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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
您好!小弟有一事想請教,家母有一房屋,於民國6x年時期,與地主協調承租土地 ,時至今日,,只有一張房屋由曾祖父贈與之房屋讓渡書,對方也每年都有收取土地租金,今日地主將土地賣與他人,新地主寄存證信函,說土地為他所有,要我們搬出房屋,但房屋為我們所有,請問:我們有何自保的方式, 謝謝
承租人可以主張已成立不定期租賃,出租人非有土地法第100條之情形,不得終止租約。
我是某醫院的護理人員,最近要離職,但因新進時有簽合約,裡面說明工作未滿兩年必須賠償違約金,但是我進醫院時並沒有接受受訓或是簽約金,這樣我還是需要賠償違約金嗎?詢問勞工局的回答都是,我當初有簽這份合約就代表我同意這項規定,所以必須賠償!可是不簽就無法工作,而且這樣不是違反了公平契約了嗎?
法官及我的見解已經寫在《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與免責》,別人講的也未必對。如果要走上調解或訴訟一途,請參考上開文章。
您好
本公司(機械)初創時股東(30%)有簽印禁業競止條款(內文:二年內不得從事及放棄一切抗辯權)。於七月在職期間設立公司於中部,離職後在北部削價競爭本公司客戶並拉走另一名亦簽立禁業競止條款股東(10%)未按正常規定閃職,也帶走公司設備工具。請問律師,具這樣文件在法律上求償的機會成立否?求償合理金計算基準,我該備哪些重點文件.
契約沒有約定違約金,貴公司就得證明實際所受損害。
如何證明?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請來所諮詢。
請問調解成立的調解方案如下
1.勞資雙方合意於X年X月X日終止勞動契約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離職金XXXXX元處理本爭議案(資遣費、加班費、被扣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款資方同意於X年X月X日前電匯至勞方XX銀行帳戶
我的解讀為資方給了我一筆錢,而這筆錢裡面包含了資遣費和加班費和被扣工資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請問我的解讀是否正確,因資方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請問可以怎麼做
我的解讀是,資方給了離職金後,就不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由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目的,主要是要申請失業給付。這個時候,您可以憑調解紀錄到就業服務站,爭取由就業服務站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試看看。
謝謝律師的回覆
問過後其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申請失業給付以外(勞保投保金額60%*6個月)
如果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可以參加職訓課程
並且在職訓期間可以申請生活津貼(勞保投保金額60%*6個月)
另外我發現一個重要的問題,假如調解過程中
調解員明知道我是職災,而且還跟我說打官司一定會輸
而我基於調解員給我的資訊判斷,簽下和解
但和解後發現不是那麼一回事,是公司會輸
調解的過程中通常又不會錄音
假如因此無法請領到失業給付與生活津貼
我可以找調解員請求賠償嗎?
因為發現不只一個人因為調解員不公
而損失權益
同意調解方案,是你作的決定;你有疑慮,是可以不簽的。
除非你能證明調解委員故意提供不實資訊,不然是無法請求調解委員賠償的。
張律師您好
若我想恢復僱傭關係,
其實在資遣隔天就有寫email告知僱主”想回上班之意”請再考慮(原因是僱主也剛換新筆電WIN 7,秘書與僱主共事二年多,因僱主很沒架子,故亦師友,當時也一時失了分寸,送文件時一時好奇底下的ICON是什麼,本以為只是個圖示或快速啟動,一時失了分寸去點,看到了一些私人敏感性字眼,剛好被僱主進來時看到,因該女生秘書知道,故秘書二三天後無預警被資遣了(第十一條第五款,不能勝任工作),連表示怎敢再犯必會改善都沒有,與僱主在溝通解釋的email中,僱主自己表示怕我掌握他私人領域,有戒心,或不確定未來作出什麼樣舉動或有疑慮的字眼,此可當證據嗎?)
5個半月後再寫一次email表示請求回去之意,即使相信了,仍無法回去,今年2013年7月正式台北市勞動局調解仍不成立(僱主主張已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作資遣通報)我當時只簽了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沒寫資遣或同意資遣的字眼,只寫不適任公司規定及要求),但資遣費計算書沒簽,資遣費公司是用匯的,現想打恢復僱傭關係官司,時效還可以嗎?麻煩律師了
再補充一點
總而言之,僱主就是以動到他筆電(筆電是公務筆電)為主因資遣,
我沒有動到什麼文件,機密,公司公文email秘書進出辦公室常常都可看到營幕,只是有無近點去認真看而己以前僱主有需要會讓秘去幫他維修,去找公文email,沒事秘書當然不會亂動,沒造成公司及僱主利益及名譽傷害,但有錯的就是碰到僱主skype工作是有加薪,平常若有申請加班,僱主也有簽核,請問這樣的資遣合法嗎?
謝謝
依您所述,似乎只是應受懲戒與否、且情節並非重大;應該與是否能勝任工作無關,可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
請問如果勞資糾紛,依照正常程序向公司請假,而公司不准假
是否依然構成無故曠職三天或當月曠職六天
因有人說並沒有構成”無故”
另外勞資糾紛經勞工局調解之後成立,要撤銷或主張無效
是否只能經由法院行使,而撤銷和主張無效只能因為詐欺或脅迫
如果是調解員知道是職災期間,公司不能資遣
依然提出合意終止契約,讓公司規避勞基法的罰則
是否可依此向法院提出撤銷或主張無效呢?
1. 這就看勞工請假是否有正當事由?若有,即使不准假,仍非無故。
2. 因為職災期間中,勞資雙方仍可合意終止契約。所以,若調解有經雙方簽名而成立,勞工應該無法主張終止無效。
張律師 您好:
本人擔任某分公司業務助理,近二三年來由於景氣關係,有某幾個月業績不是很理想,因此分公司經理指示我製作假訂單(未實際銷貨),並開立出發票再交給公司會計,之後經理再指示公司會計製作不實營業報表交付給總公司,總公司耳聞此事後巳著手進行調查,不排除訴諸法律!
請問張律師:我及會計須負什麼法律責任嗎?(不是我們主動做這事,是經理指示我們做的!)
希望您撥冗解答!謝謝!
祝 萬事如意!
行為人受他人教唆為犯罪行為,仍然構成犯罪。依您所述,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罪。
雇主要電子作業員做一些建築工人、搬運工人、水泥工人的工作,導致勞工衣褲破損,請問衣褲賠償的請求權有幾年?
如果衣褲毀損是不可歸責於勞工自己的事由所造成,勞工得依民法第487-1條於15年內請求損害賠償。
張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可否再請教一個問題?
我的全薪(未扣勞健保、請假前)為38000
但是公司的投保是以我每個月扣除請假之後的實領薪水去投保勞健保
且是取前一年12個月的平均值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祝
健康平安 萬事如意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張律師:
本人於工作期間因搬運重物而發生下背痛,經台大職業災害門診檢查確實,脊椎骨凸出,但派遣公司不願意承認本人傷勢,認為是急病引起或故意造成~!本人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如果醫師診斷證明是因執行職務所造成的,您就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起訴。
張律師 您好
想請教您關於您提出有關"六、雇主主張勞工終止契約已逾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應無理由:"的勞工答辯三項主張,是否可有效保障勞工經申訴後由勞工局強制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呢?
我在這間公司工作三年多了。
非常感謝您開闢了這個網站,對我們這些弱勢又無知的勞工真的是獲益匪淺!
由衷祝福您
平安健康 萬事如意
勞工局不會強制要求的,您須要向法院起訴,法官應該能接受這樣的見解,我在該文中有引用相關法院判決,請參考。
張律師您好,
我司將從新竹市搬遷至桃園縣,請問公司是否應該做正式的意願調查表確認員工是否跟去?如公司沒做此動作是否有違法?另,公司有派交通車,但沒有說派多久,但來回上下班的車程需要3~3.5小時,很耗費時間,請問員工可能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損勞工損益之虞,請公司給資遣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不用自動離職,謝謝!!
依據內政部74年解釋令之調動五原則: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就您所述之情形,雇主除了派交通車外,對於增加3小時通勤,並無給予必要之協助。您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與資遣費。
張律師,
再請教您公司搬遷是否需要正式給員工遷意願書,確認員工要跟這公司搬遷?
如是要請求公司給資遣費,存證信函須在公司搬遷之前幾天寄出呢?
並無法律規定雇主應做這作事。
可以在雇主發佈調職令後30日內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