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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想請問被無預警解雇的除斥期存證信函怎麼寫?謝謝
請參考我的部落格內的《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一文。
張律師您好,我目前是計時人員被資遣,資遣費已經領到,但失業補助因高薪低報有糾紛,原雇主原本答應補齊卻臨時反悔,因此我帶著資料到勞動局詢問我才知道有加班費未依法計算給付,這部分是簽收資遣費及各項工資時雇主都沒告訴我(當下只叫我確認當月工資及資遣費)就叫我簽收的,後面還被雇主備註不足工資皆以結清。不知道加班費的部分是否還可以要求原雇主給付呢?
在依據簽署不足工資皆已結清的書面的情形下,勞工要求雇主給付未依法計算的加班費,確實有相當困難。不過,如果您在簽署時,雇主還沒有加上備註,而是事後才加,您還是可以請求雇主給付的。
張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我在護理之家上班 並有簽署工作契約書 (106-09-01-107-09-01)簽署後 給予我簽約金24000 但因為目前居住被趕 所以只能先離職 其中有一條 乙方預告契約終止:乙方於契約未到期逕行終止契約,為賠償甲方業務損失或造成甲方培訓人員損失時,乙方應給付甲方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性違約金
但是我一個月薪水為33000 請問是否能酌減為當初拿的簽約金24000呢?
可以的。在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情形下,如果雇主要求的賠償超過約定的簽約金,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情形,如果沒有,雇主就不得要求超過簽約金的賠償。
張律師,你好:
公司這近半年一開始是延遲薪資給付時間(原每月5號),這個月要課長傳達消息,說薪水拆分成三次給付(月初-月中-月底)各乙次,結果僅月初有給付,欠薪的部分詢問過,也都沒下文。
請問我可以利用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5款直接要求終止契約嗎?(還是要等到30號確定沒給薪)另那薪資和資遣費要如何強制資方給付?
雇主未依約定發給工資(包括日期及數額),勞工就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您可以發存證信函給雇主,請求積欠工資,並表明要終止契約及請求資遣費。若雇主不理會,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仍然無法解決再起訴。
我的事件就是不滿意降職位與拿掉主管加給,所以要求公司資遣,然後公司遲遲不願意表態
這是我今天有寄出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X有限公司)
本人受雇於台端公司,並且任職台灣區主管的職務,於六月十九號週二早上,未經與本人溝通與同意的情況下,被台端總部之月亮理事片面告知降職扣薪的處分,本人並不同意此次台端調動職務與扣薪做法,已經違反勞基法中調動五原則之第三項「未做不利之變更」請台端在合法期限內,依勞基法相關資遣流程與規定資遣本人。
我這樣寫可以嗎….?
另外我現在很疑惑我何時可以直接不來公司?不來公司需要辦離職手續嗎?
如果你有立刻離職並要求資遣費的意思,您應該重新發一份有表示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如果祇有第一封而已,是還不能不去公司的,因為沒有終止契約的意思存在。勞工應該要在雇主收到勞工表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才可以不去上班。
你好:我想請問張律師,因為這間公司有要我簽約,但時間還沒到,因壓力過大,我想先離職,公司卻說離職她不受理,還要我賠償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及違約金,我只是小小的助教,公司好像要我賠很多錢,我該如何終止契約,或是等公司寄傳票給我嗎?
謝謝你
這要視契約內容而定,在此我不敢斷言。您可持到職所簽署之契約書,前來諮詢。
張律師 您好:
我有一個員工,上個月曠職了二天,回來上班後,表現不佳
6/5提出要離職的要求,並表明公司工時8.5小時是超時,需補他每天0.5小時的加班費用
但在面試時候已經告知上班時間為早上8:30~18:00,中午休息1小時,另外0.5為休息時間,可以彈性運用,他也都有每個小時至休息區抽煙的動作,那這樣他要求的0.5小時,是否需要補加班費給他呢?
他今年8月就到職滿二年,離職日也是壓在8月到職日
如果確實可以證明勞工確實有每日0.5小時的休息,而且在到職時有此約定,是可以不用給加班費。但是雖說他在每個小時都會去休息區抽菸,但這似乎不容易證明他每天有0.5小時的休息時間。
張律師:您好!請問一下, 如果今天我的本薪是30300, 公司幫我投勞保的薪資級距也是這個數字, 薪資條上及扣繳憑單計算方法亦同。但是另外的14700公司是以”會計個人名字”的帳戶另外匯款給我。與本薪同一時間匯入,並且每個月金額均一樣(有匯款紀錄證明)
1.如果我去舉報的話, 以”會計個人名字”的帳戶另外匯薪水這種做法是否會被認定是高薪低報?
2.如果被公司反控漏報所得稅, 除了我必須要補繳稅之外, 公司是不是要先面對登報不實的刑責風險? 謝謝
您詢問的兩個問題,答案都是肯定的。
我於今年1/2到某公司任職,5/11早上跟重要廠商開會談合作事宜,下午公司派人資及會計告知「案子委由廠商負責後,似乎我已沒有太多工作可做,且老闆想找朋友接手我的工作」將我資遣。當下腦子一片空白,因而簽了非自願離職,領取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是後來發現,公司滿三個月解僱員工,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請問:
1.在我已簽非自願離職,領取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後,是否還能主張公司未採取「最後手段性原則」,提出「恢復僱傭關係」訴訟,進而與公司調解或爭取更多補償薪資? 具體作法為何?
2.如提出相關調解及訴訟, 是否可申請勞工訴訟扶助?
我需要準備哪些內容(蒐證)?我有和同事的對話記錄,或可間接證明公司只是不想繼續做這個案子因而將我解雇, 並非不適任或公司業務縮減,無適當職位安置等理由。
以上謝謝回覆
這要看您所說的簽非自願離職,到底是什麼內容而定。如果只是配合辦理離職手續,那還有爭取的機會,如果是簽署同意書之類的,大概就沒什麼希望。
請問,如果雇主通知7/1起變更上班時間(本來每天9小時,升為每天11小時),勞工無法接受,是否可以要求資遣費?
謝謝你
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張律師你好
想請問:若4月初提出離職申請,離職日為4/30且公司已受理,但在4月中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
因而寄出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是否可視為非自願離職,而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在自願離職日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仍然屬於非自願離職。
我因一年前工作雙手受傷,一邊工作一邊治療至今還未好,因公司為了縮減人力,我的工作就加重,工作時間的改變也影響到我的治療,所以我就辦理自願退休,請問我還能向前公司要求補助款嗎?剛辦退十多天。
如果確實能證明是因工作受傷,您可以主張醫療費用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