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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公司每年都會有併購或分割,員工手冊沒有註明資遣費的計算方式,以前有發過一年1.4或1個月,但因這兩三年有比較大量的資遣所以都按照勞基法發放一年0.5個月,想請問我今年年資為11年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發放一年一個月的資遣費呢?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就只能請求每年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
張律師您好,
有勞資的爭議問題想要詢問您,煩請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我在現任公司18年,從未有過特休,
8/10和老闆請求特休權利,老闆回答說本來就沒有特休,這段話有錄音起來,
除了特休還有沒有休息日加班費等等的違法情事,
這樣我們是否可以在30日內(9/10年)依勞基法第14條之6項解除勞動契約,和雇主請求資遣費?
若可以,請問實際做法該怎麼執行呢?
1. 是否先發存證信函
2. 是否需像勞工局申訴
(但因為是很久以前入職,可能當時沒有簽名勞動契約,但有保留近年出勤及薪資紀錄)
以上,謝謝您的解答
可以的。您可以在30日內先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然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也可以檢舉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未給勞工特別休假規定之情形。
張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雇主沒有幫員工加勞,健保,沒給特休,未提撥勞退6%,薪資未達最低薪資,有申請過調解,調解不成,當時勞工局有把案件移到勞,健保局,不過勞方只想提告雇主沒提撥勞退6%,特休,薪資低於最低薪資的部分,因為當時勞工局把案件移到勞保局,如果不檢舉就要到勞保局取消申訴勞保跟勞退6%,那這樣對我們將來打勞退6%補償的官司會有影響嗎?謝謝
原則上是不會有影響的。法院歸法院,與行政機關不同。
張律師您好,
在公司已工作十年,目前已離職一個月,若發現公司有勞保費高薪低報的情事,但因公司當初未與我簽訂契約,我也僅保留近兩個月的薪資袋,這樣向勞保局申訴可以請雇主賠償損失嗎?
您可以提出檢舉。但自己如果有因而遭受損失,則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不成立,就要向法院起訴訴請雇主賠償。雇主依法負有保留勞工工資清冊的義務,在訴訟上可以請法官命雇主提出。
張律師 您好
最近收到公司通知因為不適任而資遣,公司也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為了方便找下一份工作,請問可否要求公司再開立一份沒有註明是屬非自願離職的離職證明?所以這樣總共會有兩份離職證明:一份註明非自願離職;一份註明自願離職,請問這樣公司或本人會違法嗎?
這可能會讓出具兩份內容不同的離職證明書的公司承辦人,觸犯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罪,請謹慎。
張律師您好
公司老闆7月底跟我口頭告知下月要減薪,當下我也口頭回老闆我不能接受.還擅自變更工作內容。
公司有加勞保但是高薪低報~薪資是領現金也從未提供薪資明細給我
請問這樣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嗎?
可以去勞工局申訴請雇主遣散已付資遣費嗎?
可以的。不過,您要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張律師您好
以前工讀時期公司沒有幫我保勞健保和就保,請問如果提報檢舉公司會有什麼罰則會有多少罰款,公司是一間連鎖知名餐飲店,如果要提報我要準備什麼資料
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會收到主管機關裁罰,罰鍰數額請參照各項法律規定。勞工如果要檢舉,可提供薪資單為證。
張律師你好,想請問如果公司不給(不准)請病假,有開立合法醫療機構診斷證明(但就診時間非上班時段內),公司不准病假也沒有支付半薪,這樣可以跟勞工局申訴嗎?有時間限制嗎?(已發生一段時間了)
這要看醫師的診斷證明書是否有記載需要休息?休息幾日?如果有,勞工是可以申訴的。
張律師您好
當初面試時約定薪資的30%為生產獎金,70%為底薪,生產獎金部分以出勤率,生產重量而有所增減,
6號為薪資發薪日,20號為獎金發薪日,但本期出勤率正常,加班逾16小時,但20號獎金卻只剩20%,
請問這樣我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嗎?
是可以,只要您有證據可以證明您與雇主是有這樣的約定或是至少雇主以往都是這樣發工資,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的成功性就會很高。
張律師您好
近期因為發現被公司高薪低報(以往已有每日”必定”工作超時、假日出勤)
拜讀了您的文章後
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照您建議如下
敬啟者 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XXXXXX…..
因今日前往申請調解順便當面請教律師
另名律師建議要補寄一函寫明公司違規理由以及依照第幾款訴求
以免實際上法院法官認為我訴求不清楚
請問張律師您的見解是??
另外請問公司如果主張是四人以下小公司
所以勞保不必足額投保
這在實務上是否成立?
(老闆與老闆娘各有一間公司行號,但於我實際上班地點工作人數為6人,另一上班地點為2人)
另調解委員收件人要求我將每日超時工作金額細算出來
跟公司要打卡紀錄 對方LINE回復好之後就沒有理會
請問如果對方要蓄意串改有這可能嗎?
再請律師解惑 謝謝
1.請閲讀我部落格內的《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文章。
2.既然要投勞保,就應該要足額投保。
3.如果對方塗改您的出勤紀錄,您可以提起刑事偽造文書罪告訴。
張律師:您好,我在在職期間公司發薪日每月都只有匯款紀錄(帳簿上的)並沒有給予薪資條明細,請問這有無違反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是直到105年12月21日修正以後,才在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所以,如果雇主在此後沒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話,行政機關是可以依據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罰。
張律師您好
因公司長期積欠薪資,欲以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可填寫離職單,並於離職原因上載明雇主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面交予雇主?若雇主當日不願接受,此離職書是否具終止勞動契約效力,隔日可以不去公司上班,而不會以公司主張員工曠職呢?謝謝律師回覆
1.可以。
2.如果雇主不接受,為免日後雇主否認,我建議您還是寄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給雇主,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