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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公司於我離職時扣住薪水,並要求簽署未來可能嚴重損害個人權益內容的交接文件。由於發覺公司不太正派,擔心簽署該內容後被惡意提出告訴。請問下面內容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可以”未簽署交接文件”為由扣薪甚至提出告訴?
“在離職後,當事人必須保持公司資料的保密性。所有公司資料皆為本公司資產,包括所有公司內部資料、程式碼、系統文件及其他相關業務方法等。若未經授權的使用公司機密資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予相關各方(包括公司其他僱員),而直接或間接的損害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可依此文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可提出法律訴訟及相關賠償。”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您可以拒絕簽署上開內容的切結書。如果雇主以此要脅,可以向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給薪。
終局判決後,請問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告可以直接向被告索取嗎?
原告應先向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法院下裁定後,再要求對造給付。
請教著作權
個人擁有一位名家的書法原作,若自行翻印販售,是否會觸犯原書法作者的著作權?
謝謝
關於著作權的問題,請到智慧財產權法律專家吳尚昆律師的部落格請教。
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3月15日加入公司,公司宣稱因業務緊縮,於99年10月29日告知欲終止勞動契約,其終止日為99年11月5日,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力克公司規章及工作合約等相關規定,計算遣散費舊制年資10.33年,新制年資5.34年,預告期間為3個月,未休之特休假比例計給天數為13天,這些皆無爭議。
但主要爭議在於工資認定,公司有一筆業績獎金是以年度計算,公司若同意依比例給付給我,結算日應為11/5可是實際上並未給付,又平均工資為發生日前六個月來計算,請問此筆金額可列入平均工資來計算嗎?
這筆業績獎金,不是在終止契約前六個月發給,又不具經常性,可能無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範圍。
張律師~不好意思
我想問的是,正式進入訴訟前的調解程序,當我不想經過調解程序而送陳報狀時,法院會有什麼動作呢?會停止原調解程序或是調解當天照常舉行,只是聲請人可以不到而已?
強制調解,必須要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法官才會停止調解程序,改訂訴訟程序。單純具狀要求改訴訟程序,法院應該還是會照常進行強制調解。調解不去的法律效果,法院通知書上會有說明。但簡易訴訟中的調解程序,許多法官仍然會訊問兩造、調查證據的。
張律師你好:
我親弟弟開了家飲料店我去總店幫忙(非雇佣關係), 有個員工在96年8月本來在總店上班, 後來在96年11月去分店上班一年後97年12月1號發生車禍(已經離職非上班時間且未滿十八無駕照), 我才知我親弟弟並無投保勞保, 因此無法理賠但我還是包了紅包18000慰問, 事發一個月後我收到勞工局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單, 要求賠償20萬調解賠償部份失敗, 今年99年11月1號忽然收到法院傳票, 民事賠償訴訟, 要求賠償40萬, 請問我該如何自辨? 是請律師您寫答辨狀還是直接辨論? 因為我並不是營利事業登記上的負責人, 負責人是我親弟弟.
先謝謝您的協助及解惑~
如果員工是在非上班時間、甚至是離職後才發生車禍,原雇主當然無庸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若您有需要委任律師,請直接來電洽談。
張律師您好:
請問員工依勞基法於一定預告日(30天)前提出辭呈,然後在預告期間內提出特休假及事假共8日之申請,請問雇主是否可以拒絕/不同意、遲不予交接、要求工作到離職前?
先謝謝您的協助及解惑!
在符合勞工請假規則之情形下,雇主應准予休假。勞工在離職前也應該配合交接,不宜拒絕。您若有請假之必要,就依勞工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與雇主協商特別休假,雙方若仍然無法達成合意,只能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可能緩不濟急。不得已的話,只好在預先告知之情形下,以曠職代替事假,只要不達到被解僱之一定日數,即可。
張律師您好:
請問若我與某研究中心簽定勞動契約(我是研究助理),
該契約載明我有1.5個月的年終,但要於過年前十天仍在職才能領取。
若中心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在過年前解僱我,
我能依比例領取年終嗎?萬分謝謝!!
註:我已在該中心工作一年多了,現在是第二年。
是在最近才開始突然改成「業績制」,
而中心把我放到一個案量目前匱乏的地區。
再次感謝您!
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所以,勞工受領年終獎金之要件,除事業單位有盈餘外,還需要勞工是全年工作無過失。因此,若您雖然在農曆過年前被解僱,但之前若已做滿一整個曆年且工作無過失,就有請求年終獎金之權利。
張律師您好:
請問政府部門首長在公開會議場合拿出某位員工薪資單, 並指責該員工(清楚說出姓名)”領那麼多薪水卻都不做事”, 是否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查看薪資)或公然侮辱?..謝謝!
“領那麼多薪水卻都不做事”這句話應已貶損該名員工之社會評價,很有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或民事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
張律師您好:
我在補習班工作,但因補習班藉故扣薪而離職(現已透過勞工處拿回被扣之薪資)。離職之後友人介紹我到附近的另一家補習班,但我在原補習班所簽的契約中有附帶競業條款,內容是規定我離職一年半內,不得在原補習班所在地方圓五公里內從事與原補習班相關業務之競爭行為。但契約中並未說明若違反此規定應賠償多少錢。
想請問張律師,若原補習班以違反上面所說的競業條款來告我,我是否需要賠償?
懇請釋疑,謝謝。
原補習班要請求賠償,也要舉證證明因您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之行為,所受到之損害額。這可能很難證明。而且,勞工之離職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時,競業禁止條款應不發生效力。故您不一定要負賠償責任。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如果我與公司發生勞資爭議,並以公司違反勞基法14條1項5款前段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於99年10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但還在職時9月中已口頭告知公司,並在9月底左右直接交付存證信函給公司負責人。因我任職於A公司,但投保單位卻一直是B公司(地址、負責人均相同,但我原不知道)。若我存證信函均以A公司為抬頭,是否有減損法律效力。我之後又於10月中再重寄發給B公司說明原因,並主張之前寄的存證信函效力不因抬頭與收件人不同而無效。這樣可以嗎?若不行,請問你建議我該怎麼做呢?
終止契約應向雇主為之。究竟是A公司或B公司才是雇主?並不是專以勞保為準,其他例如薪資單、由哪一家公司為薪資轉帳、扣繳憑單等,都可以做為雇主之證明。若有證據證明任職於A公司,則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到達A公司,就會發生效力。
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擔任財務管理的會計及人事方面的工作,近日敝司主管說為培育做上面的人而要將我的工作和另一位同事整個互換,並說日本總公司也都這樣做,很平常的事。但該同事的工作內容是進出貨(shipping)及總務相關業務,與我完全不同,此事公司並未爭求我的意願,只是單方面的告知並一味的進行了。
請問律師,這種情況我可以拒絶互換嗎?若公司以我拒絶為由要我走人,我可以不必提出預告而直接走人嗎?又,可以向公司索取資遣費嗎?
另,一般的離職時,敝司就業規則有規定離職「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一個月期間至獲得許可前須辦妥移交始得離職」,請問這樣的規定合法嗎?已事先提出一個月了還要經公司許可才可走人,若公司一年,二年一直都不許可我不就不能走人了?我可以不管這規定嗎?
為此身心俱疲,煩惱不已,祈望律師能給予我這悲哀的勞工給予協助,實感德便。
自行離職,不用雇主核准。但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