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人所遭遇的法律問題,請在本頁面留言詢問。凡是在訪客留言簿或其他頁面留言詢問個人法律問題者,一律刪文。又留言的網友,不一定要留下您的本名;也請自行留存底稿。
由於時間所限,對於每位網友在本頁面留言的法律問題,僅提供一則兩個問題的免費法律解答。超過部分,將視情形直接刪除。
如果問題複雜、詢問超過一則法律問題,或是對於已回答的諮詢要繼續詢問,又或是代表公司法人詢問者,請先給付諮詢費。諮詢費數額及服務內容如下:
- 個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5000元。
- 公司法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6000元。
- 諮詢時間超過一小時:本律師得依詢問者之資力,另行約定。
- 服務內容:提供1小時的法律解答(當面或以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話諮詢),或是總共花費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電子郵件回覆。
法律諮詢付款方式,請將諮詢費匯至下列銀行帳戶,帳戶資訊如下:
永豐銀行(銀行代號:807)營業部 帳號:00700491000124,戶名:張清浩
匯款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傳到,附上您的大名與匯出帳戶完整帳號(以便確認,也方便萬一有退費需要時使用),以及希望的諮詢方式(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來事務所)。您可以用Line將 @792kpuwp 加入為您的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我的助理會與您約定來電諮詢時間,方便您的諮詢;如果是電子郵件,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告知問題。若您的諮詢附有文件,可以先將文件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傳來。
張律師您好:
日前公司遣散我,但由於公司高薪低報,導致我請領失業給付的金額有所損失,跟公司討論過後,公司願意賠償,前提是我必須寫下協議書,表明我拿到補償金之後不得再去其他單位申訴檢舉公司,但是因為我在協議書上,寫到會提供每月政府單位撥款明細給公司,請他收到後在三個工作日內撥款,公司提到說這些補償是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而我要求的”三日內撥款”對公司是冒犯且無拘束性,我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因為公司很喜歡拖延繳付金錢,因此才會想要加註撥款的日期,請問這在協議書上是不禮貌以及不合法的嗎?
2.因為公司一直都不願意在協議書上蓋章,都說只要我蓋章簽名即可,請問協議書是否需要雙方的蓋章?
為了保障您自己的權利,您一定要在協議書上註明必要的事項(例如撥款日期),管它禮不禮貌;而且必須要雙方簽名蓋章。不然,您就得承擔更大的對方違約風險。
張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問題請教您! 公司在今年規定 請特休必須按比例 例如我當時進入公司時是在當年民國93年的6月 現規定我不能在六月前將我的特休請完 很奇怪 特休不是我去年有在公司服務滿一年 而今年所給的嗎? 跟今年有何關係? 因今年農曆年間家父突然因病逝世而已我有請了4天左右的特休 之後因還有其他事要回南部處理要再請特休 被公司打回票 不准假變成我必須改請事假 請事假要扣一天薪資且影響我們的年終考評 真是很損! 很無奈 目前工作於 桃園縣楊梅市 國道公速公路 楊梅收費站 且公司事先沒跟我們討論說明 我是第一個被如此 之後就出一張勤前教育說要這樣實施 真奇怪 我很不解
特別休假是在工作滿一年後,由勞工取得特別休假的權利。休特別休假的期間,應該自滿一年後的翌日起算的一年期間。如果雇主改成滿一年後的翌日自當年年底按比例計算,似乎也不會不合法。
如果您覺得有問題,還是要求照原有慣例或規定休假,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張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幼稚園老師, 和學校簽約1年,(自100/5/20至今年100/5/20)
但由於今年三月因為腰傷無法從事教學工作,在和校方協議後已於101/3/31離職,
領取服務證明書並辦理退保。
四月份因為想申請失業補助才發現校方過去三年有將勞保以高報低的情況。
我的薪資條註明:
本薪 27,000 獎金,全勤,津貼等 加上本薪每個月總薪資共約32,000左右
但(1)過去三年校方只投保在27,000的範圍,且(2)試用期前三個月並沒有幫我投保!
想請教以下:
(1) 目前已離職,但有保留薪資轉帳證明,可透過法律舉發前雇主嗎? (包含試用期未投保部分)
若可,我能爭取什麼權利呢?
(2) 現在我似乎不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條件,即使我過去是因為腰傷而無法繼續工作,必須提前在合約未期滿前離職,這樣有辦法向前雇主要求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感謝您的協助與幫忙! 社會上真的很需要法律的資源及扶助! 感恩!
1.沒投保勞保、提撥勞退及以多報少的部分,請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勞退金以多報少,可以要求勞保局命雇主補繳。
2.既然是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契約,那就不能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了。
我媽於101年2月4日於上班時間內在她上班的廠區內發生車禍(我媽沒駕照),我媽的公司願意給她放2個月公傷假休養(2/4~4/3)(醫生診斷書上有醫生矚言需休養3各月),卻沒給薪水,她的公司說,這應該是肇事者要負責的,因我媽為契約工(契約到101年5月10日),她的公司認為我媽沒有去上班,堅持不給薪水,就連我媽2月份做了3天的工資也沒給,有去勞工局申訴,第一次開調解會,我媽的公司沒到也當作無所謂,我想請問這如何處理會比較好呢?謝謝~~~
如果是上班途中在廠區發生車禍,勞工沒有駕照,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之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車禍,則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若調解不成立,最好是委請律師向法院起訴。
張律師您好:
因近日被公司當面資遣,並告知隔日不用再去公司了,由於我在該公司工作已滿一年,因此公司給予我20天的預告期,但是這20天預告期包含了我還沒有休的7天特休假,此外還發生公司高薪低報的情形,公司承諾我會補償給我因高薪低報造成的損失包含1.勞退金、2.失業給付、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是其中他提到這些補償屬於民事訴訟我不可以要求他幾日需要匯款。
我想請問您
1.預告期可以包含我應休未休的特假嗎?
2.因高薪低報的部分我該如何請求賠償呢?因為公司一直很喜歡鑽法律漏洞,所以我擔心他們的補償會來個半年或一年才給我..
以上就是我的問題,謝謝您
1.預告期間工資,不應包括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因為兩者請領的要件不同。
2.您當然可以要求賠償因雇主將勞退勞保工資以多報少所遭致的損失,您可以向勞保局檢舉,並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賠償;調解若不成立,就向法院起訴。
張律師您好:
我太太為有數年護理臨床經驗,目前任職於健檢中心約半年,並於任職時有簽合約。目前因故需離職,但被告知合約中有一項:”因相關經驗未滿一年須由甲方培訓者,乙方應於甲方任職滿二年方可離職,若無,則需賠償甲方80,000元以為訓練費用。”
在此因:
1.合約中並未提及相關經驗為何(護理經驗及健檢經驗皆無)
2.中心並未派遣培訓,第一天上班只有資深員工抽空帶領學習機器及相關技術
想請教律師,雇主依此合約索賠是否合理?
重點應該在於雇主是否有支出費用為勞工培訓?若無,則該最低年限服務條款可能會被認定為欠缺必要性而不合法。
請問張律師:
公司用人事公告的方式調降職位(內容:由高階主管調降為一般職員,原因為:因應組織及工作職務調整),並於當月直接調整工資(降薪),期間並未與當事人有任何溝通協調,僅在此公告前幾天發布降職管理辦法,但辦法中亦未說明有關降職之標準,僅說明作業流程及開會討論之結果。我於發薪當日才知工資調降,並於當日與雇主溝通,雇主回應若我不接受可自行離職。請問:我可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其給付資遣費?
謝謝!
雇主將勞工降職,法院判決大都認為因而刪減主管加給是合理的。逾此範圍或導致降薪之降職有不當情形,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以下問題:
1,如果有人在語音信箱留言(清楚對方是誰),但卻是以未顯示來電所留,光憑該留言(有不雅字句,如操xx的,加上我下一個目標為你和你家人),可以控告對方侮辱或者恐嚇嗎?(我已先用錄音筆將語音留言內容保存下來)
2,如1的情形,我是否必須先至警局備案較好?還是應該直接提告?因對方持續以電話騷擾,且用未顯示來電撥打,以為不會留下任何通聯記錄.
不好意思,再麻煩張律師解答,謝謝!!
koroku
對方言詞若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可能構成恐嚇罪。但因為只在電話中講,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若要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就直接提告,不用備案。
請律師幫我看一下這個:
據相關人等表示您在職期間輪值白天班,班次時間為7時至15時,共8小時,而每日班次時間內應有約40分鐘之用餐休息時間。爰此,初步推論您一日之工作時間應為7小時又20分鐘,工作時間超過您正常工時之約定(每日7小時)部分,該事業單位應額外給付您20分鐘之延長工時工資,但已於101年1月17日給付您100年11月薪資時額外給付4336元,並有匯款單據為憑,而您就值期間(100年9月至11月)共出勤工作58天,若需每日額外給付20分鐘之延長工時工資,應已足夠。
延長工時工資這樣的算法正確嗎?
資訊不足,無法判斷。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加班費是否正確。
96年7月1日調漲基本工資以前,七日內連續工作六日,雇主要給一日例假日工資。日薪制一日工資1000元,週一到週五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5分,週六加班9小時,請問這種情形雇主要給一日例假日工資嗎?
一日例假日工資,就等於一日平日正常工時工資,在您的案例中,就是一日工資1000元。
您好,先抱歉打擾您幾分鐘想請教您,我是在醫院任職醫檢師,
一年多前與雇主簽下五年合約,培訓”生殖技術”一年也領薪最低勞保薪資,但因培訓結束後,醫院即發生醫療糾紛(雇主犯法),導致撤銷生殖技術中心,我也無法從事此項專業,但還是有從事基本醫檢師工作,受訓回來至今五個月因被減班也只有領最低勞保薪資(有從薪資扣除健保勞保費),請問這種情況我若想離職,合約是否還有效? 是否該賠償合約中的賠償金60萬元? 是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契約? 雇主一直以花錢給我受訓和他們還在打官司,說我提出解約理由不成立為由,不讓我走。可否解答一下…謝謝!
既然醫院有出資派您受訓,則醫院與您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契約,應屬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而有效。不過,如果醫院有未按合約給付工作報酬的情形,則您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免受違約金之處罰。
否可以詢問一下~? 因為在 1年半前~ 有租賃汐止的房子~ 本身住九樓,因十樓的公共管線水管毀損,導致裝橫損壞。當然 房東也對管委提告,在下星期會調解。也因為租約到期了,本來是這星期六日要交屋的,但屋主一直推說沒空。說要延到下星期,但我想是否是因為~ 和管委求償不成~ 而轉向我這。
因為管委一直講~ 是我們知道漏水而不告訴他們,而才導致這樣。但實際上我們並不知道漏水,更別說公共管線在那了。 但也由於下星期要交屋,我們是猜測屋主不可能取得全部的求償,是因為屋主有些獅子大開口的說~全部的裝橫要換,但我想管委一定也只是賠公共管線所造成的毀損。相對的~ 屋主一定會找我們賠。
若屋主因為這個原因,而將壓金扣住 或是說~ 我也擔心屋主會要求我簽些什麼文件,若不簽就不交屋之類的行為,這時我要如何是好呢?!
不好意思,您詢問的是還沒發生的問題、假設性問題。請恕我無法在此就此種問題回覆。
感謝張律師的回應,由於房東突然要交屋。所以目前有情況如下,房東不願點交房屋。而說目前裝橫都變成這樣(因公共管線的問題),怎可能交屋。而一直在講房租合約中的條例。「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並要求我們要先修繕好房子,因為這樣他們就沒辦法再租人之類的,若不先修就要跟我們再收房租(租約是到 2012 年 3/15)。
有朋友建議說,可以寄存証信件之類的動作。但深怕這樣是不是就和房東扯破臉,也不知怎樣做比較好。 是否可以請教張律師,我該如何是好呢?! 如何做是對我比較好的?!
既然租約到期,您就可以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並訂定期日要求受領返還之房屋。若出租人不來受領,就會有受領遲延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