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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請問我跟公司請了七個月的安胎假,產後沒有和公司聯絡也沒有請假,兩個月後公司就把我的勞健保退掉了,這樣算解僱嗎?我可以主張聘僱關係存在嗎?謝謝!

    1. 請假期間屆滿後,勞工應即上班提供勞務,如果雇主有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解僱,僱傭關係就終止。公司將勞健保退掉,雖然很有可能就是解僱,但仍然應視具體情形而定。

  2. 張律師: 你好 我在公司任職約12年ㄌ 但是年假(特休假)每年只有十天 今年也是只有十天 而且規定一個月只能請一天 不能連請2天 這樣有違法嗎? 要去哪檢舉 謝謝

    1. 是有違法。您可以到下列網站輸入必要資訊查詢特別休假日數: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3. 張律師您好

    我於99年於台灣應聘到大陸工作(前三個月公司有保勞健保)
    薪水由台灣及大陸各領一半。(在大陸沒保當地的社會保險)
    於107年4月離職。(離職前1年公司有加保)
    期間有80個月沒加保。(有台灣領薪存簿紀錄)
    我能否向公司提出賠償,或要公司補足勞退金。
    我要怎麼做好?

    謝謝。

  4. 張律師:
    你好,我已55歲因將近面臨勞保老年給付問題,公司對我的勞保投保薪資少報,有向公司說但是公司
    不願按我的實際薪資所得投保,氣憤之餘對公司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已歷經調解無果,業已
    向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我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一次請領的標準,想請問張律師,如要請求老年給付因
    公司對我的投保薪資少報所延生的短少差額,我是否要去做請領老年給付的動作呢?感謝張律師撥空解答.

  5. 張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3年8月任職於目前這家公司,並于2015年4月申請調到大陸上班,這家公司在大陸這並沒有註冊公司,所以我還是按照台灣的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資遣我,但對于資遣相關費用計算有不同的認知如下,請問我是否有合理合法的權益去跟公司爭取相關費用支付

    1. 公司于2017年起自動將我的特休假修改成只有5天(當時我年資已滿3年,按照勞基法要有14天),公司自己修改我的特休假期並未對我有所溝通與告知,我也是現在在跟他們爭取費用時去詳讀過勞基法才知道我當時權益被公司給侵佔了,現在公司說是大陸這邊有著比台灣優渥的休假條件如10/1 大假&春節,所以就不給我這麼多的特休假,但是這事前並未告知我,請問公司這部分是不是有違法?
    2. 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我去年與今年無故被扣除的9天假期

    謝謝您!!

  6. 張律師您好
    本人於2013年8月任職於目前這家公司,並于2015年4月申請調到大陸上班,這家公司在大陸這並沒有註冊公司,所以我還是按照台灣的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資遣我,但對于資遣相關費用計算有不同的認知如下,請問我是否有合理合法的權益去跟公司爭取相關費用支付

    1. 公司于2017年起自動將我的特休假修改成只有5天(當時我年資已滿3年,按照勞基法要有14天),公司自己修改我的特休假期並未對我有所溝通與告知,我也是現在在跟他們爭取費用時去詳讀過勞基法才知道我當時權益被公司給侵佔了,現在公司說是大陸這邊有著比台灣優渥的休假條件如10/1 大假&春節,所以就不給我這麼多的特休假,但是這事前並未告知我,請問公司這部分是不是有違法?
    2. 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支付我去年與今年無故被扣除的9天假期

    謝謝您!!

    1. 凡是屬於勞工合法的權益,您當然可以主張。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若還有未休特別休假,您可以要求雇主給付工資。

  7. 張律師你好
    我在現任公司任職四年多快五年了
    公司現在才跟我說 月底選外縣市其他店去當班
    如果不去就自己主動提離職 像這樣的非自願離職 有算觸犯勞基法哪一條嗎?可否跟公司求償遣散費

    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符合上開規定,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8. 106年以前特休未按勞基法,可追朔嗎?
    勞退提撥6%以多報少,94-100年可追朔嗎?
    謝謝你

  9. 張律師您好
    最近我跟勞保局檢舉前雇主高薪低報的問題,有保留當初勞動契約文件(有清楚載明薪資4萬、年終多少、交通費怎麼算、勞健保全由公司負擔等等項目),也有薪資轉帳證明。但勞保局向前雇主查詢,來函表示雇主矢口否認,謊稱有「口頭」協議薪資就是2萬6,另外1萬4是在家上班的補助,若以後找到辦公室就不會有此補助,也否認我那份勞動契約,表示某年某月已改為上述支付方式。他這番說詞完全說謊,但若提起訴訟,是否我需要自行舉證、讓法官覺得我比較有道理、我的勞動契約是真的、不是我偽造的?他對勞保局說謊這件事可以告他嗎?

    因為損失金額實在不高,一般勞工真是多半只能自認倒楣,若所有雇主都跟他一樣無恥背信,這種行為不就無法可管了…總之感謝律師撥冗給予意見…

    1. 雇主主張原先的的勞動契約有變動,在法院訴訟中,要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證明有取得您的同意而變動。不然,應該要以您那份勞動契約為準。

  10. 張律師您好,
    若發現公司有勞保費高薪低報的情事,但尚處於”員工自行發現此情形,尚未有有關單位調查屬實”的階段(但事證明顯),則想請問:

    1. 此情形下,員工是否能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2.勞雇契約之外尚有與公司簽署《最低服務年限保證同意書》(內表明若違反、提前解約需賠償懲罰性違約金),此約是否也一併視同無效?

    謝謝您提供此平臺與法律協助!

    1. 1.可以。
      2.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所以,勞工因為雇主違法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時,是不負賠償違約金的責任。

  11. 張律師你好,
    我目前還是在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的期間, 因經濟因素必須提前工作, 所以就跟補習班老闆詢問是否可提前復職, 一開始給我的line回應是 7月份的新班會排給我, 過了幾天後就反悔並說我老公當初在幫我爭取安胎假,產假的過程對老闆態度不好, 所以就不排課給我了,也就拒絕我提前復職並說人力縮減不需要我了
    問題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若雇主說不能提前復職, 難道就真的沒轍了嗎?
    問題2. 高薪低報的部分,薪資條若丟了是否就無法舉報了呢?

    1. 1.依據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您有權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一事;依同法第5條,縱雇主不予提前復職,於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欲解僱您,亦須符合勞基法第11及16條之要件始得解僱,否則為非法解僱。
      2.關於所得薪資,您可以用銀行轉帳紀錄舉證之,也可以在檢舉時由勞保局調查、訴訟時由法院命雇主提出之。

  12. 張律師:
    您好,想請教您,判決上有同意過可在服務明書上記載不利勞工文字嗎 ?
    只能另起訴刪除嗎?
    若提刑事附民事這樣是算幾個案子(如何收費)?
    謝謝

    1. 我不是很瞭解您的目的,
      您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原雇主開立沒有不利文字的服務證明書,要是雇主記載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定。
      這是要提起民事訴訟。
      收費問題,請來電敝事務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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