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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針對勞基法敘述提及:勞工並得於加班當期工資之發薪日起五年內,請求雇主給付之。
若公司內規嚴於外規,且針對未即時出加班費申請予以懲戒或紀錄疏失,是否有何合法規,勞請解惑。(舉例:加班後4個月提出加班費申請,因此被記缺失或懲戒,是否合法)
這要視具體情形而定,無法據此作出判斷。
張律師你好:想請問之前任職工作是珠寶銷售做大陸旅行團,因為疫情跟政治影響導致公司無法經營暫時歇業,我們已經留停快一年了,公司要我們到旗下公司飯店上班我們不想可以不在續簽跟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嗎?但是留停那麼久了還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他原先珠寶管一直無法開業,而且公司常常沒準時發薪水
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不依契約給付給付工資的事實,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留停及其期間如果有經過勞資合意,勞方尚不得據此終止契約,需等雙方合意之留職停薪時間屆滿以後,方得行使。
張律師您好:
我任職公司20年技術人員,目前任職採購2年,公司因技術人員缺人,11/9日告知令我回技術體系當技術員,我可以用14條之1或6 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給資遣費嗎?請求協助感謝
如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那您就不能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約。
張律師您好,公司薪資結構爲5號發底薪,25號發獎金,25號獎金為每月因業績好壞固定都會發給,是否應視為因勞力所獲得是工資的範疇,但公司僅以5號底薪申報勞健保,請問員工是否能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業績獎金屬於工資,雇主申報勞保投保工資,應加入業績獎金之數額。否則,應有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之虞之情形。
1.本公司屬於有限公司
目前收到10/30的傳票, 案名是偽造文書
2. 目前推測可能是因為勞資糾紛引起的事件, 我跟對方都沒有過任何文書往來, 也沒使用過對方名義做過任何事情
可能性:
a. 對方覺得他並不是我的員工, 而我幫他加了勞健保, 他認為我偽造文書
b. 對方向勞保局提出質疑時(他向勞保局申訴說他不是我的員工我卻幫他加保), 我回答勞保局他是我的員工, 但我無法提示任何文件證明, 最後勞保局認定他不是我的員工(不知這過程是不是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狀況)
請問這樣有可能被起訴嗎?
我需不需要委任律師?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我還無法進一步回覆,您需要先說明為何將該他人加保勞健保?
下述問題能否請 張律師協助解惑?
為鼓勵勞工出勤,提升產能,並為體恤夜間出勤,資方區分日夜出勤而給予不同之輪班津貼。
依資方之工作規則,輪班津貼發放係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如勞工請特休假、陪產假、產假、婚假、喪假、會務假、生理假、哺乳時間等而未實際出勤,資方是否應給付勞工輪班津貼?
此時所謂工資全額給付、工資照給之工資範圍,是否包括輪班津貼?
資方上開工作規則是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是否將來資方必須不論是否出勤、不論日夜出勤,均給予相同之待遇(齊頭式)?
以上,祈請 律師協助。謝謝您!
輪班津貼,應該是指勞工在某特定時段給付勞務,有雇主加給的工資。從而,雇主按勞工在該特定時段工作之總時數,應屬可行。企業工會對此有不同意見者,可為此提出團體協商。
我想訊問ㄧ下
公司硬是要員工購買公司產品有法可管嗎?
雇主不能強制勞工購買雇主產品,您可以拒絕並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
前公司高薪低報導致退休後月領之『老年年金給付』短少,前雇主答應每月補我差額.
請問萬一雇主將公司名稱更改或負責人更改後不再繼續匯給我,我有辦法再依法律途徑向前雇主每個月要到差額嗎?
公司更名或變更負責人,公司法人人格不變,您還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張律師你好,
請問公司在105年時到現在對於勞保與勞退有重新調整到薪資比例沒有高薪低報,可是在建保的部份沒有調整有高薪低報,這樣是否還可以依第14條規範內容不經預告離職,請求資遣?
勞退與健保投保金額會連動,理論上應該不會出現這種問題。除非您的薪資高於勞退最高額…。
如果健保投保薪資被低報,因為勞工不可能收到損失。不像勞保勞退的低報,勞工可能因而遭受勞保給付短少的損失,而且必定受到未來退休金減少的損失。因此,我認為健保薪資低報,勞工不能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張律師你好 本人在公司做了約15年外銷業務資歷, 因為疫情影響造成三月起 客戶都被禁足在家裡 導致外銷訂單縮減. 在四月初老闆開會聽到客戶商業活動因疫情影響停止 要求業務本人與其他業務同事 去放每周一天用特休. 四月底在開會聽到業績不好又提出下個月起 五月 開始每周休三天. 本人就以老闆要求違反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休假來替代無薪假為由,請求終止勞動契約. 老闆當場同意 當時人事也在旁, 同事共五人都在場聽到. 隔天人事上去確認 他下來告訴我老版同意 並且告知我做到5月31日. 本人有請人事發出通知文件 但是人事反應公司沒有此文件,五月初 人事拿出離職通知單 與交接清冊 要本人準備交接. 請問律師這樣符合資遣嗎? 以及公司資遣合法嗎? 我該準備交接嗎? 謝謝
這要視離職通知單所記載的事由而定。如果是虧損或業務緊縮,雇主終止契約可能會合法。
雇主片面終止契約,要求勞工交接,勞工仍然應該依雇主的指示交接。但可以同時主張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自己的權益。
張律師你好,本人因雇主勞健保高薪低報,向勞保局檢舉取得回函後,以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寄存証信函離職,並向雇主要資遣費及加班費等等,已開過勞資調解會,雇主不願支付,故本人準備各項証據到地檢署提告詐欺跟偽造文書,請問張律師,如果刑事方面有起訴,那我的資遣費跟加班費那些可不可以用刑事附民事來求償?還是說資遣費跟加班費那些只能另提民事求償?謝謝張律師解答。
資遣費與加班費,並非雇主將勞保高薪低報所造成的損害,勞工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張律師您好,本人於去年2月被公司以培訓為由派至大陸工廠出差工作至今年2月份,每周工作6天,每日工作時間8:00~20:00,有時甚至加班到更晚(有打卡紀錄,但在公司手上),且期間並無所謂正式、正統的”教育訓練”,都是實際在幫忙處理工作,而主管的理由是要我在做中學,想詢問此事上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而若此時想離職公司是否有權以此向我提出因培訓後未滿一年離職須賠償培訓費用?(契約上有此項規定),另外若公司不願將勞動契約給予勞工一份,那該契約是否有效?以上謝謝!
1.只要您有在勞動契約上簽章,契約就有效。
2.如果沒有教育訓練,那您就不受勞動契約書上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拘束。既然是實際給付勞務,那您也可以請求雇主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