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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 您好
為乙某公司工作近兩年,期間有按月給付薪資,如今無故被告知隔天不用再來,為了勞資調解到勞保局申請資料,甲某發現至今【未被加保勞健保】,並且乙某對外不承認是甲某的雇主,基本上只有銀行存摺明確顯示乙某匯款薪資予以甲某,如此可證明【乙某是甲某的雇主】嗎?謝謝!(代為詢問、確認!)
這最好來諮詢,以便詢問與分析。
張大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以整年的工作時數下來平均12個月,每個月上174小時才有月薪27000元,但若是不足174小時要倒扣薪資,請問這樣合法嗎?
公司有勞保高薪低報與勞退6%投保金額不實,我也已經準備要提告到勞工局,請問請求賠償損失該如何計算?
1.單從您的結論,當然是雇主不合法。但想必有諮詢律師過的雇主未必認同您的說法。
2.以多報少的賠償,勞保要依您是否有因而短領勞保給付及其數額而定,勞退則依雇主應提繳但短少提繳的勞退金數額而定。
律師你好:請問檢舉公司違法勞基法多項,連最基本出勤記錄、勞工名卡、工資清冊都沒有,才去檢舉,政府也將沒有出勤記錄罰金提高到九萬到四十五萬,第一次勞檢,勞檢員也確定沒有出勤記錄,但最後結案卻回覆:輕罰為沒出勤記錄至分鐘(罰款2萬),詢問後勞檢員說:後來延長排檢,公司補齊資料不受罰,(這太神奇了)就連確定的沒有出勤記錄,也以行事曆來逃罰成立,我跟勞檢員說:我確定真的任職時間,就是沒有出勤記錄,沒法主張其他權利受損才檢舉,且勞檢第一次也確定沒有,對方提出來的是假資料,但勞檢員都把我的証詞反駁,說有提供資料就可以,(即便是假的)要我說是假的,一直要我舉証,但就是沒有的東西,到底是要怎麼舉証沒有的東西沒有,就像國王的新衣一樣,勞檢員第一次親眼所見也推翻,公司人少,其他都是資方的人,也不可能幫忙做証,勞檢也只有一人,沒有第二勞檢可以問,這間公司為了逃罰會提供假資料,勞檢是不是即便很牽強的假資料也都不用查証,就可以成立呢?勞保查低報案件,也回覆公司提供的工資清冊和我提供的現金袋金額不符,還要一段時間審查,這樣都不能証明這間公司為了逃罰會提供假資料嗎?但勞檢明顯不太公正,也不採用我當事人的証詞,公司可惡違法,勞檢也站在違法公司那,勞工權利受損,重罰變輕罰,連最簡單的稽查項目,最低勞基法標準都安全上壘,最後讓違法公司逃罰,我們小小的勞工遇到這種情形是不是沒辦法對抗了啊?!謝謝
如果您有合理懷疑認為雇主提供給勞動檢查員之出勤資料有作假,您可以向當地地檢署提出雇主涉嫌刑法偽造文書罪之告訴。
張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公司沒有正確的提撥勞退的6%,這樣可以請求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有去勞動部聯合辦公室資訊,他們說如果差距太少,可能法官會判勞方輸,這樣是正確的嗎?可是資方重來沒有正確提撥過,都是少報的情況,所以覺得很奇怪,麻煩請問您這樣是對的嗎?
這還是要是具體狀況而定。是有少數學說與法院判決認為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需以「重大事由」為限。但大部分的法院判決,認為只要是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可。但勞工如果是因為雇主明知違法仍然不予改正而終止契約,雖然差距小,即使是採取少數說,仍然是會被認為有重大事由。
律師您好:2/13中油雇員新進人員報到上課,當天無預警被帶去考試而只考高雄區報到人員,而不全國一起考試,當天有16個分數比當初考進來有落差,3/20中油無預警解雇16人,以專業能力不符合業務需求解雇,因被解雇16位目前都還試用階段被解雇,中油內部規則也無考試測驗分數落差大而解雇,而考試當天考官也以分發工廠為依據叫我們平常心考不需太認真,所以分數有很大落差而事後媒體以疑似舞弊來報導這個解雇事件。而3/20那天中油以勞基法第十一條之五理由來解雇,到4月中時再補發函以勞基法第十二條之一理由解雇。目前舞弊檢調已介入調查,想請問律師
第一 中油解雇是否合法
第二 如上法院打恢復雇傭關係勝訴機會大嗎?
律師不好意思是14條之一而不是12條之一.而3/20那天中油以勞基法第十一條之五理由來解雇,到4月中時再補發函以勞基法第十四條之一理由解雇。
純依您的陳述,中油解僱似乎是不合法的。但是否如此?未來法院的判斷會是如何?似應視中油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也就是勞工是否有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或勞工是否有在受僱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款)?而定。
張律師您好,事情始末大致為3/22口頭告知因雇主違反勞基法14條,之後跟公司請長假至3/31獲准,3/28我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解除勞僱關係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與3/1~4/5應領工資,於3/29雇主收到存證信函
想請您幫忙解惑
1.勞僱關係解除日是以雇主收到為主雇主若主張以我信函上載明日期為主是否成立進而影響訴訟標的?
2.雇主存證信函第一封主張我4/5起連續曠職將依勞基法12條終止勞動契約,調解不成立後雇主第二封存證信函主張我4/5~4/14皆未出勤也無辦理請假 這部分的主張在未來訴訟若成立,我能如何另行主張捍衛我的權益?
1.不會。我判斷,您的僱傭關係應該在3/29終止。
2.您的雇主以連續勞工連續曠職為由解僱,是否有理由?完全是以您終止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為前提。如果您終止合法,就不用管雇主的解僱,因為終止已經終止的契約,是沒用的。
張律師 您好
我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須休養2個月。
請問已下2選項可同時爭取嗎
1)公司給付工傷假2個月薪水
2)向車禍對方索賠2個月薪水
不衝突,是可向兩方要求。
張大律師你好:本人因為僱主於106年3月31日早上明示可以4月1日上班,經過僱主所屬的管理師顏小姐與李先生雙確認可以讓我106年4月1日報到,本人也立即回應僱主,本人一定到等字眼,僱主也回好!但僱主又在106年3月31日早上才承諾給報到,下午3點多又改口要派工廠不需要那麼多人,要我停止報到,我認為勞動契約已成立,但僱主卻說我4月1日沒報到,就不算勞動契約成立,從4月1日至今4月25日不給工作,造成勞務延遲,約定日薪也不給!以上有line的對話紀錄我該怎麼辦,我已提僱用關係認定訴訟,勝算大嗎?麻煩張大律師給予指點!
雖然,依您所述,是有勝訴之可能。但連報到都還沒報到,似乎沒有必要為這還沒開始履行的勞動契約,耗費時間金錢上法院訴訟。
張律師 :
本人自願離職,公司最終以我有積欠違約費用為由,突然通知本人最後一個月薪資改採”支票給付”
一直以來都是用每月七號匯款到我戶頭(聘僱合約也是這麼寫)
請問公司可以任意改用支票嗎?我可以拒絕嗎?
重點在給付日期,如果雇主以支票給付,但到期日是 7日,也是沒有關係。如果不是,就有違約。
張律師 您好
請教 因公司違反14條,我們雙方開協調會後,沒共識,公司不認為他違法,協調會委員已會中說明他處處違法,也說我寄存證信與這協調會 以符合終止勞資關係,不用上班,協調完後交接工後我就沒上班
現公司寄存證信說我連續礦職,請問公司主張合法嗎?
謝謝
依雇主的立場,是得這麽做。但是否合法,就看法院認為您終止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而定。
張律師您好,想詢問您,如果我的工作本身每個月有所謂的全勤獎金,但我的雇主違反勞基法,故根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要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我要等到我四月結束再申訴這筆資遣費,還是我可以現在就直接申訴呢?如果我現在直接申訴的話,會不會沒有辦法拿到這筆全勤獎金呢?還是這是兩個不相關的事項呢?
原則上,全勤奬金是勞工在全月份正常出勤之狀況下,雇主才會給付。如果雇主的規定確實如此,那還是得等5月1日終止契約,才有權要求雇主給付4月份全勤奬金。
張律師,您好,我有發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終止勞雇契約,並要求補足積欠薪資,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等。公司收到此函後立即通知會補足積欠薪資,這樣我仍可以主張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另外我本著善意在存證信函到達公司後仍到公司協助工作轉移,這樣是否不妥? 謝謝您的指點!!
1.可以。
2.只要您在交接後立即離開公司就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