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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張大律師為勞工仗義執言
請教您一個問題
雇主長期將我的勞保以多報少(無間斷)
我發現後主張雇主違法,並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在勞資調解中,雇主主張我並未事先通知雇主改善,且又引用一個勞委會的解釋
88年3月1日台88勞資二字第5470號函示: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固已構成違反勞工法令,惟如經勞工反映,雇主知所調整,難謂有損害勞工權益
之虞” 說我並未事先反映,且雇主於勞保局裁罰後,已將本人勞保薪資調整,並
補足勞退金,本人已無損害,故本人不得終止契約
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懇請您指點迷津
李文怡敬上
如果您是在雇主調整勞保薪資並補足退休金後,才終止契約,那您是沒有受到損害,不能要求資遣費。如果是在您的損害彌補以前就終止契約,您就有權請求資遣費。
請教律師勞資爭議案(解雇vs 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您會就個案資料證據 訂出訴訟策略及勝訴機率嗎?畢竟有贏的機會高才打官司較好 .法扶會代訴訟好像非常複雜嚴格 勞工局律師費用補酟機率高嗎?thanks
當然可以評估。又只要您符合申請補助之要件(各縣市政府之規定,略有不同),縣市政府就會准許。
公司片面規定年終獎金為兩個月(年資一年以上),公司與本人訂立勞動契約時,並未提及年終獎金,請問這種情形有年終獎金的請求權嗎?(本人有公司片面規定年終獎金為兩個月的證明文件)
公司既有訂定年終獎金給與之辦法,當勞工符合規定及「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要件,就有權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出勤紀錄依法只保存一年,請問上法院訴訟時,雇主就可以不提供超過一年的出勤紀錄嗎?請問張律師依您的經驗來看法院通常會要求勞工舉證超過一年的出勤紀錄嗎?謝謝
請參考我的部落格中的雇主保存勞動關係文書之時限與義務這篇文章,如果看不懂,那您就有需要委託律師來辦理。
張律師您好:
看到你在部落上勞工的文章,我想請教你一些法律的問題,我在之前的公司離職後,之前的老板藉故托我的薪水,我只好跟勞工局申訴,中間有調解過,調解中我有請求老板給付我特休、資遣及該給的薪水,但老板有說如果要給付特休的部份他也要跟我算上班遲到的部份,所以我放棄了特休跟資遣的部份,老板也答應要給我薪水,但時間到了,仍沒給我薪水,我只好向勞工局申請限期給付,老板在看到勞工局的限期給付的公文後,憤而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理由是我任職一年多的期間沒有履行工作義務,上班遲到、上網,及在離職後帳目不清害他全部重做所耗費的時間請求三十三萬的賠償,我想請問的是在工作的一年多裡他沒有因工作遲到而扣錢或罰款,我們上下班也不打卡,亦無簽定勞動契約規定遲到要罰款,而上網的部份,我沒有上網四小時,但他說我之前的同事是證人,但亦無法證明我上網是在做非關工作的事,這證據有效嗎???老板提出的理由有構成損害賠償嗎????我在調解中已放棄特休的部份,他還能向我請求上班遲到的賠償嗎??而我之前的公司老板沒有(一)工資清冊或薪資帳冊、(二)勞工名冊或勞工名卡、(三)出勤工作紀錄我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雇主方提出之。若雇主提不出時,原則上是以我所主張之文書內容為真實嗎???要怎麼跟法院提出聲請??因為民事訴訟的關系,要進出法院,也一直跟目前的公司請假,每天心神不寧,可以提出賠償嗎???
原告的主張與舉證是否有理由?須視其於書狀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證據而定。在此不敢妄下斷論。其實,您自己也有提出基本的策略,這些都可以撰寫答辯狀給法官參考。就看誰的證據與理由,能說服法官。至於您問到如何聲請法官命他造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42條已經寫得很清楚了,若您仍然不懂,就得找律師辦理。
張律師 你好:
小弟想請教一個有關勞資問題?
我是現場組長3/2號上級長官以我部屬過多請假(合理請假)說我不適任將我拔階並轉調單位,有開過所謂獎懲委員會但所有委員都贊成只填寫改善計畫並非降職掉單位。但協理卻執意拔階調單位且也說想申訴就申訴。我也在與人士經理面談中表達不接受,但他們能執意並公佈,請問這樣我可以申請終止合約級要求資遣嗎?有很多同事也這樣離職了可以一起提告嗎?
雇主以部屬請假為由將主管降職,這應該不是正當理由。您須在事發後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若其他勞工也有相同情形,也可以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又如果雇主有記曠職之情形,需慎防雇主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將勞工解僱之手法。
請問張律師
我父親在過世在這個月中要滿5年了,父親任職的公司薪資低報,以勞保局最低薪資去投保,但我父親月領5萬多,以至於父親的死亡幾付少了很多,目前手上有父親的存摺本,過世前一年每個月薪資都超過5萬,請問1.這求償時效是在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嗎?時效的開始,是以父親過世當日開始,還是以死亡幾付核發下來時間為準?2.這需要打官司嗎?還是向勞工局提出證物即可?
希望張律師能幫我解答 謝謝
這一定得提民事訴訟才能解決。時效應自有權請求勞保給付時起算,也就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起算。雖然曾有最高法院判決此種時效應為十五年,但為避免爭議,您應該儘早起訴請求。
請教張律師:
原本我的工作做的好好的,公司可任意把我更換到其他工作性質的工作,在勞工自己沒同意公司更換工作性質下,如果我做不順想讓我自己離職,公司就可以不必發資遣費嗎?這樣我可以做什麼反應嗎?可以不調換工作嗎?(我是應徵總務工作後被調去做業務,現在又被調去做現場作業員體力負擔極重工作)
因為之前的工作內容做了4-5年,也做的好好的,但公司想找人把我給取代,可以拒絕更換其他工作性質的工作嗎?可以依勞基法哪一條申請資遣費?或是公司有違反哪一條法律?
我已經被調整職務了在勞工沒同意情況下,被強制調離原職務,若新職務因自己沒受過教育訓練或是自己無法勝任的話,再還沒有解決此問題時,勞工因無法適任調整後之工作而離職的話,這樣可以申請資遣費嗎?申訴的話什麼時候開始起算30天期限ㄋ
如果時間還在您在被調職之日起三十日內,那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即使是自請離職,也得表明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或是表明雇主之違法事由才行。若已超過三十日,就無法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的方式,請看我部落格內的文章。
請問勞工保險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是屬於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這兩項法律有不同的立法目的及規範內容,似乎沒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公司給付的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條,請問在訴訟前要如何取得加班指派單及出勤紀錄?(薪資單上加班時數跟事實不同,公司上下班又採刷卡方式)。
先估算一個大概數額。起訴後,再要求法院命雇主提供。
張律師您好:
本人於99年1月-12月任職某補習班,1-8月為兼職性工作,9月轉全職,雇主告知兼職員工不給勞健保,全職任職滿3個月才加入勞健保,全公司統一如此,於12月20日偶然在網路上看到不論兼全職員工均需投保勞健保,且並無滿個月限制,因此12月22日請辭,24日接雇主簡訊當日不用上班,同日要求雇主補償期間勞健保勞退損失遭拒,並當月薪資被扣除到勞保最低薪資,雇主堅稱本來月薪就是如此,我目前有四份資料:1.99年10月申請簽證時之工作證明有蓋公司大小章及註明到職日及薪資,但是是copy本,正本在某國協會,該單位讓我申請影本2.薪水袋,雇主手寫,但未蓋公司大小章3.和雇主mail討論薪資及工作時間之電子郵件4.因工作所需合法取得之公司薪資帳冊(有雇主簡訊及電子郵件佐證要求本人計算薪資報表),因1月26日要開勞資調解會,請問不知有無不適合提出供佐證之文件?煩請回覆,十分感謝.
雇主未核實投保勞健保及提撥勞退金者,應向勞工保險局檢舉。若是調解要求短給薪資,只要能證明您所主張為正確之文件,皆可提出。
張律師您好:
小弟我父親工作已經20幾年了,工作內容是以製造為主,每個月薪水是以製造東西的數量大小算薪資,薪資每個月可多可少(多則4萬多,少則1萬多),於去年開始公司生意不好,我爸的公司沒有生意就沒有請我爸去工廠上班,為了生計我爸只好去別間相關工作性質公司上班,這一年多勞保還是繼續在原公司就保,請問我爸再過幾年就可以達退休年限25年了~~~在達退休年限都是在原公司加保,是否可以向原本的雇主申請一筆退休金??
可能不行,這種情形被認定為已自原公司離職的可能性很大。單單勞保一項,並不能做為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