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

【案例】

勞方從事現金運送保全員的工作,勞雇雙方簽訂僱用合約書,約定:(1)勞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2)每月工作超過約定時數時,雇主始按固定數額給付加班費;但該約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勞方訴請給付加班費,經二審法院判決以下列理由駁回勞方之訴;(1)合約書雖未經核備,但仍屬有效;(2)勞方每日工作未超過12小時,且加班費計算符合規定。勞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駁回。勞方不服,聲請統一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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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嗎?

【案例】

雇主訂有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應該經過主管允許的規定。某日,勞工填寫假單申請特別休假三日,遭其主管不附任何理由而拒絕;但勞工仍然逕行休假。雇主在勞工不來上班日數達三日後,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將其解僱。

問: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勞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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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之損害賠償請求

【案例】

1.雇主在得知女性員工懷孕後,將其解僱。
2.女性員工因懷孕而向雇主申請產假時,遭雇主要求其負擔產假期間職務代理人之代班費;又遭雇主向其表明若於產假後無法立即復職則需離職。

問:該名受不利待遇之女性勞工,除了可以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雇主涉及懷孕歧視以外;在民事上,可否向法院訴請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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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訴訟求償

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發佈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其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當雇主未依勞工實際工資如實提繳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將其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高薪低報時,除了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以外,勞工應該如何以民事訴訟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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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上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

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而遭遇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因此,雇主對於勞工的生命、身體、健康,負有保護義務,這也是附隨於勞動契約之雇主義務。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無論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負補償責任。那什麼是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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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多伊普勒教授談「個人在勞動市場上的地位」

《德國雇員權益的維護》一書,是德國多伊普勒(Wolfgang Däubler,政治大學林佳和老師建議翻譯為”杜易布勒”,較接近德文發音)教授所著,唐倫億、謝立斌翻譯。這是一本介紹德國勞動法的簡體書,淺顯易懂,推薦給想要認識德國勞動法的人。在這本書中,多伊普勒教授提到「個人在勞動市場的地位」,以及其對德國工會的批評,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鏡。在此,特摘錄這兩段出來分享,並在用語上做些微的變動,以適合台灣讀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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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與調動合法性

當雇主調動勞工,變更勞工之工作地點時,需不需要考慮勞工個人的家庭因素?勞工能不能以調動對其家庭生活產生不利益的理由,予以拒絕?這在司法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存在。有認為不適合就勞工個別家庭生活情事進行判斷;也有將勞工的家庭因素,列入考量,但仍以調動距離是否過遠?是否因而帶給勞工之生活上不利益?其程度為何?雇主有否給予必要的協助?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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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資的工資定義

什麼是工資?在實務上,通常是在計算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退休金(同法第55條)與職業災害補償(同法第59條)等項目的平均工資的時候,會發生爭議。因此,嚴謹來說,問題應該是:雇主發給勞工的各項給與,哪些是可以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範圍內的工資?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工資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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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書面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 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規定之限制;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雇主與個別勞工簽訂之書面約定(勞動契約),固然為前述條文所謂之書面約定。那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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