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

  • 最後修改日期:2014年4月19日

雇主本來依法就應該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無奈,不少雇主意圖節省勞保費用及提繳勞退之支出,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在此,我們需先了解,雇主如何申報,才是正確的方式。其次,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那麼,雇主應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勞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雇主的正確申報方式:

  1. 勞工保險: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2. 勞工退休金: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2項:「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3. 工資計算方式: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提休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繳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是按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也就是依勞工之全薪申報,如果雇主向勞工保險局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

 

二、以多報少的行政罰:

勞工保險局得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1.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保險局一定會依該規定處罰)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2項規定:雇主未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勞工保險局似乎不一定會依該規定處罰)

 

三、以多報少之刑事責任:

雇主負責人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構成下列犯罪:

  1. 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其行使罪:由於雇主負責人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同時也會將健保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所以,會有明知勞保月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不符,而將此不實投保薪資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勞工及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此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詐欺得利罪:在提出加保投保申報表提出投保申請之同時,也會有使雇主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意圖,並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勞工勞保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為較低之數額,據以核算勞工勞保、健保保險費,以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而獲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此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3. 以上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雖同時向勞保局、健保局詐得不法利益,惟客觀上僅有一提出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於社會觀念上,以評價為一行為始符公允,應認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僅論以詐欺得利罪。

●以上請參照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法官:高英賓)

 

四、在民事方面,勞工可以請求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1. 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 投保單位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但是,在實際上,勞工除非在當時或稍後獲有勞保給付,且該給付因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保給付額減少。勞工才能主張受有損失。否則,若無獲有勞保給付,勞工是沒有損失而不能請求賠償的。另此項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是15年。
    • 應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2. 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
    •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需要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將少繳之退休金,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
    • 雇主因以多報少而欠繳之退休金,經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我認為,依該法條之文義解釋,主管機關之勞工保險局應先限期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逾期不繳納,有移送強制執行之義務。但是,在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勞工仍要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雇主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
    • 應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以及同條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五、勞工退休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

(一)肯定說:

  • 工資本質上為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對價,但勞工所獲得之工資並未充分反映其勞動力之價值,其中部份未付予勞工之工資持績積累,而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結算並 支付之,此部分在退休前取得者為資遣費,在符合退休條件取得者,則為退休金,故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退休金自其經濟性格觀之,應是一種後付性之工資, 亦即退休金是雇主將原應給與勞工之足額工資撙節一部分,逐漸累積而於勞工退休時支付。然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對於適用該條例之勞工,其退休金之後付性質,已轉變為應每月依法提繳之工資,故雇主依法應提繳勞工退休金,而未依法提繳,即與積欠工資無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 主張勞工退休金具有工資性質之實益,是在於勞工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適用。因為,在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生損害於勞工之情形下,依該條項之規定,勞工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方得請求資遣費。勞工退休金之性質,既為工資,則雇主少繳勞工退休金,即屬同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依該條款終止契約,就不必一定得在知悉情形日起30內為之。縱使超過30日,勞工終止契約,仍得請求資遣費。

(二)否定說:

  • 雇主基於勞動契約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乃成為勞工個人之儲蓄,勞工於符合請領退休金要件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向勞工保險局所請領之退休金,係勞工自己儲存於退休金個人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上訴人未依規定將被上訴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行為,僅於將來員工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員工平均薪資計算之基準有降低之虞,其目的係欲規避勞基法關於平均薪資計算之規定,應與雇主未依勞動契約而短付工資之情形尚屬有別,自難認屬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所規定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從現有上級法院民事判決之見解,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之退休金,不具有工資之性質。

 

六、雇主主張勞工終止契約已逾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應無理由:

雇主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由於同法第2項規定,在勞工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此際,雇主若主張勞工每個月收到薪資明細時,就會知道其勞保勞退薪資被以多報少,故勞工知悉情形已逾30日、終止契約不合法。勞工應如何維護權益,向法院陳述呢?勞工可以為下列主張,說明雇主此項答辯應無理由:

  1. 勞工難以知悉投保薪資數額不實:一般勞工所關心者為每月領取薪資多寡等問題,至於雇主為其投保之薪資數額多少,大多均未過問或迫於情勢不敢表示異議。而要從每月薪資扣繳之勞保費推算實際投保金額,對非從事相關工作之勞工來說,亦屬不可能,故若勞工未向勞保局查閱投保明細資料,實不可能知悉投保薪資遭低報之情形。況投保薪資計算公式,一般非從事相關行業人員亦無從知悉。光以勞工每月薪資之勞、健保扣繳額,從經驗及常情而言實不足以推論其等早已知悉勞保投保金額不正確。
  2. 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的行為,大都會持續進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之規定,當月份勞保費,投保單位應在次月底繳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當月份退休金,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1月份退休金,雇主應在3月底前繳納)。若雇主違法行為,尚在繼續中,則勞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即無超過30日除斥期間之問題。
  3. 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從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2項之規定來看,雇主就投保薪資金額應據實申報,且屬強制之規定,是雇主尚難以月投保薪資金額係經由勞工默示同意,主張解免其責任,而勞工依此項強制規定,請求雇主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失,亦無違反誠信原則可言(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38、40號)。同理,勞工退休金也屬強制規定,亦應作相同解釋。

 

在〈“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中有 52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感謝您回答我的問題,有一個問題想再次請教您,因之前的雇主知道我要檢舉他多扣少繳。自我離職九月開始每月扣款,依勞健保級數金額扣繳。我跟前雇主要求多扣部份還我。他郤推說多扣部份是提撥退休金?多扣部份雇主是否構成侵占員工錢?

    1. 依您所述的情節,您的前雇主雖負有返還退休金扣款之民事責任,但是否構成刑法侵占罪,尚難下定論。
      您就此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只要沒有虛構不實事實,即使沒告成,也不會構成誣告罪,還可以給您的前雇主一個教訓。

  2. 張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公司如果將資遺費報成個人薪資所得稅的話,是否有違法或妥當?

  3. 張律師您好:請問一下!
    1、我任職這家公司二年多,一個月薪水平均是23000元左右,我已經離開這家公司好幾個月。雇主二年多以來做了這些事情:
    A:我任職後三個月才保勞保。
    B:將勞保、勞退以高報少。(用基本工資報)
    C:遲到的時候,一分鐘扣50元。
    2、
    A:請問我已經離開了這家公司好幾個月,當初離職時,直接就走人了,我現在還可以向這家公司要求資遣費嗎?(若可以要資遣費,可用哪幾項法條?)
    B:在這情形與條件之下,我可否向雇主提出詐欺告訴?

    1. 第一點,我的答覆與下一則回覆給另一位網友的答覆,請參考。
      第二點,雇主之負責人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可能構成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罪,此請參考本文。但可能不構成詐欺罪。

  4. 我每月領薪33000元,勞健保級數13級28800元(已向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表)。而每月扣勞保費975元,健保費973元。我該如何處理?
    雇主高薪低報、不實扣繳。自94年11月至98年8月止。本人已於98年9月離職。

    1. 您自請離職時,有表明是因何項理由離職嗎?

      1.若表明是因為自己生涯規畫、不想做之類的,但未表明是因為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就無法要求前雇主給付資遣費。您現在只能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前雇主將您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了。

      2.若未表明辭職理由,您可以事後表明雇主有違反勞工法令,還有機會可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可以試看看。

  5. 我因公司積欠數月工資,經勞資協議資方僅同意發給付基本薪資,獎金部分另定時間協商,但資方卻不知去向。我便依照勞資糾紛處理流程,取得工資債權證明(法院支付命令及證明書,相對人為公司負責人)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基金,但勞保局以我獎金部分無有利證據及不符法定規定為由(證明文件有薪資單及銀行存款紀錄,但薪資單無記載獎金),不予墊償,僅核定基本工資的墊償金。
    雖經本人向勞委會提出訴願亦遭到駁回。
    請問張律師,我提起行政訴訟的勝算高嗎?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獲得遭積欠工資?

    98.9.20

    1. 雇主有將金錢轉帳給勞工,並不表示那一定是工資!
      薪資單上既無獎金之記載,如果別無資方出具之薪資清冊等證明文件,那就很難說服行政法院之法官,那是您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

  6. 張律師您好:感謝您回答我的問題,有一個問題想再次請教您,因之前的雇主知道我要檢舉他勞保薪資低報,我之前同事跟我說,他們開會時,雇主跟他們說"如果以後勞保薪資要實報,退休金從你們的薪資扣,不然你們可以選擇繼續報11000元,那你們的薪資就不會被扣,可以多拿些!"
    請問勞退金從員工薪資扣是對的嗎?雇主不是要負擔薪資的6%嗎? 
                                
                              煩請張律師解答了,感激不盡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變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所以雇主不能從勞工薪資中扣除退休金,否則,即屬變相減薪。勞工除了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以外;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7. 請問:我八月份離職,之前那家公司得勞保薪資低報,我每月薪水底薪2萬,加上一些獎金大概有3千元,每月薪資大約23000元左右,但是雇主報我的勞保薪資11000元,從去年十月開始上班到今年八月都是這樣,我的勞保卡上面也是寫11000元,我用勞動保障卡查過,她的確是投保薪資11000元。
    每月的薪資單我都有留下來,有幾次她是用支票,所以存摺也有資料。
    請問我要準備哪些資料檢舉他?是向勞工局還是勞保局檢舉?還有其他的辦法可以檢舉他嗎?
    我不打算要什麼,只是覺得雇主很過分,因為我依正常程序跟他辭職,但我八月份薪資被他亂扣,還有之前有位同事工作好幾個月都沒幫他保勞保,那位同事有跟他要求,但雇主欺負她剛畢業不理他,我很希望可以讓他得一個教訓。 謝謝

    1. 這是雇主很明顯違法的案例,您可以檢具薪資單影本,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

      可惜,您已經辭職,不然還可以向雇主要求給付資遣費。

  8. 張律師您好:雇主因以多報少而欠繳之退休金,經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依法條之文義解釋,主管機關之勞工保險局應先限期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逾期不繳納,有移送強制執行之義務。但是,為什麼在實務上,是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而是要勞工循民事訴訟程序,才能要求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或私下了結.再來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保給付額減少。勞工才能主張受有損失。否則,若無獲有勞保給付,勞工是沒有損失而不能請求賠償的。怎麼可能没有影,勞工退休如果選擇勞保年金就有影響怎麼預測永久擁有高薪.我覺得法令雖是說強制規定,最後還是要勞工循複雜民事訴訟程序才能解決,難怪雇主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最大贏家是主管機關利用勞工檢舉賺進大筆罰鍰,這要再透過那個單位申訴這不合理的解決方式.

    1. 我非常認同您的看法,也有與您相同的的質疑。就此,我曾向某立法委員陳情,要求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2項執行,但還是遭勞工保險局拒絕。這是勞工保險局不依法行政的惡例!

  9. 張律師您好:
    我去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我們公司是以最低薪資幫我投保勞、健保(我平均每月薪資都有五萬多,可是勞保局在審核時告訴我說雖然還沒確定,但最多不會超過2萬元),不知會對我的勞保、健保、退休金權利造成什麼影響?我現在想要跟他們談判,應該要要求多少金額才合理?如果需要打官司,請問您可否幫忙?需要多少費用?可以向公司要回律師費嗎?謝謝您!

    1. 雇主將勞工勞保薪資以多報少,不一定會立即造成勞工損害。必須勞工有申請相關勞保或失業等給付時,才會實際受有損害。以您的情況而言,已造成您受到少領失業給付的損害。但失業給付為期六個月,必須等六個月期滿您仍無法找到工作時,損失數額才能確定。損失數額的計算,等於:雇主實報投保薪資的情形下您所可以領取的失業給付,減去您實際領到的失業給付的數額。

      在這種情形下,雇主短提撥退休金,應該是必然的。您須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退休金提繳明細,才能計算雇主短提撥的數額。

      以上所受之損失,您可以請求雇主賠償。

      您也可以同時向勞工保險局,就雇主將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一事,提出檢舉。

      我建議您,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在有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之情形下,您還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律師費之訴訟補助。如此,可以減輕訴訟負擔。

      委任訴訟方面,另以電子郵件答覆。

  10. Dear 律師:
    請教一下,根據您回答JASON的問題裡面提到
    =============================
    若雇主低報勞工薪資在二千元左右…..恕刪…..您可以據此向雇主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這份公文與薪資單、勞保投保明細、勞退提繳明細(後兩者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都是提起訴訟所需要的最重要證據。
    =============================
    是否確定雇主違法並寄出存證信函後,我便可停止上班並找尋下一份工作,等待雇主補足勞健保及勞退的差額&發放資遣費,若否則改尋法律途徑處理?

    1. 應該是雇主收到您寄出的存證信函後,您才可以不去上班。因為,是以雇主收到勞工所寄出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才發生終止之效力。

  11. 張律師您好,
    請教您若雇主低報薪資的金額不多
    (在三千元之內)
    是否同樣具有您所主張之責任與義務,
    若欲進行此類的訴訟
    應該收集哪些的資料與文件
    又該向哪個單位申訴呢?
    此類的案件之收費標準為何呢?

    1. 若雇主低報勞工薪資在二千元左右,這會造成薪資分級表上二至三個等級之差距,這已經不算少了。雇主當然要負違反勞工法令之責任。

      您可以檢附薪資單、敘明事實,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若勞工保險局調查後,發現雇主有將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會以公文回覆給您,這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您可以據此向雇主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這份公文與薪資單、勞保投保明細、勞退提繳明細(後兩者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都是提起訴訟所需要的最重要證據。

  12. 若醫院中有科基金(從醫生業績扣除某百分比),而科主任從科基金要求支付護理人員協助處理業務外額外給付,此筆額外給付是否要列入退休金基礎計算退休金?

    1. 若此項給與在薪資制度上,已有「經常性」(例如:每一或兩個月發給一次)。又是護理人員工作上的對價。
      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工資。應該要列為勞工退休金平均工資之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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