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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最近發現前雇主高薪低報,導致申請失業補助會減少數萬元,
告知對方亦不理睬。
請問這控告雇主詐欺有用嗎?是否必須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控告呢?
雇主將勞工勞保薪資以多報少,可能有詐欺勞工保險局的情形。要在被告所在地或犯罪行為地提起刑事告發。
律師你好
請問公司內部規定三級主管職位必須於離職前2個月預告是否已經違反勞基法?
另外若我主張在職1~3年,離職預告其應為20日,公司表示會在離職證明上面蓋上”未依公司規定離職”的章,請問律師這樣又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謝謝
雖然勞動基準法有規定離職預告期間,但該規定應該不是強制規定,勞資雙方可以另行約定。所以,雇主這樣做是否合法?這要看您與雇主是否有約定就離職前需在2個月前通知?您也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去解決此項爭議。
張律師您好:
前陣子去補習班報名時,當時補習班把合約事項口頭念出並當下請我簽名,當時我請他影印一份給我,對方只說會再給我另一份裡面的事項是相同的,但我拿到的其實內容只有大範圍相似,印象當時有提到若考取名字要給他們刊登榜單使用,關於這點我並不想讓補習班刊登使用我的名字,若補習班以我當初報名時合約有簽名同意的理由,我就沒有拒絕的權利嗎?謝謝
這還是得依您與補習班的實際約定而定。如果您不再同意補習班使用,您也可以向對方表示撤銷。但能否撤銷?撤銷是否合法?還需視當初約定內容而定。
張律師,您好!
我在補習班任職將近一年,但最近才發現老闆高薪低報,而我們每個月領現金,且老闆不願給薪資明細表…但每個月的薪水,我都有做詳細的紀錄!
請問,我若跟老闆提高薪低報,而且跟勞保局檢舉,依照目前的情況,對我爭取回應有的權力有利嗎?
可以的。勞保局也會實施勞動檢查調查雇主實際發給的薪資,您的紀錄也可以當做證據。
張律師您好,有幸去年二月拜讀您的文章後,我正好開始以原告身分進行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目前訴訟快要滿一年了,但實務上仍有不明白之處;我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追加訴之聲明,求償因被告不法資遣而損失的勞保年資所產生的損害,但具體如何求償呢? 是折算實際未來會領到的勞保退休金嗎? 還是被告補足勞工退休金專戶金額? 或者兩者皆可? 感謝並祝您新年快樂。
非法解雇期間的勞保年資,在現行制度下,因損害尚未發生,是無法請求賠償的。
張律師您好,冒昧打擾.個人在統一企業 調配單位11年 前陣子老媽身體不適停薪留職半年 12/26回去工作崗位 第一天廠長就只接指派 妳未來工作去做清潔工 隔日向總廠長反應 只說廠長有權力讓妳去任何單位 妳無權去管 …我詢問過 台南勞工局 說已經違法勞動契約 違反勞基法14條 叫我30天內要處理 請問 這要寄存證信函? 然後去勞工局申訴 如果要提告這些廠長 總廠長 無視勞基法的規定 還是只能總公司申訴
如果您要終止契約,請參考我部落格內的《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一文。
張律師你好,我任職ㄧ家上市公司20年又6個月,現年54歲又八個多月,尚餘3個多月即滿55歲,近日被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要資遣我,公司依照法律舊制年資乘以ㄧ個月來計算資遣費,我的請求是兩個月,前幾年同事未達退休被資遣都是舊制乘以二個月來計算,因此爭議,已經申請科學園區管理局勞環處勞資爭議調解,下週開會,我的單位仍持續找新人,突顯業務緊縮是藉口,我該打民事訴訟嗎?主張僱傭關係的存在直到滿55歲嗎?感謝你
如果您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您可以發存證信函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要求回復工作權。在過三個月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後,再起訴給付退休金。
張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任職五年,近期發現公司有高薪低報的情形,我想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實施終止勞動契約:
1.若超過三十天的除斥期,據知悉日起已經延遲三個月,但推測目前雇主仍繼續高薪低報,請問還能動用終止勞動契的權利嗎?
2.若向雇主表明終止勞動契約卻被雇主拒絕,之後雇主將高薪低報差額補齊。這樣還能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嗎?感謝您的解答。
雇主違法情形在繼續狀態下,勞工還是可以在發現每次違法事由後三十日內合法終止契約。其次,終止契約是一經行使就發生效力,不用獲得對方的同意。
張律師您好,原本因考量老闆資金不足,故自願提前離職以減輕老闆負擔,原本老闆也感激的
接受,但卻在後續要求員工提前離職,並事後說是員工自願,不願支付資遣費,以下是大
略事發經過,想請教張律師,我是否能主張雇主逼迫12月離職該使用資遣….
員工本與老闆在通訊軟體上談好工作到1月xx日,並且是自願離職!
但後續,老闆召開會議,並於會議中以誘導式說明,提及該員工先前提過想休息,並且對
公司較好的情況下,希望員工能12月底就離職!員工當下因氣憤使然,而且認為是老闆主
動要求他只能到12月底,並以為老闆是想提前資遣他,不願付1月半個月的薪資,便負氣
答應!(老闆有錄音,但我回答的是老闆最大,老闆要我12月走 我也只能12月走啊)
然後續才發現,老闆的意思是員工自己已於會議中親口答應12月離職,是屬自願離職,拒
絕支付資遣費。請問,在無任何書面簽約下,會議中的言論是否可被資方拿來作為拒絕支
絕支付資遣費。
非常感謝您
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或14條的事由,勞工才能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依您所述之情形,是沒有的。除非您另外發現一個符合的事由。
尊敬的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因為有件事情有些困擾,想向您諮詢,不知是否能請您抽空幫我解答疑惑呢?
以前在103年的時候,大學時期的時候曾經在校內工讀過38天,那時候學校是以助學生服務學習的名義提供給學生打工的,所以沒有勞健保這類的保障。那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契約,也沒任何離職文件。我僅是口頭告知離開。
那時候因為知道學校沒有幫我加保,依勞動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我可以直接不經預告就離職,但須受知悉30日內除斥期的限制。
我離開的那天是第38天,請問我現在能否在無紙本證明下主張我是在最後一天才知悉未加保的呢?因此我是在除斥期內得知雇主違法而自願離職終止契約的。
這樣才能跟學校要求資遣費對嗎?
如果您沒有證據證明當時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又只是口頭說最後一天才知悉,應該是很難說服人您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
張律師您好,冒昧打擾,我現在的公司服務已10多年,目前是因病跟公司辦理留職停薪中,因為勞健保費問題,去了一趟勞保局,才意外發現公司長期勞健保投保金額不符,勞退提撥也未按照實際薪資等級去提撥,請問這樣的狀況,我可以向公司申請終止工作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嗎?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依您所述之情形,既然您「現在」才發現,就可以在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
律師你好,請問依勞基法目前規定特休假若到期未排休完,公司依法需換算薪資,但若公司自行規定將求員工快到達的特休假期限,往後延伸三個月要我們盡期休假完,這樣的方式違法了嗎?我們勞工需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力為護
如果雇主延長請特休假期間,又沒有要因為沒休完而不給工資,我認為雇主這樣做沒有違法。如果您不同意雇主的做法,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