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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 您好
上個月全公司都收到公司[解除聘僱通知書],最後上班日為10/8,於通知書內聲明會於9/16-9/20這週會收到[資遣費計算書],但一直未收到,公司也無任何回應,請問我們是否應發存證信函?
PS.
1.7月時全公司也都收到[解除聘僱通知書],而後又因資遺費無下落,又撤回.
2.7月之後的勞健保公司皆未繳納.
3.8月薪水延遲支付10天.
4.公司被港商於2年前收購,對於新老闆皆為前老闆在連絡事情.
由於資遣是資方的單獨行為,衹要發出意思給員工們收到,就發生效力。勞工們可以儘早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雇主沒錢給,就申請歇業事實認定,然後或是雇主同意、或是以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以便申請工資及資遣費之墊償。
張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本公司已20年, 公司近期通知我要讓我年底前優退, 問題是我才57歲, 未達65歲法定退休齡或60歲減額退休齡, 優退的條件是多給我40%政府規定之退休金. 而且還說公司不需要我了, 其實也就是資遣, 請問若不接受優退,公司還是可以用資遣給我資遣費而叫我走嗎? 退休金前5年是舊制, 後15年是新制, 在轉成新制時,有給予舊制退休金, 那現在法定退休金只能算新制,用現在薪資/年資14年算嗎? 還是要用20年再扣掉當時領的金額來算呢?
感謝解惑.
MK
雇主提出優退之要約,勞工拒絕,則雙方沒有達成以給付退休金之方式終止契約之合意。那麼,雇主就得在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規定之情形下,終止契約。以優退終止契約,就不是依據法律規定之資遣,雙方究竟要以多少錢來達成合意,就由雙方來協商。
張律師 您好,公司主管在接獲舉報懷疑個人操守進行調查,在未明確舉出個人實際違反事證(僅口頭)情況下,即要求先自清(寫自白書)個人休假期間的行程、費用等相關資訊與佐證,並扣留公務電腦、公司帳號停權、要求休假配合調查(口頭告知有薪假),期間整整被孤立近2個月後,通知回公司參加人評會,因違反工作規則、利益迴避而未迴避情節重大解雇(仍是口頭,皆無提供任何具體事證)。
想請問公司這樣處理方式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目前法令並未規範雇主解僱勞工應履行何種程序。法院裁判則大都認為雇主解僱勞工,不能違反其自訂的處理程序。不過,這類訴訟,法院裁判一向是比較重視勞工在實質上是否有雇主所指摘的違反工作規則的行為?雇主是否能提供具體事證說服法官?倒不重視雇主的解僱程序。
張律師您好 近期發生育嬰假復職未復原職的事與資方在勞工局做協調,訴求開非自願離職單及資遣費,結果是協調不成立,當日有發存証信涵依據資方違反性平法第三條第9款,本人多次溝通皆未有結果,在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於當天的日期終止契約,想請教當日寄發的存証信涵漏寫了要資遣費的部份,在未來勞檢去公司調查如發現違法屬實,我憑這屬實的公文去提告要資遣,會不會因我當初存証信涵沒寫到,就要不到了呢?
不會的,因為最重要的是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雇主給付資遣費衹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的效果而已。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說
1. 公司長年高薪低報 導致我的勞退金4.5年來都少提撥 我在昨天(6/4日)發現這件事情 對公司寄出存證信函 想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我的權益受損 要立即終止合約 但是公司已在今年三月把高薪低報的部分改善 但是勞退提撥6%沒有補給我 這樣我這條還會成立嗎?
2. 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 我主張已經終止合約了 但是公司說他們並沒有違法 所以我的勞基法第14條不成立 要我回去上班 不然要以曠工革職我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呢?
如果您有在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終止契約還是合法的。
張律師您好,如果在4/2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的情形,但後來5/30發現雇主已經有調高了,請問這樣還能向公司請求賠償嗎?
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高薪低報,如果勞工受有損害,其請求權時效很長,您現在是可以訴請雇主賠償。
但您可能不能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因為雇主已經改正其行為,而您知悉雇主違法行為的時間點,已超過三十日。
張律師您好,近期公司把我調到士林門市工作,過了2個禮拜又要把我調到內湖工作,我住新北市對於我來說真的越來越遠,公司疑似想讓我自行離職,想請問有何方式可以保障我自身權益 感謝
如果您想要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但不想被調職,您可以向法院訴請回復原職及工作地點。同時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
如果您不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在30日內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在決定好方向後,您就先向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再訴訟。
而訴訟的關鍵,就在於雇主調職是否合法?
張律師您好:
近日面試一家公司並口頭錄取(沒有offer),對方要求盡快向公司提出辭職並告知報到日期。
本人於隔日提出離職並堅持不接受原公司慰留,由於與主管講的不是很愉快場面有點尷尬。
重點是以走完離職程序、在要打給新公司告知離職日與報到日之前新公司主管主動先打給我,告知因為原預計離職同事接受慰留導致沒有我的缺額、取消錄取(電話交談部分有錄音),但已過了幾日仍在人力銀行刊登職缺。
由於與主管提出離職場面尷尬所以也不好意思再要求取消離職申請,想請問面試公司已告知錄取又取消導致因此失業(雖然尚未離職),這部分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爭取權益?或者只能自認倒楣?
新雇主告知錄取是勞動契約之要約,求職者如果有承諾,則勞動契約成立,新雇主在報到日前取消,可能有損害您的預期利益(試用期間薪資),您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工作時拉傷到了右臂膀.想說沒事
到隔天早上臂膀腫痛無法舉起.無法工作
並向主管請特休.並遭到駁回
還跟我說.以後特休要在前一晚12點通知.臨時的主管可以不受理
若生病受傷.煩請給收據醫師證明
想問說是否違法
既然是在工作時拉傷,如果當時是在從事工作,您可以主張職業傷害。又因為傷病而請假,雇主是有權要求勞工提出醫師診斷證明。
特休假,在法律上雖然沒有規定一定要在多久時間前提出,但仍應留有合理期限。前一晚才請特休,是有些過於緊迫,不太適合。
請問公司當時要我在離職單上簽名我有簽 但文件上有非自願和自願選項本人並未勾選 請問這文件有具法律效應嗎 謝謝
未勾選離職類型選項,但有在離職單上簽名的情形,應該視您為何要簽名?簽名的目的及所要向雇主表示的意思及當時具體情境而定,在此尚難驟下定論。
張律師您好:因為我不願意提早自願退休,且具有舊制退休資格,而拒絕被公司調到台中新職務報到,公司又封鎖我的門禁卡,使我無法進入原來新竹辦公室上班,就待在家,其間公司有存證信函要求我與公司律師電話協調調職,我以存證信函回應請在勞資協調會議處理,結果公司在勞資協調會議前3天,被公司以曠職之名解僱,我當初是以撤銷新職恢復原職,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會議,公司一直主張我是拒絕與公司律師協商而曠職罷工,與協調會議主題無關,我該如何反駁.
如果您已經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仍然可以要求雇主給付退休金。
就調職部分,您可以主張雇主調職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但仍應視具體事實而定。
張律師 你好:
雇主因勞保高薪低報,也導致提撥6%少提,經反映後願意進行補繳,但補繳追溯範圍還在談
,想請問勞保補繳及6%提撥補繳有回溯規範嗎?另外因為是約聘員工寒假1個月及暑假2個月
是沒有上班薪水的,請問這2個月空檔,是否會影響到可以追溯的期限。
1.在職期間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時效,可以到離職之日起五年。只要勞工還在職或離職未超過五年,都可以要求補提繳。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則沒有具體時間規定,您可以要求全部補申報。
2.如果您是定期契約勞工,就可能有離職未超過五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