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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大律師您好,我在貿易公司任職会計5年,請問我若要離職公司可以要求我做之前沒做的事
    嗎? 例以前沒要求做損益表,雇主可以要求往前做3年的嗎?
    又若無人跟我交接怎麼辦呢?
    還有本人曾多次以無能力常犯錯為由請辭但老闆因其不想花心思再請人(沒人待的住)及本人工作很亂要做好才行為由不讓我離開,但我應徵時有表明不是本科系及沒經驗,老闆也沒好好的教導常不看帳,請問老闆可以這樣任性要求刁難嗎?還每天惡言相向、人身攻擊、大吼大叫、掛人電話,真的無法再忍受了.(有時犯錯是因老闆的口頭交待不清-但他不承認,工作上常自已摸索且用錯誤來學習經驗)
    以上感謝張大律師的解答,謝謝!!

    1. 您任職五年要離職,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十六條提前三十日向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可以用存證信函表示,以保存證據),不須雇主核准。您在這三十日預告期間,還是應該服從雇主指示工作。但三十日到,雇主沒找人交接,就是他自己的事。

      又雇主若有重大侮辱行為,您可錄音做為證據,然後不經預告、立即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由,終止契約。就可以離開,不用等三十日,還可以要求資遣費。

  2. 請問張律師:

    若和公司之官司因法官採信偽證而認定本人早知悉被高薪低報並已過30日之除斥期而判本人敗訴, 本人是否還可以公司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

    謝謝

    1. 可以試看看。如果確實因而受有勞保給付短少之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我認為勞保勞退核實申報是雇主持續應負之責任,至少就最後一個月之工資,應無逾越除斥期間之限制。

  3. 張律師您好~我想請問資遣費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平均工資是指尚未扣所得稅.勞健保…等之前的本薪嗎?

  4. 張律師您好:
    在一間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已任職會計助理三年多,今年七月事務所公布並實行新的 “薪資給付辦法” 內容提到未達訂定目標之記帳費用將扣除薪資。
    本薪24,000 上個月因為未達成目標 導致本月所發薪資只能實領約8,000多元。
    請問張律師
    雇主是否能將薪資以自行訂定規則扣除至勞基法訂定之最低薪資以下?薪資實際算式並無公佈而是發現薪資差距過大詢問後才告知計算方式,以上是否有不法?
    謝謝您

    1. 雇主此舉等同減薪,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情形,您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並要求將短給薪資補足。也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限期命雇主給付工資。或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解釋令函:「…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若伙食費具有前述性質,就不屬於工資。

  5. 張律師您好:
    我已將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寄出,但未列出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的條文,此存證信函是否有效,或是需再加註後重新寄一份

  6. 律師您好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涉嫌竊佔本人薪資及加班費31000元 從6月25日至10月01日已96天 有本人的打卡證明 該公司於這段期間從未有還款之誠意及動作 本人已向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提出侵佔告訴 請問該公司的侵占罪名是否會成立

    1. 不好意思,單純從您的詢問,無法判斷是否有成立侵佔罪的可能。但若只是積欠薪資、加班費,是不會成立刑法侵占罪的。

  7. 張律師您好
    在看完了你的勞保的文章之後有幾個問題想請問.謝謝
    首先我上班的公司是以日幾薪的
    而每個員工的日新都不太一樣.一個月平均下來大月3至4萬元左右
    但是我們的投保金額都是19200元.
    而且每季都從我們薪資裡扣
    我們的薪資帶是沒有公司行號的
    勞保繳款收據的姓名都是寫本人的這樣是對的嗎?
    請問這有違法的成分嗎?如有的話是什麼樣的違法?
    又該何舉發?

    1. 雇主若未以勞工全薪申報為勞保月投保薪資,即有違法。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有檢附薪資單等證據更好。即使沒有,勞工保險局也可位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規定,到雇主所在地,查對投保單位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以查明事實。

  8. 本人之前在開運輸業–前年-在開車期間車輛機械故障-造成一位婦人在車上摔傷
    事後公司代表與我去調解-理賠金約10萬-
    之後-公司代表私下跟我說可能我不需要償還-

    調解之後沒多久-本人就離職(未按正常程序離職)
    相隔快一年-現在公司-打電話來說要上法院-要跟我追討10萬的理賠金-
    這樣合理嗎?

    疑點:公司的車子機械故障-並不是人為因素-造成乘客受傷-因該是由公司或是保險公司負責對吧!!

    1. 如果駕駛者對於車輛是否有機械故障之情形,須負檢查責任,那可能也要相當比例之責任。但若車輛機械故障確實非您可所造成或可得而知,因而造成他人的損害。雇主在賠償後,應無權向您請求。

  9. 事情經過:
    育嬰假留職停薪提出復職,因縮編無法恢復原職,資方僅供輪班缺,之後有常日班再做安排
    回覆資方不接受此調動,也無延長育嬰假需求,並請提供常日班職缺
    並告知資方未經本人同意職務調動,是違反了勞動契約
    資方說並未違法,表明已盡力安置,且調職並未降職減薪,只是換了上班時間,公司有權力考量用人的狀況;資方另建議延長育嬰假時間或接受安排,不然可能會”喪失妳的權益”。

    因為請育嬰假,遭資方不利調動,有無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保障懷孕、生產職場女性之精神?

    Q:育嬰假復職是回復原職,以公司目前情形不能回復原職,是否觸法?原職缺並無另聘替代人力,是由同事代之,為何不可復職?

    1. 育嬰假後復職,是應回復原職。公司若不准復職,可以存證信函告知要求復職,並請求照付工資。同時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0. 張律師您好

    我用你所說明寄存證信函給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因公司條降薪資沒有同意)

    現在公司也寄存證給我~說我沒經過同意自行離開~又沒有做交接動作~導致產線有所損害,

    請我七日內到公司做交接動作

    請問:我已經寄存證信函給公司終止契約,也說明請顧主找人交接事項,但顧主沒回我,

    我也發MAIL給顧主說明交接事項放在電腦裡,那現在他要反告我自行離開與沒做交接

    動作有效嗎? 還有他說七日內請我到公司做交接動作~我還要回去公司做嗎?

    謝謝

    1. 個人以為,若真有需要配合交接的,勞工配合一下無妨。

      但交接並非法律上義務,何況勞工若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是不經預告終止,若無契約約定,勞工原無配合交接義務。

  11. 公司未加保勞保,請問向勞保局申訴後,公司是不是就要補保?補保的期限是多久?還是只能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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