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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敬愛的張律師您好:
    敝人為在目前的公司已服務近十二年’四十一年次
    快屆滿 60, 因為自國外調回, 以致無合適任務工作. 如果申請所謂的 自願無薪行政假(4個月)後滿 60歲 辦理退休 如何確保舊制的勞基退休金與其他權益?
    怎樣去爭取? 如何保護自己?

  2. 張律師您好:
    我的夫家爸爸因眷區改建後分配到國宅一戶,公公身體狀況不佳,婆婆擔心未來住所問題,想請問國宅的繼承順位是完全由婆婆繼承,還是與名下子女各持一半權利呢?(因不知國宅與一般房屋繼承是否一樣,所以在此請教您了,感謝!)

  3. 張律師您好
    想問一般勞工常會遇到的問題!如工作規則中有明訂考績與考勤事項,而勞工無犯錯,主管故意將考績打丁等,主管也提不出員工工作時有任何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及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認,而考績丁等會影響年終獎金與季獎金的有無。請問主管惡意將考績打為丁等,是否構成誹謗或構成對員工重大侮辱。
    如不構成誹謗是否可依勞基法規定,雇主訂勞動契約有虛偽不實使員工誤信有損害之虞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謝謝。

    1. 如果要以主管惡意、故意不實的考績來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可以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6款。不實考績若有公諸於眾,可能構成重大侮辱。考績亂打,以致失去獎金,應該是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

  4. 張律師:您好

    請問您,若本人在此公司有下列情況

    1.已經由雇主核定之加班時數為10小時,且確實有加班10小時,但實際入帳金額只有以8小時計算。

    2.團體協約中約定假日受訓可補假,但雇主不願補假。

    本人是否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由勞工主動解除勞資關係,且不用賠償違約金?

    先謝謝張律師的回答。

    1. 如果您所說的違約金,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違約金。則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終止契約,即毋庸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任。

  5. 律師您好 本人有一件薪資遲延利息民事案件 一審敗訴 相關判決節錄於下 請幫我看看是否可以再上訴

    (一)兩造前因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99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司北調字第757號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一、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並當場給付完畢,交由聲請人點收無訛。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有調解筆錄影本在卷足憑。原告雖主張未就薪資遲延利息及資遣費部分聲請調解云云,惟本件原告於上開勞資爭議協調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工資27,996元、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影本附卷可稽,嗣聲請調解時於聲請調解狀則記載「為請求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給付薪資及加班費資遣費事件,向均院聲請調解」、「調解聲明(一)相對人(即被告)應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陸元整。(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非自願離職證明。(三)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有聲請調解狀附於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司北調字第757號卷宗可稽,參以原告聲請調解之金額為31,596元,已逾其於勞資爭議協調時主張之工資27,996元,且其於聲請調解狀已明白表示係就薪資及加班費資遣費聲請調解,難認其於聲請調解時請求之31,596元未包含資遣費部分,是原告主張未就薪資遲延利息及資遣費部分聲請調解云云,尚無足採。

    (二)又調解制度係以終止雙方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一次解決兩造間之紛爭,以達訴訟經濟之效益,除有特別聲明保留某種法律上之權利外,應認兩造間當時已就爭執之糾紛全部為調解結果所包括。本件上開調解筆錄既已載明「。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即表示原告就聲請調解之其餘請求即薪資所衍生之請求權及資遣費等,均拋棄不再為請求,則依上開調解內容,已生原告拋棄薪資遲延利息及資遣費請求權之效果,原告應受拘束,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薪資遲延利息及資遣費,是原告主張就已發生之薪資遲延利息及資遣費仍得請求云云,洵屬無據。

    但重點是我在調解聲請狀中確實並未連帶請求薪資遲延利息而將請求拋棄 一審卻認為我已經拋棄 請問這合理嗎?

    1. 薪資本金和解了,有沒有包括其遲延利息和解?個人比較偏向於本金與利息應該有一起和解的看法。如果您認為原判決不合理,可以提起上訴。

  6. 張律師您好:
    請教一下我之前因為發生職災,去申請相關给付時才發現公司用最低投薪資加保的,後來因為有勞資爭議到勞工局去協調,公司補足我薪資及其他给付差額,解除勞雇關係並不得再行主張其他勞動權益或相關勞動關係之爭議事項,勞方仍得就職災事件之民事事件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我看到網站中『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文章,要爭取受損害權益是要向勞保局提出申訴還是提出民事訴訟﹖當初協調也沒注意到勞退金&失業给付問題,就協調結果會影響我的主張損害權益嗎

  7.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我在汽車公司工作八年,公司之前連續欠薪一年,之後關廠歇業,造成欠薪部份,還有資遣費,甚至在職期間都未幫我們繳勞保,雖然老闆有些資產,但勞資爭議調解也不出席,請問我如何保全我的債權

  8. 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您,想請教一下
    最近去醫院面試的過程中,
    簽約無簽約金,違約卻要付違約金
    而醫院的勞動契約又非可以另外議定
    這樣的不對等合約算合理嗎?
    而在關於培訓的部分,
    我是合法職照的醫技人員,非接受醫院培訓
    醫院能否將試用期擴大解釋成培訓過程呢?
    另外關於違約金的部分
    有些醫院的違約金一個月,有些2個月
    違約金的部分是否有上限的範疇
    問題有點煩雜
    希望不會太打擾您
    先謝謝您了

    1. 違約金必須有一個違反某項契約條款的前提。但在您的詢問中,並沒有說明違反哪些契約約定就要被罰違約金?所以,恕我無法回覆您的問題。

  9. 張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93年進入某銀行擔任理財專員至今,進行時曾簽署一份理財人員勞動契約,契約內容第五條若季平均業績未達銀行規定目標之八成,則銀行得依勞基法規定”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且業績悉依銀行規定;我在這間銀行擔任理財專員至今己達八年,每一季的業績目標均有達到銀行八成的規定,而今年(101年)第一季是我第一次未達銀行業績目標八成的規定(業績目標自93年至今101年已調高400%),銀行即於5/3發佈人事命令通知要資遣我,資遣生效日在5/15日,但期間我有去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於5/3發文通知銀行和我將在5/16召開第二次調解會議,請教張律師對於銀行以該份勞動契約內容說我因業績未達規定,所以是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逕行資遣我有無違反勞基法規定呢?以及銀行在勞資爭議期間發文資遣我的人事命令是否仍有效力呢?謝謝您!

    1. 1.
      資遣是否合法?尚難認定。但銀行調高業績四倍,似乎有不合理之處。不過,可能也要看其他理財人員是否有達到現在的銀行業績目標而定。

      2.
      由於是先預告資遣,然後才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即使原先預告資遣日在調解期間內,也不會被認定為在勞資爭議期間終止契約,這在實務上已經形成定見。

  10. 請問一下 我先生90年在現任這間公司做事至今 但五月份的薪水少了 一項”責任津貼”2000元 我先生於是跟老闆娘反應 但得到的反應是 這項責件津貼 在於我們雇主有權利給不給你
    我想問的是都領了好幾年的責任津貼 為合不被告知就被拿掉 於是我打去勞工處問
    得到 公司這點己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 我們可以要求終止 並請求資遺
    重點是 針對這點 我們如果寄出存證信函 那公司就一定會給我們資遺或怹們也可以以另一種方式選擇還我們每個月2000元的責任津貼但不給我們資遺嗎

    1.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行減少工資,勞工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雇主應該是不會給,那勞工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起訴之方式來解決。若只要求補足工資,就不用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而是應該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補給工資;調解不成立,再以訴訟要求給付短給工資。

  11.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您,我在這間公司工作兩年八個月
    公司當初無跟我簽訂契約,也沒有給我薪資單
    之前都是用薪轉,但這幾個月都直接拿現金給我
    或是部分”用存款機存入(不是用薪轉)”、部分給現金
    因為當初進公司實都是每月5日發薪
    但近六個月每個月都延遲約5~7天發薪
    還是經過一直電話追討,造成我繳交就學貸款及生活上的諸多不便

    請問我可以無需預告直接寄存證信函離職並跟公司要求資遣費嗎?

    而且..我這樣算下面的情況嗎?
    【勞工務必要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否則終止契約會不生效力。造成的後果,就是喪失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因為每個月雇主都跟我說只有這個月比較晚發…
    但卻變成每個月都晚發…
    這情形約半年了…我還可以要求遣散費嗎???

    另外,我該怎麼提出證明呢?因為公司現在連打卡都取消了…
    公司的負責人是經理的媽媽,但從沒進公司,發薪水的是經理
    這樣存證信函是寄給誰呢?謝謝您

    1. 雇主違反約定延遲給薪,應自勞工知悉雇主違反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要求給付資遣費。但勞工得證明雙方確實有此約定存在。這種公司可能連勞健保以多報少,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查詢是否有此事。

      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應該發給雇主,就是您受僱的公司,不是負責人個人。

  12. 目前新擔任某印刷公司業務暨主管一職.招攬客戶後皆由管理單位偵信後方可賒帳月結.想請教 若未來客戶方如跳票.倒閉.呆帳部分是否須由業務去承擔&賠償 該負責的地方? 卸卸您解答.

    1. 客戶不給付貨款,是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企業承擔。除非業務員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例如勾結等等),不應由業務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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