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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本人某日向公司請普通病假,也有開立診斷證明,但診斷證明只記載當日開立日期沒有明確當日看診時間,公司表示雖是當日開立證明但無明確時間,無法確認是否為上班時段內看診的,不准病假,要算曠職。公司這樣合法嗎?我能向勞工局申訴嗎?公司這樣是否違反什麼法律條文?
依據內政部7409.ll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l0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績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害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您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解決糾紛。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
1.公司主管以”口頭告知”本人不能勝任原有職務、故調離現職並降薪(28000調降至22000)
那是要等到下個月薪資單(106.12.10)確定”降薪”才能以郵寄存證信函來,告知公司因勞動基準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6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公司給付資遣費、服務證
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承上
是要先確認公司是否收到存證信函後,因未付資遣費、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進行
再去勞工局進行調解嗎?
確認有降薪事實(例如收到薪資),就可以依第14條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可以增加第5款事由。發出存證信函後,就可以申請調解。
張律師您好
請問月底自願離職但未提前十日預告
雇主也同意離職
可是他在我離職後還是接洽預約
並提出營業損失之說向我求償
但雇主已同意我離職且未在公開的資訊上表示我已不在店任職的公告而繼續接受預約
請問這樣的營業損失成立嗎?
謝謝您。
這要視勞工離職後公司仍然接受客人預約一事,到底是誰應負責而定。在事實不清楚的情形下,我無法回答。
張律師您,請教:
1.勞工局調解結果內容中都會加註雙方互負保密義務,請問保密期間是多久? 如不小心洩密,會有什麼罰則? 因在時間間隔四年後的今天,前公司在無任何聯繫下片面以洩密為由直接對我們提出起訴,要求返還當年調解支付的6%勞退金加資遣費,試問法律可允許這麼做嗎?合理嗎?那是我們原本的所得而非公司的施捨!
2.假如洩密因素自始不存在,我們可否根據民法第184和195條之規定,反告對方妨礙名譽侵犯了我們的人格權,要求相對金額作為精神上的無形損害賠償!
謝謝您的幫忙.
沒約定罰則,受害人須以其實際損失來求償。當年調解金額應非對方的損失。
又如果對方沒有公開散佈,在法律上對方也不會有損害您的名譽。
張律師您好,謝謝您撥冗回應我的問題:
我目前在某診所任職醫事人員,此外亦有幫忙製作美工文宣的部分。數日前,與主管討論活動流程的時候,我在家以私人電腦試作了優惠券,並傳送半成品的局部截圖給主管。爾後,由於在活動方案方針上出現矛盾,我便退出活動小組,並把此半成品檔案從我的私人電腦裏刪除。現在主管(以及更上面的老闆)指控我「亂刪診所檔案」,請問以我的立場的確構成此事實嗎?或者我可以對此提出檢舉?
這是您在工作上所製作的檔案。如果您曾經與雇主約定職務上的著作,權利屬於雇主,那你就不得任意刪除。如果沒有,您應該可以自由處理。
張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一間餐廳任職,剛到職時有供應員工餐,之後老闆表示會拖緩大家工作效率而取消(亦沒有發餐費),後來又過了約兩個月,這個月收到薪資單時,發現薪水由原本的底薪24K+2k全勤,變成底薪22K+餐費2K+全勤2K
想請教您公司未告知員工而變性減薪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我們是否能向勞工局申訴讓公司恢復供餐或是改發餐費的方式呢
謝謝
雇主未經老公同意變相減低勞動條件,勞工在有疑義的時候,當然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張律師您好:
1.請問(定期契約)若(到期後)(勞方)不想再簽約是否有(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的問題?還是只有(約滿)的問題而已?
2.我在(契約到期)離職後的(一個月內)經朋友提點,才知道(原來我作的是連續性的工作)(而被老板簽了幾年的定期契約)(約和約的中間簽約日子都是連續的)。若(不定期勞工契約)的身份是確定,我想向律師請教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寄出存證信函,依照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在30天內終止契約)(並申請資方給付預告公資及非自願離職書和遣散費),而後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調解,還是律師能否給我更好的指示,謝謝您。
1.是只能期滿離職。
2.如果是繼續性工作的不定期契約,勞工必須在有勞動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才能終止契約。
律師你好:勞工每月的績效獎金是所謂的懲處方式嗎?
您寫的不夠清楚,無法回覆。這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張律師你好
我想申請非自願離職,因雇主代理人在公開場合招集所以員工面前說我是害群之馬,這有有夠成侮辱嗎,我想對公司申請非自願離職合理嗎,如果合理但因為大家都還要工作不願為我做證,沒人證物證告了成嗎
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在30天內終止契約。如果擔心沒有人願意作證,可以考慮提起刑事告訴,因為檢察官可以強制證人到庭作證。
張律師這應不用在30天之內吧
我忍耐了快3個月
現在管理階層極盡刁難
可事….真是30天嗎?
懇請答覆
看不太懂。如果您說的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的情形,是可以從違約違法行為結束時才開始起算30日。
張律師我的意思是如果雇主辱罵我,事發之後超過三十天,我依然可以提起,雇主違背法令之訴訟吧
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依照該規定終止契約,沒有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些有關雇主替員工勞保高薪低保造成勞保給付短少的問題。
我父親七月中車禍過世後,我們家屬去勞保局請領死亡給付與普通傷病死亡,辦事員看了我們帶去的薪資條,說雇主替我父親高薪低保,因薪資條顯示:勞保薪資33300元、職務津貼3000元、里程費12700元、全勤1000元。里程費高得不合理,要我們去申請協調,要求雇主支付高薪低保造成的給付短少部分。
但協調當日,雇主的委任律師堅持他們沒有高薪低保,他說資方主張以投保薪資33300為薪資,但承認退休金短少28622元是資方少報造成的結果,願意賠償這部分,但不願意賠償死亡給付短少437500元這部分。這似乎有點矛盾,死亡給付短少和退休金短少的部分都是因資方將員工薪資少報才造成的吧?
我們家屬目前是想提起民事訴訟將給付短少的部分追討回來,勞保局的辦事員說可以填檢舉單向勞保局檢舉該雇主高薪低保的行為,若調查結果屬實,資方將被開罰四倍的罰款。此外還要向國稅局檢舉資方高薪低保逃漏稅,以及勞動檢查,我們是否應該先檢舉,等調查結果出來後再提起民事訴訟比較有利?
不一定有利,因為勞保局調查及處罰的詳細結果,檢舉的勞工頂多知道有處罰而已,但怎麼罰與罰多少?並不會讓檢舉人知道。所以,提起民事訴訟時,勞工還是得自行計算其所受到的損失。
張律師您好
向您請教勞工例假乙事,謝謝。
公司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六(8:30-18:30),勞工週日為例假,原更動例假需勞資雙方同意才可以,但今因公司營業時間異動為週一至週日,是否不需勞資雙方協商就可挪移勞工的例假?謝謝您。
資方欲變更原來與勞方約定的例假日,此項勞動條件的變更,是應該要經過勞工的同意。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有關於試用期後公司未依與我簽訂的工作契約進行調薪的問題。在應徵這間公司實有在工作契約上約定試用期會依照希望薪資減3000,七月轉為正職人員後,調整面試談到的希望薪資,但是我經過考核成為正職人員後,薪資未調整,詢問人事後他們反應主管說我剛加入還在學習,因此不予以調薪,但都沒有人來跟我通知到這一個事情,是由公司片面決定。
因此我發出電子信件向人事部正式提出辭呈,但主管說是他疏忽忘了往上呈報,要我別走,他會處理並補給我轉正後七月份缺少的薪資,因此我同意留下,但是過了一個月後,我八月的薪資還是沒有調整,又沒有人來告訴我下文,今日再次向主管詢問,主管說是總經理不允許,說我還是新人對工作沒有重大表現,要再觀察三個月,變成我的試用期拉長為8個月,原先工作契約載明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後經考核轉正,我覺得公司片面詮釋白紙黑字的工作契約,沒有誠信,因此想要提離職,不曉得是否可以跟公司要求補償,補償事項如下
1.非自願離職書
2.遣散費
3.轉為正職後至今的薪資缺額包含加班費計算的缺額
4.失業補助金的差額
5.不經預告,當日交接與離職
6.當日給付本人至當日的薪資
如果您與雇主確實有試用期合格後調薪的約定,雇主又未依約定履行,您是可以請求您在詢問中所提到的金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