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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大律師您好:
    公司單方面變動工作時間及工作津貼,個人認為是違反勞基法,但公司認為他們有權變動工作時間和相對的津貼,兩方堅持不下。目前這種情況下,我很猶豫該不該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是公司違法,我終止契約有理,無需承擔後續責任。
    但如果公司確實有權單方面變動工作時間及津貼,不就變成我無故曠職,無故曠職勞工會有什麼刑事或民事責任嗎?
    我應該會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由勞工局來裁定公司是否違法。
    若是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須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那知悉日是以公司變動的那天開始起算,還是由勞工局認定公司確有違法之日開始起算呢?
    感激不盡….謝謝!

    1. 若雇主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權變動勞動條件,勞工不去服勞務,就是無故曠職,雇主可以不給工資,並按其情節施予懲戒,如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定情形,甚至可以解僱。
      30日除斥期間,是以當事人知悉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日起算。

  2.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主管要求事項違反勞動契約一事。根據當初到職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公司明定上下班時間為彈性上班,上班時間介於 8:00~9:00,下班時間就能在17:25~18:25自行選擇。

    但前陣子公司進行組織調整,新主管(經理)規定必須要18:25以後才可以下班,不管幾點到公司上班刷卡都一樣。想請問部門主管是否能夠代表勞基法中雇主身分,而我是否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所列(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而在三十日內要求公司依照勞基法第十七條,發給我資遣費,而讓我另外去找工作呢?

    另外關於該款構成要件 『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因為如果公司主張,我只要9:00到公司,就可以18:25離開,那是否就不符合此項要件呢?

    煩請張律師解惑,謝謝您。

    1. 勞動契約明定彈性上班,主管卻規定某特定時間以後才能下班,是有違反勞動契約之情形,同時也應該有損害勞工彈性上班的權利。

  3. 張律師您好:
    在您的網站上看到若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內容,勞工可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若真的寄出存證信函,接下來該做什麼,例如需要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或完成交接嗎?怕沒交接會被公司告侵佔或找麻煩,如果突然終止勞動契約,就不去公司上班,公司能不能以未預告離職,人力銜接不上,造成公司經營上的損失,向我請求賠償嗎?
    跟公司協商的結果,公司堅持片面改變契約內容,我想大概會走到寄存證信函這一步了,想知道未來我該怎麼做,懇請張律師給予指導,謝謝!

  4. 張律師你好:
    想請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以上所稱”得向該管法院”,指的是哪裡的法院。

    資方:桃園縣平鎮市
    勞方:台中市
    案件發生地:苗栗縣頭屋鄉
    調解地方:苗栗市

    1. 該管法院,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勞工勞務給付地在苗栗、雇主所在地在桃園,所以我認為桃園與苗栗的地方法院,都應該是該管法院。

  5. 張律師您好,

    因日前與公司總經理有過數次爭執,公司總經理許多言行時常針對我做涉嫌毀謗等人身攻擊行為,並曾透過勞工局進行申訴,故在與總經理月週例會會議或會談場合,我會錄音以求自保以及作為必要的證據(是否可謂非”無故”),近日總經理則以工作規則之公文發佈公司同仁,表示會議中禁止錄音,以維護公司營業祕密,經發現則革職處分。想請教:
    1. 此工作規則發布後,若日後我錄音是否違法?
    2. 未來如果我想錄音以自保需要進行什麼樣的程序才合法?
    3. 若日後真以此原因遭革職處分,雇主是否構成違法解雇?

    謝謝您。

    1. 如果是為了搜集遭人侵害名譽的證據,而在自己有參加的場合中錄音,法院是不會認為違法的。在勞工有正當目的錄音的情形下,雇主逕予解僱,應有違法。您可以先以勞資爭議調解的程序,嘗試是否能解決此項爭議,不行再說。

  6. 張律師您好:
    小弟我在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的事務所上班,10/29為上班的第1天,一直上到11/7,11/8這天請假,我於8日早上向雇主表達要離職的意思,雇主跟我說他11/6有拿聘僱契約給我簽,所以不能隨意離職;該聘僱契約的聘僱日期是寫”自法院核准之日一年”,上面的特約事項有載明未於離職前15天告知,賠償1萬元,11/6當天我是有表達應該可以吧的意思表示,並開始填寫契約,但心理覺得特約事項的規定不妥,故於填寫後先暫時收藏,未交於雇主,但於11/8時,雇主說整間辦公室都有錄音錄影,我於當下有合意承諾,並有填寫的事實,縱使他沒拿到契約,該契約也已經成立生效,要求我上完剩餘的14天,我想請問張律師 1.該聘僱契約的聘僱日期是寫”自法院核准之日一年”,那這樣算契約生效了嗎? 2.當下有合意承諾,並有填寫的事實,縱使他沒拿到契約,我還是要遵守特約事項的規定嗎? 謝謝您!

    1. 我認為,既然有在填寫特約事項之後收藏,而未交出於雇主,就表示沒有就此特約事項承諾。但契約還是有生效,因為您已經有去工作了;只是就特約事項的部分,因未承諾而未生效。

  7. 張律師您好:
    在工作面試詳談薪資時,雇主說有一筆款項為教師津貼,這筆津貼也納入我們談妥的薪資裡,但在領薪後發現未見這筆款項,雇主卻說是因政府政策未明朗,需等待定案後才有此筆津貼,如此一來不就有浮報薪資及欺騙的問題。請問律師這有方法可約束雇主履行諾言嗎?並且在薪資條內發現6%勞退金由我的薪資內扣除,雖由雇主所負擔,但雇主將勞退金含在我的薪資內,導致實領薪資與所得薪資相差甚遠,有無條款約速雇主呢?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1. 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限期給付工資。
      另就自工資扣除勞退金之部分,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
      兩者也都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8. 張律師您好:本人9/5因被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解雇.我有先到勞工局申請調解9/7.主張資遣費和加班費.但公司不同意.所以調解不成立.因此我覺得很懊惱.我很感謝老闆的看重.因為第一家店舖〈新竹〉很賺錢.所以老闆又開了第二家〈高雄〉.接著一口氣又開了兩家〈台北〉.這4家店舖都是老闆指派我協助店長我們兩個從規劃ˋ接洽ˋ徵人ˋ清潔ˋ指導ˋ採購ˋ菜單ˋ食材比例流程表…等等都是我們兩個親手製作..可是台北這兩家的人員流動率超高.一直徵不到足夠的人力.總公司又在高雄.沒人可支援..所以我跟店長大概有14天左右都沒休假.直到有兩個工讀生可以上早上的班.所以本來排休的我就讓店長先休了..但是我卻犯了錯〈因逢生理期我前一天下班後居然睡到隔天的晚上〉也錯過了請假時間..就這樣就被剛進公司四個月的協理解僱了.我知道我有錯…但是用解雇的太過當了吧!而且現在10/2已走到訴訟了.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因為協理說我當天失聯造成公司營運損失…茲此予以解雇!但是當天還是有營業啊!
    開調解會時9/19我問協理損失金額單子在哪?我不知道當天損失金額有多嚴重..他拿不出來…還說:公司還在算!就只有一天有必要算這麼久嗎?而且還沒算出是否真的有損失就將我惡意解雇.所以我主張他因故意或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對嗎?賠償我工作收入損失!
    我是南部人配合公司調動多次..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還一口氣辭掉我和店長最資深的兩個員工.老闆也真狠.當初說要犒賞我跟店長出國休假也都因為他緊密的開店..我們也忙到沒時間去
    才一直拖延..只是沒證據有人證〈全公司員工〉也不想跟他要了只想訴訟趕快結束..
    張律師勞煩您撥冗為我解說 謝謝你!

    1. 一日曠職,尚未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連續三日曠職之情形,除非真有受到重大損失(雇主須舉證),否則雇主逕予解僱,應有違法。
      雇主若有違法解僱之情形,勞工可以在於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或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回復工作權,並按月給付工資(這比較像您要求的工作收入損失)。但除非雇主有保證工作期間,否則似無要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餘地。

      1. 謝謝你張律師……我已經沒有想回去工作的意願了.而且我們也是走到訴訟的時候才發覺自己似乎是被非法解雇…這時都已經超過三十天了.要捍衛自己的權益似乎很難…但還是謝謝張律師為我解說….感激不盡!

        1. 如果已過三十日,您還是可以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但因雇主未給付工資,就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再請求資遣費。但終止契約的時點,就延後到為該意思表示之時點,而非被非法解僱的時點。

          1. 嗯!謝謝張律師!
            我知道再問下去就有逾您法律諮詢的原則了,但您的兩則回覆已點通了我自己想要的捍衛的權益了,謝謝您!

  9. 張律師您好:
    本人在公司的誘導下簽了資方所提出之同意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辦理資遣的同意書,但事後卻發現若以當初資方所告訴我的資遣標準來看(考績最近三年內有兩個乙),與我相同甚至比我更差的人大有在,因而懷疑資方非法資遣.為了免除將來上法庭被認為雙方已合意資遣,在資遣人令還未發布之前,我是否能以存證信函方式向資方聲明撤銷該同意書?

    1. 如果有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或是有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同意資遣)的情形,可以依民法第88或92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可以用存證信函之方、並需於一年內為之。

  10. 本人因為被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四項非法解雇,本人有去申請調解,請求加班費和資遣費,但是公司不要,於是我就聲請訴訟,因為本人資金有限於是就自己寫狀紙,我的訴之聲明是請求公司要支付我:資遣費、加班費、預扣工資、
    以及僱傭關係存在「請求自解僱日起至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之工資」因為不知道資遣費和僱傭關係是不能一併寫在一起。而且狀紙也送去法院了,還沒收到法院的開庭傳單,訴訟救助也還沒過。
    想請教張律師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因為我個人的想法是僱主把我非法解雇,所以我要求資遣費因為非法解雇、我這段訴訟期間還是他的員工,所以我要求訴訟期間工資,不對嗎?)

    1. 您得先確認您的目的,以修正訴之聲明。因為給付資遣費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兩訴,是不能併存的。一定要勞工有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才有請求給付資遣費的權利。至於該如何修正,修正為只存其一,或是列為先備位之預備訴之合併?須先確定您的要求是什麼,再來進一步諮詢。

      1. 張律師你好:我是想確認僱傭關係,要求訴訟期間工資。但是我並不想回去做。
        這樣的話我是不是要寫(更正訴之聲明)
        先位聲明:確認僱傭關係,請求訴訟期間之工資, 以及加班費和預扣工資。
        備位聲明:僱主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五款,因此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台幣X元。
        這樣寫的話有可能2樣都要到嗎

  11. 張律師, 你好

    本人為香港人, 跟本國人結婚1.5年, 巳有居留證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年多, 被老闆當天以不配合職務調動為由資遣,並沒有給資遣費及預告費
    之後請勞工局開調解會, 老闆沒到, 所以調解不成立
    勞工局說調解不成立, 只能走訴訟一途, 但本人沒能力請律師
    請問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呢?

    公司之前就巳經有不同的方式讓員工走路, 都沒有給資遣費
    我只想爭取個人應有權利, 也想讓公司不再隨意把員工fire 掉
    最近收到公司的律師信, 說巳把資遣費匯給我 (但計算方式不準,且沒給特休未休工資及加班費)
    然後說要告我之前在工作上的疏失, 賠償公司損失
    如果沒有那筆資遣費, 萬一他要我賠償我就沒錢可給了
    因為我還要照顧香港的家人, 工作不能斷, 這案一直在煩擾著我
    請問張律師可以給我建議嗎 ????

    煩惱的人妻上

      1. 巳經問過法扶了,他們覺得金額太少, 不予通過
        所以才覺得,金額少,就要讓資方得意, 沒法做什麼去讓他受懲罰嗎?
        難道要勞工去借錢打官司? ><

  12. 張律師你好
    我在七月初的時候因為覺得自己不適任工作想離職,所以遞出辭呈給人事小姐(8/6),可是一個月過了(9/6)老闆卻聲稱沒看到我的離職單,因此不讓我離開,後來又把我叫進辦公室詳談,希望我能多考慮一個月,但我在接近一個月(10/15)的時候,又遞交了一次辭呈給人事小姐,可老闆遲遲沒有回應,後來人事小姐跟我說老闆會再找我談,直到過了離職生效日(10/15),老闆又聲稱已經過了日期他無法批准我的離職單(10/16),然後跟我說一切按照公司程序(公司程序要1個月前提交辭呈),後來我又遞交了一張辭呈申請日為9/15生效日為10/25,可他在10/24的時候當著公司同仁的面說我要11/15才能離開,我有打去勞工局詢問,他跟我說我可以申請調解,我已經把申請書寄出去了,可是承辦人員跟我說要20-49天的時間,然後他跟我說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公司,那請問我的存證信函應該如何著手?我可以26號就直接不去上班嗎?

    1. 終止契約,在民法上,屬於形成權,除非附有請雇主批准之類的條件,否則一經為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您可以寄存證信函,表明何時曾遞辭呈,已經先在多久前預告,並再次表明終止日期。時間到,就不用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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