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人所遭遇的法律問題,請在本頁面留言詢問。凡是在訪客留言簿或其他頁面留言詢問個人法律問題者,一律刪文。又留言的網友,不一定要留下您的本名;也請自行留存底稿。
由於時間所限,對於每位網友在本頁面留言的法律問題,僅提供一則兩個問題的免費法律解答。超過部分,將視情形直接刪除。
如果問題複雜、詢問超過一則法律問題,或是對於已回答的諮詢要繼續詢問,又或是代表公司法人詢問者,請先給付諮詢費。諮詢費數額及服務內容如下:
- 個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5000元。
- 公司法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6000元。
- 諮詢時間超過一小時:本律師得依詢問者之資力,另行約定。
- 服務內容:提供1小時的法律解答(當面或以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話諮詢),或是總共花費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電子郵件回覆。
法律諮詢付款方式,請將諮詢費匯至下列銀行帳戶,帳戶資訊如下:
永豐銀行(銀行代號:807)營業部 帳號:00700491000124,戶名:張清浩
匯款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傳到,附上您的大名與匯出帳戶完整帳號(以便確認,也方便萬一有退費需要時使用),以及希望的諮詢方式(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來事務所)。您可以用Line將 @792kpuwp 加入為您的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我的助理會與您約定來電諮詢時間,方便您的諮詢;如果是電子郵件,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告知問題。若您的諮詢附有文件,可以先將文件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傳來。
敬愛的張律師您好:
因為我太太日前請產假才發現其雇主有高薪低報的情形,導致在請領生育補助時短少了一萬多,請問我該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目前我太太仍在請產假期間,該公司主管總是以要開會為由要求其前往否則將威脅要請她離職,那又該如何應對
謝謝
勞保高薪低報的部分,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然後依檢舉結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
產假期間被要求離職部分,勞工向縣市政府檢舉雇主有性別歧視。如果可以先錄音取得證據,會更好。
張律師您好!
本人係遭雇主不當解僱,經過二年民事訴訟判決確認僱佣關係存在,勝訴。但雇主只同意依法院裁定恢復工作權及賠償這二年的工資外加5%利息。想請張律師指點,我可以透過什麼途徑去爭取勞工勝訴後可以主張的權益,如勞保中斷二年、可不可以請求這二年的特別休假、公司的績效獎金及名譽損害賠償?
還要再訴訟一次嗎還是可以找勞委會調解或仲裁之類的,懇請幫助,無限感激,也謝謝你幫無助的勞工發聲。
我認為您所主張的有些權利,未必能要到,例如特別休假,因為這與確認僱傭關係勝訴性質類似,都是未給付勞務且領有工資的情形。
如果您要爭取權益,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雙方同意交付仲裁,或是以訴訟方式為之。
張律師您好,
幾天前,去女友住處,發現她偷吃,氣的打電話給對方, 要他不要在找她了, 他自稱她男友, 還找警察來要把我轟出去, 女友選擇我走, 我就走, 她已經很多次這樣了, 我想寄給她的好朋友和她現在的男友, 所有的事都說出來, 連同她以前寫過的自白信, 皆可舉證, 這樣有犯法嗎? 或是只寄給她和這個男的, 這樣有毀謗嗎?
謝謝
請參考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175號刑事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即與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所以,將他人私密隱私揭露給她的多位朋友,會構成誹謗罪;只傳給某個特定人,不會構成。但破壞他人名譽,可能還是得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張律師您好:
因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近期有透過財團法人勞基法維護促進協會進行協調,其中針對資遣事宜暫未達成共識,記錄中明訂雇主必須於10/10前跟員工再次協議,若無結果,員工可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一事,想請問,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可以以一般書面形式寫明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及日期當成離職申請,交給雇主即可,並請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是要再寄出存證信函,比較有保障? 謝謝!
存證信函的作用,是在保留證據。如果以一般文書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交給雇主。只要雇主事後不會不承認,就沒關係。萬一他否認,那就沒證據了。
張律師您好:
我父親名下有一份尚未提供服務的生前契約,而父親目前人已經過世約半年多有了,而當初因為家裡發生的一些狀況,導致當時尋找別的禮儀社來辦理,而現在這份手上的生前契約尚未執行,原本我打算照合約上的內容至公司辦理繼承或終止,但有某親戚願意拿出12萬元(等同於父親當初簽這份合約的所付出的金額),他同時也是此契約當初的推薦人,他並不希望我就如此終止我父親的契約,而是以轉讓給他方式,已私下和解方式取得此契約的經營權,也因之前家中曾與此親戚鬧過不愉快的事情,這邊想請教律師,若收下他的12萬元,達成協議並在公司辦理轉讓權,這中間有需要留意有什麼問題嗎?
非常感謝您 謝謝
在沒有契約書的情況下,這樣的詢問,實在無法回覆。若有需要,可以帶相關文件來所諮詢。
張律師您好:
請教律師,
如果老闆違反勞動法規,且為規避工資及資遣費而把公司解散,即使上法庭也拿老闆無可奈何?不能依公司法第23條將老闆做連帶求償處分嗎?
還是有其他主張可以保護勞工權益?
請律師撥空回覆
並祝一切順心
謝謝.
六個月以內之工資,可以在判決勝訴確定後,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如果要負責人個人負清償責任,可能很困難,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可能是個依據,您可以試看看。
張律師您好:
請教以下狀況。公司以生產單位人力不足為由,要求各單位派員支援一兩個月的上線生產(週一、三、五,原工作不變)但產線作業員與我的職務性質不同(客服專員),基於本身工作立場對客戶之品質保證所以不能認同公司無訓練計畫的草率生產品質,是否可以支援工作之”不道德”拒絕勞動給付?
又,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支援性質與我職務差異,維反勞動契約,雖於工時內但卻增加無相關之工作內容,是否也可列為影響勞工權益?
謝謝~
因為本職與支援之工作內容不同,此應屬違反勞動契約,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感謝張律師撥空回覆,原擔心支援並非調動所以會不成立,如此可確定了!謝謝!
張律師您好:
請教您,公司於94年勞退新制實施後,將全部員工退休金制度改為新制,並將舊制年資退休金結清給員工了。現在已達退休年齡,check過當初結清金額後,發現未按實際薪資計算。少給的部分,現在可否要求雇主補足(是否已超過5年請求期)? 如果可以,可否向勞工局檢舉,由勞工局幫忙要這筆差額? 謝謝!
結清年資之標準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金標準者,有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可以在其退休之次月起,5年內均得向雇主請求補足差額。不過是要向法院訴訟,勞工局未必能幫上什麼忙。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1.留職停薪兩個月
2.育嬰假
3.產假
這三種情況下,勞保、健保與退休金的提撥中,公司及個人分配的%數各為多少?
謝謝您
勞工退休金是由雇主全額提撥。勞健保由員工負擔比例,請到勞保局與健保局網站查詢。
負擔比例是不會因為勞工請假狀況而有變動。
張律師你好,想請問老闆把勞工薪資以多報少的問題。
我有看過你寫過「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http://www.lex.idv.tw/?p=374
那是否不管呆三年以上,或三個月不到,老闆都成立這個罪行嗎?
然後,我只知道向勞工局檢舉以多報少,需自備薪水匯款證明、6%提撥詳細表、勞保資料明細表作證明,但若要使老闆的”偽造文書”和”詐欺得利罪”成立,那除了上述證據,我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當證據嗎?
只有雇主有”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就很有可能是犯法的。但最後還是要依法官的認定。
這樣的證據差不多了。如果能再提供雇主明知與故意以多報少的證據,那會更好。
張律師您好,有關勞方年資的問題想請教~我在99.12.6到101.06.31於”4□”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登記人為A,但此公司為A、B共同出資。
101.06.01,B老闆說另成立公司”4□”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問員工願不願意跟隨他工作?我說好,誤以為這兩間應該是子母公司之類的關係,而且又是跟著同一雇主,成員一樣,公司所有設備也從舊公司搬來。但B老闆並未說出”4□”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已財務虧損解散,只說留給A老闆一人經營,也未說明新公司並不承認員工過去年資。於是在”4□”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後,老闆說要FIRE我,但不願給我資遣費,因為他說”4□”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和”4□”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不一樣,統編也不一樣,雖然地址一樣,但樓層不一樣,所以分屬兩間不一樣公司!故我過去的一年半年資不承認,年資只有兩個月多而已!
我想請教張律師,老闆未說明前公司已虧損解散,也未說明新公司並不承認員工過去年資等事項,又事實的確是兩種不同法人,我是否就無法拿到我的資遣費了呢?
在這種情形下,法院的判決是認為,如果前後公司可以被證明是具有「實體同一性」(例如關係企業),勞工前後年資應該併計。這可能得提起訴訟才能解決。
請教張律師,所謂的「實體同一性」,若是前後公司都是經營相同行業,比如說:都是網頁設計公司
醬的理由是能成立的嗎?
盡力而為。例如:由同一人實際經營,從事之主要業務相同,所在地鄰近,公司名稱併列於廠房、名片及聲明啟事等的案例,有法官認為兩法人有「實體同一性」。
又後一個法人承受前一個法人全部的債權債務關係,雖不具有實體同一性,但也應負擔前一法人的雇主責任。
謝謝張律師~
張律師您好:想請教您,若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並約定另在某時間地點補簽定期契約、交付和解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勞工在當天並未出席。二個星期後,勞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公司要給付新台幣XXX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准予強制執行。
請問張律師:公司不是不願給付,是當天勞工未到,且多次連絡都不接電話,後來寄存證信函請勞工盡速依調解結果履行,勞工也不聞不問,請問現在公司應該要如何給付和解金跟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才不會被強制執行?若放著給勞工強制執行,還要給付裁判費跟執行費,如果現在就匯給他,又擔心他再去強制執行一次,等於公司付了他二次錢。請教張律師應該要如何處理?謝謝!!
可以去法院辦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