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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在沒告知情況下轉移新公司(未勞資談判)
前幾天在新公司又違反勞基法第 14 條(年資特休歸重新歸0計算)
前幾天舊公司又說破產清算,會給資遣費
如果我想終止契約,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書嗎?
當勞工因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雇主就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雇主無法開立或不願開立,勞工可以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一字第 0920003857 號令,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有關公司開勞資協商,移動休假日的問題。因為我們公司人數大約快兩千人,所以有分成直接人員8小時見紅字休息,間接人員12小時主要四休二方式,在看當月紅字幾天去做刪減,因為下個月本來應該有12天的休假,而且還有一天國定假日,但在前天準備排班表時,才被通知只能排九天,剩下三天要移到之後的月份,因為沒收到這樣的訊息,所以有打電話到公司內部去問,結果公司方面回應說,勞資協商會議已經開完,移動三天假也確定發公告了,後來有詢問到我們單位代表是那位,結果是其中一課的課長,但是從公司打算移動那三天開始,我們下面員工都沒接到任何消息,也沒同意過移動,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有算是符合新法裡的,如需挪動員工的休假日及例假日,需要經勞資協商後雙方同意才可移動這一點條例??
請參考勞動部制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之行政規則。
所以,除非雇主與勞工已在勞動契約有約定,不然調移例假日,是需要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應不能以勞資會議取代之。
謝謝您的答覆,我們單位有直接去反應,但因為不敢確定是否違法,公司可能知道有違法怕鬧大,所以就還我們那三天了,可是其他部門不敢反應就被吃死死,真的太過份了。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代表我們12小時人員近千人,所以也是需要一個個問,等每個人都同意才能移動的意思嗎?如果移動就是已經違法,確定違法,我們好替那近千人討回該有的加班費,謝謝
張律師 您好
代為請教,長輩退休前兩年,依A公司指示從而調職到B公司,
而當達到退休條件提出申請時,
發現B公司用新制6%處理,並以非關係企業為由拒絕年資併計!
也發現A公司口中的調職在檯面下以投保單位異動算離職了事,
還說在離開時沒申請退休那就是自願放棄!
當初,到職在「A公司」,又暫待「B公司」實習領了幾個月薪水,之後回到A公司上班領錢,
如今,即使調職後,
【薪資帳戶交易紀錄】除了有「B公司」也有數次「A公司」的(同時匯款!)。【!Q1?】
到這補充二點:
其一「A公司」與「B公司」分屬不同地方,
打從「調職」後一直待在「B公司」,做得是「B公司」工作,也沒外派「A公司」。
其二「B公司」使用「郵局」的「委發款項」,之中數字部份沒仔細看會認為相同!
近日的勞資調解不成立,
除了「遭縣府員工誤導以非團體為由,從調解委員會改勾調解人」這部份略過不說,
「資方們」主要仍以【法人(含股東&出資者)、負責人不同】為由拒絕!【!Q2?】
(註:「A公司」沒拿出「離職證明書」!)
(註:「資方們」對於【薪資帳戶交易紀錄】是以「點工(部分工時)」直接帶過!)
長輩目前正透過申請法扶律師來應對,只是不知能否通過?個人代為在此多少諮詢!
依您所述情形,勞工如能證明確實是因為A公司調職而至B公司,在退休時,應該至少可以要求A公司給付舊制期間之勞工退休金。
張律師您好
105年年底主管以因為是女生所以不適任的理由要求我轉調其他單位,接著說若無單位可收我要怎麼辦?當下就覺得是要逼我離職,此事有去工會理事長陳訴,且人資與其主管也有被通知到場,人資也證實確實有此事,人資說會找我的主管談。106年1月16日,在未作任何通知情況下,出現調組待簽核公文,內有調組名單與其調職單位,主管告知後,配合公司政策,同意在薪資不變情況下調組,調組由1月23日生效。但發現,在1月與2月的薪資單有被降薪的跡象,因為薪資單中有一項目為生產獎金,原本是6000至7500不等,但1月與2月卻都是5000,詢問人資,回覆該項目是主管控制的,所以人資無從管理,又說薪資本來就是浮動的,有報備過是合法的,幫我查了薪資後,說2月因為只有28天所以本來就比較少,叫我再看3月薪資是不是有問題再說,但這生產獎金在公司已是主管依個人主觀意識去操控,甚至是控制下屬的手段,無法得知其評核依據,人資核薪給我的,我卻不知道我的生產獎金到底是應該領多少才符合我薪資水平,明明全部就只有這項目金額異動,還是站在資方,請問這樣的請況下,我沒有要換工作的話,是否有方式保障自己的權益。
可以請求雇主給付差額之工資。
請問
請求雇主給付差額是指有法條可循,還是私自協調
謝謝
您可以依據勞動契約,在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
您好:
本人因確認僱傭關係聘請工會律師為該案委任律師.於第二審即將結束前.才發現律師暗中幫助對照.隱匿不利狀紙及重要證據.當庭得知對照補正證據.即向律師索取數月後.才在二審敗訴後才寄來.及在訴訟上誤導.可提出的證據騙說未經法院法決不可提出來用.導致可主張的證物未在第二審訴訟前提出.導致敗訴.在再審提出.法院認為非新事實新證據駁回
請問可以告律師背信罪嗎?時效如何起算.可以告債務不履行嗎?
請參考《律師倫理規範》
張律師您好,
向您請教
於本公司任職約12年,擔任部門品管與協助部長工作,因公司職務調整政策未經同意被要求降職為部長助理,職等降低同時也變相減薪,我不同意,要求調回品管單位被拒絕,想回到其他曾任職較熟悉工作的單位也被拒絕.
後被人資以公司會培訓為由,調至不熟悉技術的單位,並需要有試用期,但實際到任後的培訓只是形式而已,不但給我非常嚴苛的檢核目標並多次在大庭廣眾下被大駡與言語羞辱,努力碰到目標後又馬上臨時被提高目標,約一個多月就被認定不適用,又被安排新的目標,約二個月又被判定不試用,就這樣反覆同樣情形長達超過一年,最後一次再被判定不適用後,還直接通報人資處理.
自己也馬上表示,被此單位霸凌至難以忍受的程度,並因哭不停常在晚上作夢被嚇醒,不願再留任於此單位.強烈要求希望可以被安排至熟悉技術的單位, 但公司人資遲遲不願處理.
後續判定我不適用的單位,又開始寄出派工開會通知,每週寄送需繳週報通知,我均以已被判定不適用,也表示不願再留任此單位,但該單位完全沒有理會也沒有溝通,持續寄送E-MAIL達2個月,多次尋求人資和更高階主管處理均石沈大海.
於年底績效面談,被告知相關MAIL已被列入我的績效目標,並在評語中被註記我拒絕工作並要我簽名.人資同時MIAL表示我已違反勞動契約.
1. 請問被通知不適用,也表示不願意在此單位工作,後續不再接受派工,算違反勞動契約嗎?
2. 公司之前未曾公布調動單位有試用期規範,所以我被要求有試用期是否違反勞基法?
3.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差異太大無法勝任,我也主張拒絕再接受工作分配,並向人資反映,我算不算已向公司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
4. 公司高階主管與我協商時,向我表達他們要再討論看看等公司通知,已逾30天仍無回應,屢次要求回覆仍未給予答案,請問我會不會過了申訴的30天期限,因為我沒有寄存證信函,不過由於單位調動時被同仁霸凌我曾寄過律師函給公司目前還在調解中.
本來雇主降調已經有違反勞動契約,您雖然有表示拒絕,但是您沒有在30日內終止契約,可能會被認定有接受降調。
您的情形比較複雜,最好能前來諮詢,以讓您瞭解應如何維護權益。
張律師您好:
我做的是美容行業,薪資制度是底薪加操作獎金,在這工作了5年,3年前公司發了公告說我們服務客人就有操作的獎金所以加班一律不給加班費,請問張律師我們如果在公告上簽名還可以跟公司要求加班費,或是跟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嗎?
謝謝您
雇主與勞工約定不給加班費,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強制規定,應屬無效。為求慎重,您可以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檢舉,等被認定違法時,再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
張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本人依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是指30日內要離職;還是30日內提出即可?
謝謝您
終止契約,不僅要30日內向雇主提出、雇主也要收到。又因為一經行使就發生終止效力,所以就得離職。
張律師您好
我於2/10發現公司過去有勞保低報的現象,
但是1月份的部分已經是正常提報,
請問我還能主張因權益受損,
並終止和約要求資遣費嗎?
謝謝
不建議以此為由終止契約,因為風險較高。因為雇主已經沒有違反勞工法令之行為,而其原來將勞保以多報少之違反勞工法令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已超過知悉後30日。
張律師您好
本人在忙碌中簽了空白勞動契約,後來問雇主他說上面只寫月薪三萬 而我實際領六萬
自然人憑證查到他都以三萬去繳勞保,而勞退也是用三萬算
我有薪資單,但是薪資單上資訊很少,只有寫數字,也刻意不寫公司名稱
這樣我可以檢舉勞保低保嗎? 要先申請調解還是直接申請勞動檢查呢?
謝謝張律師
薪資單有記載或是雇主轉帳薪資的實際數額有6萬元的事實,都可以當作證據。薪資單沒記載雇主名稱,沒關係。至於調解、勞動檢查,可以同時申請。想要先申請勞動檢查以取得證據,也可以。
您好 :
想請問本人為工讀生,工時加總扣掉休息時間共13.5hr
9-10 工資為1.33倍
11-12工資為1.66倍
想請問超過12小時的部分怎麼計費?
謝謝
1 2/3倍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打了三年勝訴,請問可請求非法解僱期間未休的特休假工資嗎?
雇主非法解僱期間,因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提供勞務,勞工事實上即處於休假之狀態,應無從再向雇主請休特別休假,進而發生雇主因有工作需要而使勞工放棄特別休假之情形。所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勝訴之勞工,請求雇主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特休假工資,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