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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想請問一下,當初進入公司簽訂的臨時人員契約書,但是表明說年滿一年將聘為正式員工,但是在公司已經超過一年,也考核合格了,還是沒有轉為正式員工,那要怎樣解決呢?還是有哪些條例可以更明確爭取?謝謝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情形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因此,您已經成立不定期契約,並非臨時人員。若要爭取您的權益,您可以先向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請問律師,若公司片面修改薪資發放規定,勞工可依哪些法令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案例:
資方函文業主告知工地將以"監督付款"方式支付工地人員薪資(即業主有計價有撥款,工地才有薪水領),但與勞動基準法和工作規則不符。
謝謝
勞工不同意雇主變更工資給付的勞動條件,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雙方同意交由勞資爭議仲裁,以求回復原先之勞動條件;也可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終止契約,請求給與資遣費。
張律師 您好!
有以下問題想請律師解惑
在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30天期限內寄發雇主之存證信函,若於不確定公司是否往後能正常營運及發放薪資之情況下(因為猶豫是否保留工作權)。是否得於存證信函內註明保留資遣費之請求權呢?
即若於聲請期限後正常發放,則留任,若無法正常發放,則請求資遺。
因目前自身遭遇事件已逾除斥期,律師會建議靜待工會行動?還是自行提出薪資未領的存證信函?哪種方式呢?
感謝抽空解答!謝謝律師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無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因為同條第2項並沒有將第5款納入。
不過,在終止契約前,雇主若已補發工資,則勞工就不能依該款終止契約。
你好:
科學園區這約40多人小公司.從1990年作至今有12年.
公司是不會倒.只是生意營運收入不佳.最近製造部要再裁員.
依6年前.裁員經驗.
上次裁員.之前被裁的人都無領足遣散費+(叫你寫自請離職單)=若一直找不到工作.這樣不是無法領到失業救濟金.
之前被裁的人=年資夠久.舊制年資6.7年=還只有領1個月到3個月而已的遣散費.
現在的年資(包含舊制+新制)有12年.
最近要再裁員.
擔心被裁到.很擔心公司又跟6年前一樣.(叫你寫離職單)+還只領1~3個月而已遣散費.
想請問若遇到公司又是(叫你寫離職單)+無領足遣散費1~3個月遣散費.
請問有什麼較為好應變方法??
有聽過其他公司無領足遣散費.爭取後.最後又領足遣散費.比例高嗎?
謝謝
你可以拒絕寫自請離職單,堅持雇主依法行事。若雇主不肯,可以向縣市政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自願寫自請離職單,雇主就可以不給一毛錢的資遣費。
請問:
訴之聲明寫:自非法解雇日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每月末應給付薪資五萬
這樣訴訟標的核價多少?
訴訟標的價額,等於解僱日起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之月數乘以月薪。所以,數額要到法官宣示辯論終結日,才能確定。
如果訴訟標的金額要到一審言詞辯論完成後才確定 那原告在起訴時先不用交裁判費?
感謝
至少要先繳解僱日到起訴日期間的裁判費。如果不繳,法院會下裁定命令繳納,補繳後才開庭。
我於今年一月提出辭呈,並照公司程序離職,於二月本應領到薪資,資方此時卻以”工作未完成”為由,只願給部分薪資,(在職期間完成事情都再三提醒資方要查看,但資方都不予理會)
如走勞委會調解,發現都是無疾而終較多,也有人提到直接寄存證信函較快。
想請問,如想拿回就職期間所應拿的,發存證信函這一途,其中要付出的過程與金錢大概為何?
是否要請律師、或是找有認識的立委?
這會不會變成”比背景”或是”比財力”?
發存證信函,他不理會,也沒用。建議您去當地縣市政府申訴雇主未給付工資,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給付工資。如果不成,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些救濟途徑中,有法律上的理由最重要,背景與財力是沒有用的。
前公司因高薪低報、不當扣薪、未於到職日加保…等諸多不合勞基法的因素,我跟同事日前寄存證信函給雇主,要求解除勞動契約,但因念在公司需要交接,在存證信函上表示願給予三天緩衝期交接,並請雇主於三天內與我們協調。
但雇主接到存證信函當日即要求我們交接離職,我們因怕與存證信函上日期不同,要求雇主開立離職證明,證明我們已完成離職手續。但雇主不願意於離職證明上說明原因(違反勞基法),僅在上面寫資遣兩字。而後我們已到勞保局申請調解,目前仍未通知調解日期。
今日收到雇主的存證信函意指離職日當天開出的離職證明,公司非於自由、正常程序下所開立之離職證明,茲依民法第87條及92條撤銷之。
請問此存證信函是否可不予理會?或是我們應該再回寄一封給雇主,怎麼寫比較好?
公司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待法院作最終認定。這個時候,您的回覆,因為不會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所以沒回覆,也沒關係。即使要回覆,只要寫他在存證信函所述不實在,也就夠了。
本人於1/19當天下班時才被公司約談說請我做到當天即可,
理由:說上班時間瀏覽非公事以外的網站(平常上班業務需求本來就需要網路對外連絡)還有1/17當天中午12:00~1:00休息時間有朋友來找我談事情,跟朋友談事情超過上班時間約到2點左右,其中公司也有提到近幾年景氣不好,所以公司虧損要精簡人事,又提及原訂在我100年時懷孕期間就想要資遣我,但可能礙於勞基法法規,所以當時並未資遣我,我在公司年資6年67天
目前公司只給付給我一個月預告工資+1/1~1/17薪資,有跟公司要求遣散費,
但公司主張我是被開除(理由:上班時間瀏覽非公事以外的網站+佔用公司時間),不是被資遣的,所以不給付資遣費,另外公司有開給我非自願離職單,上面勾選的是第11條五款,還說已經對我很好才勾選第11條五款,可以讓我去請領失業補助,請問這樣可以構成開除的理由嗎?
就算去勞工局協調公司如不承認是因為虧損所以資遣我,那要怎麼辦?
如上法庭對質,公司找出公司內部員工出來當證人,這樣我不是也百口莫辯嗎?
畢竟約談時只有我們兩人在場.
雇主開立載明終止契約事由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果雇主亂填,是要負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的犯罪。所以,政府機關與法院很有可能相信雇主確實是以該事由終止契約。您應該可以據此要到資遣費的。
本身是做餐廳,近日曾遇到客人打電話來店騷擾,後來沒有發生便不疑有他
某日有客人以電話預訂了2桌 金額逾3萬的餐點
但最後卻毫無音訊 手機回call也關機 懷疑是這位騷擾人士
該如何解決??
對方訂餐點卻故意不來。民事部分,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刑事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以詐術使他人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詐欺得利罪,您可以告看看。
張律師您好
請教您
因為之前不懂勞基法….,
公司”年休假”不論年資幾年一率算七天,,有違勞基法規定
之前少算給我的年假,現在知道了~請問可否以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是以第五款前半段或第六款終止比較適當,,
謝謝撥空回覆,,
祝龍年四季平安,一切順利.
不請特別休假,年度終了,就失效。而且,排定特別休假,應經勞資雙方協商。
所以,您必須向雇主請求放特別休假,但遭雇主以只能請七日為由拒絕,您才可以在知悉後三十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您好
請問存證信函寫
101年2月11日終止勞動契約
那11日要不要上班 ???
謝謝
不用。
不過,如果您怕引起誤會,可以註明最後上班日。
手中已有勞保清單,勞工個人專戶資料,制式薪資袋﹝薪資袋上面寫的很清楚:
領薪人大名1.底薪2.獎金,但這些薪資袋上沒有蓋公司章…也沒有公司名稱﹞
這可以當作證據請求嗎 若當證據是否足夠??
是否可將之前老版將薪資已多報少的新制差額,追討補足回來嗎??
感謝張律師撥空回答
薪資單上雖然沒有雇主名稱,只要雇主不否認,仍然可以當做證據;若雇主否認,可以提出扣繳憑單、薪資轉帳紀錄作為證據。若確有雇主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薪資以多報少之情形,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或向法院訴請雇主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