘴巴說不扣全勤,卻在離職時被扣這些錢請問一下張律師如果老闆有出示當初簽的暫發全勤文件(但只有一個月),但並未檢附車資及伙食補助將被扣款的相關文件我可以寄存證信函要求他退還全勤(不含暫發當月)及每個月的補助款嗎

  5. 張律師您好:
    我的失業給付行政訴訟,給付訴訟被駁回,然而裁定書裁定因為我取得新事証”離職申請單”,所以行政程序重開,尚屬相容。
    但是勞保局舉勞委會92.8.20勞保1字第0920042357號函,:{有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失業認定機關)與勞工保險局(保險給付核付機關)之權責已明確劃分。即有關離職證明文件之認定等,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權責處理,於失業認定後,送請勞工保險局審核其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等,據以核給保險給付。}但在我看來這只是勞保局的推卸之詞,若要再提訴願訴訟,程序重開的對象應該用誰?? 勞保局?勞檢處?就服站?? 就差就服站沒告過,但它是承辦單位吧?? 行政處分和審議怎會是它呢??

  6. 請問大律師: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婚後購買一間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後
    來因先生在外欠下很多債務,太太擔心將來若離婚,債權人請求夫
    妻剩餘財產分配,於是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如此,會不會有妨害
    債權的責任?(不好意思,打擾了)。

  7. 公司與我未約定工作期限,公司前三個月採時薪制,後來改正職採月薪制,請問這樣的勞動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嗎?

  8. 張律師您好:

    本人在近日遭遇到"公司發出錄取通知後又反悔取消"之情形。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幸虧找到您的部落格。我簡單將我遭遇之狀況敘述如下:

    1. 8/9收到該公司之錄取通知(電子郵件,並註明報到日期)。
    2. 8/19收到該公司hr電話通知,說該公司因"公司改組,人事凍結"故取消新進人員報到。當天有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當初面試我的協理。
    3. 該公司在8/26日又於104人力銀行刊登相同職位。

    "據說"公司寄發錄取通知單明文確定報到日期時,法律應解為勞資雙方完成契約要件的邀約與承諾,勞動契約關係已成立。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情況下勞基法會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

    期待您的回覆,非常感謝您,謝謝!

    陳某
    僅上

    1. 依您所述情形,勞動契約是已經成立。但您似乎沒有什麼勞動基準法上之權利受到損害。若認為受有損害,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9. 請問99年1月13日發生車禍,經幾次調解皆失敗(對方不出席.我很有誠意要解決),請問從幾號開始算刑事追溯期?九月要收到傳票,是對方告我(行車鑑定委員會判對方主因我是次因)…那我要如何自保?上偵查庭我要用什麼態度面對?可以當庭拿書面資料向檢察官陳情嗎?

  10. 張律師您好,

    前一陣子有工廠的女員工,因未休滿勞基法規定的產假天數就自願上班,致該工廠廠長就被判刑,
    我的朋友最近至一家公司就職,擔任工廠主管,主管工廠相關事宜,發現工廠員工的休假天數不符合勞基法所規定(滿25年可休20天等規定,董事長只給14天休假),但這不是我朋友所能決定的事,depend on the boss,想請問如果被查到,我朋友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嗎?

    Your reply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

  11. 請問;

    我提出離職, 主管同意於8/20/2010為工作最後一天 (有簽單為證據, 離職申請單), 個各案件的單一交接單其單位主管與被交接人都已經簽核了, 於離職總表上所有相關部門也已經簽完離職確認

    現在於總表之上唯一未簽核的事單位主管, “單位主管卻推說要再看看, 而暫時不願意簽核” 但是公司人資部門已經於 8/20將我的勞健保都轉出了, 也視為我已經離職, 現在卻因為單位主管為簽核因素, 不願意將”離職證明”與”勞健保轉出單”給我, 這該如何處理??尚不知月底是否會因為同樣因素延遲幾付薪資?請問該如何處理

    1. 終止勞動契約,可以是單方行為,不必經過對方同意,一經行使,就發生效力。如果原雇主不願意交付離職證明書等,勞工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2. 請問利息只能在法庭上請求嗎?調解時能否請求利息?新制勞退金6%的賠償(因勞保以多報少)從何時開始計算利息較為妥當?(離職日為98年10月5日)

    1. 只要於法有據,在調解時也可以請求利息。利息請求時點,因勞退金提撥是有有期限的,所以可以從依法對造最後應提繳之時點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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