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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請問之前薪資都是一個月發完全額,突然這次只發一半,請問可以依14條第五款終止契約嗎?

    但勞基法23條又寫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所以不行??

    1. 如果雇主沒有補發剩下的一半薪資,勞工是可以終止契約。因為,雇主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動契約,這不用考慮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情形。

  2. 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假設會計拿錢給我,叫我將錢交給老闆之子,隨後老闆之子叫我在某張估價單寫上已付20萬,但估價單另一份未寫上(ㄧ式二份),未寫上那份交給客戶,那請問這樣我有犯那些法嗎?
    Ps:有錄音老闆之子叫我寫的部分

  3. 請問勞資糾紛已經過調解會調解成立,但勞方事後反悔,並口頭告知資方調解無效,說要再開第二次調解會,請問這樣是否成立要重新開調解會呢?

    1.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前段:「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而且,政府機關收到相同調解標的之調解申請,應該不會同意的。

  4. 張律師您好:
    最近公司不願依勞基法規定ㄧ例一休(目前隔週休)
    公司有意更改薪資結構(調降後的薪資+星期六上班列加班費->合計等於之前的月薪資)
    特休…不管做滿幾年特休都是給5天
    今年下半年的5天國定假日(無休假.也無給加班費)

    我可以用(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如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6款)) 方式嗎?
    需等日後收到薪資單…確定結構被調整才寄存證信函嗎?
    寄出隔天我就可以不用到公司上班了嗎?(我想避免正面接觸..在寄出隔天請特休,然後直接不去)
    謝謝您

  5.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工作已1年多,近日聽到傳言說公司可能歇業,才開始查詢相關法規,並且發現勞健保遭到低報,僅保底薪而已,由於我之前並不知道只保底薪是違法的,現在如果要依據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離職並要求資遣費,是否會因為年資已經一年多,而導致被認定不符合”知悉30天內”的規定?另請問,我之後想跟公司索求因勞保低報短少的退休金,但由於公司負責人僅為掛名,若是過一陣子公司歇業,地址也人去樓空,那麼申請勞工局調解還能找到實際的雇主出來面對嗎?

    1. 1.不會,可以主張從知悉最近一期低報的月份開始算。
      2.您是受僱於公司,所以調解的相對人會是公司,不是公司負責人。

  6. 因為該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其兄長公司名義簽定贊助合約,當時”面膜商品”並未繳清貨款,該員因為其兄長的活動期限將至而無法交代,謊騙股東說公司有跟其兄長簽訂合約,而逼迫雇主拿出尾款去支付面膜的費用,事後又拿偽造的合約來塘塞!經律師認定此合約為”偽造文書”該員也當下承認是自己偽造的,所以在律師的調解下,公司不予追究其責,答應付給遣散費,要求該員立即離開公司,以免造成更大損失.今天卻接到該員要求公司賠償其離職預告20天期的薪資及七天特休薪資!
    公司是否照樣要支付其額外薪資?

  7.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公司於11/23遣散我,公司有高薪低報的問題,目前打算勞資爭議調解,除了可要求公司補勞退差額至專戶以外,我是否能主張我因高薪低報,導致請領失業給付的損失,要求公司補償?

    謝謝您

  8. 張律師你好:
    想請教一下有關特休問題 ..
    公司內部規定特修一定要休一半以上,即使沒休完一半也只給剩下一半的薪水..
    而且請特休需三天前告知..
    否則一律以事假論,並要先排定特休以半年一記先排四分之一…
    後半年再排四分之一,即使當天身體不舒服有特休也只能請病假…
    假如說一月排10號休,但後來沒休的話,仍須在一月找一天休特休…
    對於特休多有限制,這樣合法嗎?若不合法該如何救濟呢?
    謝謝~
     

    1. 在舊法,特別休假是需要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才休得成,雇主訂個規則,除非太離譜,勞工就得照辦。
      但從2017年1月1日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特別休假期日的決定權,就屬於勞工。
      因此,您雇主對於特別休假的限制,在2017年1月1日起,就不合法。再遇到不給休的情形,可以向地方政府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9. 張律師您好:

    我9月份進入公司只有老闆和我一個員工,工作至今12月份,但公司都是口頭跟我約定薪資及工作內容,毫無和我簽定任何書面合約及勞動合約,但是12月份要我承接他們額外簽訂其他公司的尾牙設計案(面試時沒有要我額外製作公司以外之設計),我用自己電腦完成所有設計一部分在公司一份不在家裡,乃至12月份越來越覺得與當初工作內容不符,我12月13日已向雇主提出離職(但還沒有拿到離職單),雇主因我沒有交接給他們設計原始檔案說要請律師對我求償,請問這樣我有違法嗎?(另外公司沒有幫我投健保及勞退保險,6%退休)感謝張律師回答

  10.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解除勞動契約的相關問題!!
    本人任職於某上市公司的店舖大夜人員(正職),進公司前都有簽合約(但沒有副本提供給員工)而合約內印象中有條是說”同意公司的派任調動”忘了是否有”無條件”這字樣!
    目前遇到的狀況是本人已在大夜班多年(至少四年),在今年前半年時遇到公司沒有與本人溝通就被外派至加盟分店支援大夜班。而到外派店舖時才被告知休假只能休周六周日(在直營店舖一直都是排休),此種情形也造成了我的薪水變相的與直營店舖相比上少了至少4000以上。
    而最近結束外派支援後返回直營店舖時又發生了未與本人溝通及提前告知的情形下調動至晚班,這時我的薪水與在直營店舖大夜班時相差了6000以上!!!
    此種未與員工溝通薪水會變少就調動的情形總共發生了三次之多,而且調動時都沒人主動通知本人,都是我在要結束支援的前三天不得不自已去詢問接下來要去那家店舖…
    問1:如果我想提出解除勞動契約。那麼之前進公司簽的合約是否會與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6款相衝突到,而無法成立?
    問2:如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契約,是否會受到第六款的30日限制?因這次的調動薪資相差太多,這幾天已有向公司專管人事人員提出反應,但得到的答覆是要一個月後才能再調動,那這知悉日是要如何去算才對??
    抱歉打的有點亂,因為這二個星期因為公司調動上的問題我都晚夜班跳著上,時差及身體影響大…

    1.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勞工據以終止契約,是不受知悉後30日期間的限制。
      問題在於,從大夜班調動到晚班之薪資減少,可能是因為兩種班別的待遇不同。在勞動契約有約定同意調動的情形下(有沒有無條件不重要,反正有同意),您似乎只能接受。因為雇主也沒有違反勞動契約。
      如果您想要離職,又想要拿到資遣費,就要去找雇主是否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

  11.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最近11/21向勞保局申請勞保投保薪資和勞退明細,才發現公司在我進公司後去年11月到今年5月勞保和勞退都是低報,但今年6月後勞保和勞退因公司有人申訴檢舉,所以後來都有調整為正常金額,請問我是否仍然可以主張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呢?

    1. 勞保勞退以多報少,勞工是可以在知悉後30日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但差了6個月,要說服法官現在才知悉,也不是不可能,但不太容易。

  12. Hallo, 我今天拿醫療診斷證明跟老闆說, 因為懷孕五周, 醫生建議三個月內不宜出國出差; 我們那個很壞心的老闆馬上說: 你今天自己寫辭職信! 我說: 不好意思我不想辭職, 請你依勞基法資遣我; 然後他又說: 我太矯情了, 才五周, 你一月一定要出差去德國, 不然就資遣;
    其實, 這個老闆真的很壞, 我忍他三年半了, 他之前為了趕一個出納走, 拿茶杯丟她的臉, 年資和資遣都沒給她就叫她滾, 請問向現在這個情形我到底要怎麼處理? 因為我現在很不舒服只想安胎根本不想出差, 也不想工作, 但也不想被逼寫自願辭職, 請問這種情況可以寄存證信函嗎?

    1. 不知道您想要寄存證信函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您想要告訴雇主這樣作法是錯的,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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