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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請問雇主有勞健保勞退”高薪低報”的情事,應該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列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但任職期間從未申請過任何勞保相關之補助,這樣有符合後文之”致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情形嗎? 若依上述情事先寄出存證信函後離職(未向勞保局檢舉),雇主在我離職後才補足勞健保勞退短報差額,這樣依先前的存證信函主張終止契約是否在法律上仍然成立??
雇主有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情形,就會使勞工權益有受損害之虞,不必已經發生損害,勞工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只要有此情形,勞工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一送達到雇主,就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大律師好:
我是勞方,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除薪資外,全勤獎金.三節獎金.年終獎金;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勞退提繳費用及勞保年資差額損害.慰撫金等項目可要求資方給付嗎.
謝謝.
劉昇泰敬上99.8.20
必須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才可以請求。依您所述,全勤獎金屬於工資,其他則不是。
張律師您好 最近我正與前雇主在打給付資遣費訴訟 就是有申請到假執行的部分 我請求的金額是181988元 那我是不是就該提出相對的金額作為擔保?如果沒錢該怎麼辦呢?
假執行是一審判決才會在判決主文宣示的。民事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五十萬元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也就是說,原告可以不用提供任何擔保金,就可以聲請假執行。
本人告的是公司,請問勝訴後只能強制執行公司及董事長的財產嗎?其他董事及監察人的財產可強制執行嗎?
只能執行公司的財產,其他人是不行的。因兩者各有獨立的法律上人格。
張律師您好:
我於七月二十二日向公司提出離職,離職只有透過電話向店長告知,而店長說要照公司條例必須提前一個月,但由於我上網查了工作三個月未滿一年者於十天前預告知,事實上我也做超過十天,還多做十天,我後來查完資料後,隔天便沒再去上班,請問這觸法了嗎?公司因為有同事提離職,並說都是我煽動員工離職,將採取法律途徑對我提出告訴,請問我會因此而有法律上的問題嗎?再請問我多的那十天可以領取工資嗎?
只要您有工作的日子,都可以要求雇主給予薪資。違反預告期間,並不會使終止契約變成無效。但若勞工離職只以電話告知雇主,又無其他證據證明,雇主事後可能否認有此事。這有會遭雇主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解僱之風險。
公司於99年7月31日告知結束營業,但至今未去辦理結清算‧我六、七月份的薪資負責人也說7月底要給,但至今都不給付,也不接電話‧目前我已向勞工局申訴,並提出調解申請‧也在8月初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我有拿到離職證明與勞健保費已自我薪資中扣除的證明)。我想請問,因為勞健保與勞退金將近5~9個月未繳納,我可以對負責人提出刑事上業務侵占的告訴嗎?(未繳納的部份除了員工外也包含負責人和他的眷屬)
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只要您不虛構事實,頂多被告不起訴,不會變成誣告,就可以去做。又侵占罪是公訴罪,其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有將持有易為所有之侵占行為。即使被害人未實際受有損害,也可以提告。
請問~
公司勞健保若”以多報少”或是沒有報,被主管機關查到,其刑事責任為何?負責人真的會被抓去關嗎?主管人員也會被抓去關嗎?有實際案例嗎?
勞工保險局是不會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的。一定是勞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般而言,這樣違法行為的刑罰,大多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易科罰金。到底是誰有刑事責任,須視具體案例而定。實際案例,我已在《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舉出來,請參考。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之前公司多報薪資,導致最近接到國稅局寄單要多繳一萬多的稅金,問題是我根本沒領到那麼多的薪資,老闆又不承認這件事,幫幫忙告訴我該怎麼做才好?
您可以檢具薪資單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並檢舉雇主逃漏稅。
張律師您好,想請問我先生擔任系統保全員一職,因公司離職人數多,每月工作時數都達280各小時,但加班費僅110元/1hr;且因地點調動,上班地點和打卡或上下班前置作業地點不同,公司要求上下班皆必須兩處往返,導致每日多超出1-1.5hr且不列入工時,請問如要爭取權益有哪些法條適用,懇請釋疑謝謝
勞工若有加班之情形,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加班費。又保全人員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尚應注意該條文規定及勞資雙方書面契約之約定。
我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跟公司終止勞動契約
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不願發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我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成立
事情過了一年
上法院
我除了請求資遣費外
可以請求公司因為不發離職證明
造成我無法請領失業補助的損失嗎
要請領失業給付的損失賠償,必須要有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諸如到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失業認定等,方得請求。若係雇主不願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勞工也可以去就業服務站切結後,再辦理求職證記、失業認定。
請問:公司原來都是每月五號發上個月的薪水,但5/5時通知先延至5/14發放,又於5/12時通知暫緩發,也沒告知改為何時,然後5/25就發放了,但到了6/5時又說先發一萬,其他的也沒說何時發,然後6/25又發剩下的薪資,這中間一直詢問發薪日,但都沒答案,就在7/5時,由主管口頭告知7/5發一萬,7/15發一萬,剩下的7/25發,8月的薪資於8/2詢問主管,只說目前是分三次發放,請問依法我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嗎?如果我於8/3寄存証信函給公司,那我是不是8/4還要去上班,然後8/5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嗎?
雇主既有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須送達到雇主,才發生效力。您可以預估雇主收到存證信函的時間。只要還沒先達到勞工曠職三日之情形,就沒關係。
請問在勞資調解會上,資方以勞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來解聘勞方,只是口頭舉證,但是事實上並不完全像資方所講一樣,而勞資調解者即因此下了結論,說明我不能爭取恢復工作權,只能爭取預告工資以及資遣費的部分,請問勞資調解者這樣處置是否正確?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之決定,不能拘束雙方。若雙方後來涉訟,法官也絕不會考慮調解委員之認定。除非雙方同意調解委員會所作出之結論,調解才成立。若不認同調解委員之處理,不要在調解會議紀錄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