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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是ㄧ名補習班的安親教師,於91年9月16日就任職於同ㄧ家補習班迄今,在上週經老闆告知有一項勞保舊制年資的結清,要求我簽領一張結清的單據﹝空白﹞,當下我並無他想,立即簽下這只單據,事後才知我簽的這張單據可以領舊制結清年資的退休金,然而我並未拿到錢!!於是我要求拿回單據,但老闆卻又告知我,因為個人於97年間曾因生產而中斷投保(97/05/01退保,97/09/04投保),並不符合舊制結清的資格,所以已將單據撕毀。令我疑惑,於是便向勞保局申調個人的薪資投保資料,才發現老闆將我個人的薪資以多報少!想請教:舊制年資結清部分,個人符合清算資格嗎?若有,該如何爭取?或何種方式才保障權益!

    1. 若您在97年5月1日中斷投保的原因是自願離職,而非留職停薪。則自當年9月4日起到職,是一個新成立的勞動契約,您的工作年資就得從該日起算,而無法要求離職以前的舊制年資結算之退休金。
      至於雇主違法以多報少投保勞保,是另一回事,您可以向勞保局檢舉,也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契約要求給與資遣費。

  2. 請問公司如果做”違法事情”例如沒申報作業上需使用之溶劑!環保署有管制使用量,使否可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要求解約並付遣散費!謝謝若可以是用第6款嗎?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必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致勞工權益受有損害之虞,方得適用。依您所述,勞工權益似無受損害之可能,應無法適用本條款終止契約。

  3. 張大律師您好:
    有一問題請教,我的公司登記於台南市,去年有一產品部(設立於台北市)因成本考量於去年五月間結束台北產品部,員工將辦公用品及電腦寄回台南市後,我於去年九月間無意中發現電腦資料被該員工惡意刪除(我下載還原軟體還原出1萬多個檔案),於是我在過年前(六個月追訴期限內),向台南第一分局報案。
    請教張大律師,目前這個案子由台南第一分局偵辦,如果最後移送地檢署,有可能移送至台北或該員工之戶籍地嗎?,是否可能會以發現地的理由移送台南地檢署,感謝您!

  4. 公司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5、6款之情形,我於3/15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前往勞工局申訴,於3/26經勞資協調會協調完成,公司也依協
    調內容先給予部份資遣費,並開立非離職證明,請問因為覺得協調結果不是很滿意,我可

    以再提申請調解會嗎?或訴訟?協調會議書上有備註本案經雙方和解後,同意拋棄其他

    請求,是不是表示我不能再提出其他請求?

    1. 勞資爭議協調成立,就雙方當事人間,有發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所以,除非是不在協調範圍內之事項,否則協調成立後,一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就協調事項,無提出其他請求之權利。

  5. 張律師您好:
    目前bbs系統發文有一種新功能,就是可在該文章頁底以”推文”或”噓文”方式表答閱讀者意見(選推文則該意見前方會顯示”推”字),就一般觀感 推文表示贊同意思(當然也可能不表贊同卻仍用推文),而用噓文通常表示不認同。我的問題事由如下:
    日前在bbs上閱讀一篇文章,該文類似於一報怨生活上所發生情事之文章,於文章底下有諸多閱讀意見,其中有三則(假設是由網友a、b、c所發表)意見是以噓文表達,我因閱讀完該文章後贊同該文內容所言,見有人噓文便生氣憤之心,並在文章底下發表”機八人又在亂噓文了”這樣一句話。今其中網友c來信要我說清楚是在指誰,並表示若不於一天內作為就要 ”依法處理”。
    當初我並沒有要針對誰去罵,純粹是覺得有人”亂反對”而使用噓文,因為事實上這種推文噓文功能的確常看到被人亂用(當然這也是我個人主觀見解),所以當下直覺認為又是這樣的人。
    想請問的是: 網友c若提告應該是以公然侮辱罪名提告嗎?我本意並非對特定人攻擊 但是否口說無憑? 他認為如果我不指明誰就要當作是罵他 我該如何做才能救濟我自己呢?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1. 個人以為,您的那一段文字,可能涉及侮辱。至於對象的問題,若其他網友看到您的文字時,足以讓其他網友認知您是針對某一位或多位特定人為侮辱性用字時,可能會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如果按了「噓」字,在客觀上,看不出是誰噓的,那您所發表的那一段文字,因無人可以認知是針對何人,就不會有侵害名譽之事情。

  6. 張律師您好,

    我在2008年3月24日簽定了兩年的工作契約,到2010年3月24日到期。
    但在去年2009年12月10日,我已經提前離職,並有離職證明書,公會那邊也有紀錄。

    原本契約上,提前離職需要付一筆違約金。當時離職時,我已經和老闆講好,老闆當時願意讓我離職,且不向我拿違約金。

    想請問張律師,若老闆現在反悔,要向我收取違約金的話,會具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仍有效力的話,契約的效力,在什麼時候會終止?

    謝謝。

    1. 當初若有協議書約定雇主放棄違約金,是最好的。

      退而求其次,您可以用離職證明書做為證據,來證明雇主願意讓您離職,否則雇主大可不發給離職證明書。但雇主同樣可以主張,開立離職證明書與要求給付違約金是兩回事。這時候,可能要看是否有其他情況證據可以做為佐證。

      雇主請求給付違約金的時效,要依主債權而定,我沒看到工作契約書,不敢斷言。

  7. 張律師您好
    因為向地檢署檢舉鄰居竊佔道路的案件,而後被該鄰居追打
    經別的鄰居協調才賠了我一千元,無事發當時的錄影,無事發當時的證人
    但有事後幫雙方協調的鄰居[不知道他能否出庭],有驗傷單,這樣我提告會有勝算嗎?

  8. 請問:月薪制國定假工資未給.勞健保自付額多扣.勞退6%從工資中扣.加班費少給(未依勞基法24條的倍數給與).請傷病假卻算事假未給工資.加班費只以本薪依勞基法倍數給與(本薪28000月薪總額29500),請問這些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嗎?

    1. 如果月薪制勞工,因國定假日未上班,以致被雇主扣減一日工資。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其餘您所述的情形,也是符合該條款之情形。

  9. 請問簽一年期契約又緊接著續約一年期,二份契約差別在於雇主對其相對的賠償條款,在第二份契約刪除其違約賠償部分,現雇主違約,能否依據第一份契約的賠償條款請求雇主違約賠償(目前契約均已終止).或是可以用勞基法第74條要求(原因是雇主未退還工作保證票,我勞工局申訴,雇主竟聲請強制執行,今已判決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此是否符合因申訴被雇主做其他不利處分)謝謝!

    1. 後來的契約,既沒有違約賠償條款,您就不能依契約請求賠償。但您若因其違約行為,受到損害,您仍然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74條是指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這不是違約賠償的依據。

  10. 你好~請問要考研究所在職專班~需要工作證明~如果沒有工作證明我請朋友公司幫我蓋工作證明的文件~如果被學校查出來會有何刑責?

  11. 張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去年12月我媽媽發生車禍對方肇逃,事後3小時對方和交通員警至我家探視我媽媽,但事後對方一直以很忙!不知道如何處理做為藉口,固我們於製作筆錄時有向對方提起傷害告訴,事後1個月,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下我們與對方達成合解,但今年3月初我們接獲交通員警通知,因我們於製作筆錄時有向對方提出傷害告訴,固要我們在寫一份撤銷傷害告訴的聲明,可是我們已經和對方合解了阿,為何還要在寫呢?我們一定要寫嗎?

    1. 民事和解,不等同在刑事部分不提告。因為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

      一般在車禍和解時,肇事者通常會要求將撤回刑事告訴列為和解條件之一。若有此和解條件,被害人就負有撤回刑事告訴之義務。若無,被害人仍可堅持提告。只是,檢察官日後會傳訊雙方當事人到地檢署偵查。

  12. 我二月底離開公司,但公司以我違約要賠錢,將我二月薪資抵扣違約金.公司可以這樣扣住我薪資嗎?我可以先領了薪資,再處理是否違約?而且只是公司單方說我違約.又我的薪資未何不能家人代領呢?(公司不肯)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同法第27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因此,您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請求主管機關限期令雇主給付。

      雇主若仍拒絕給付,您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循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訴請雇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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