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日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的審查委員,恰好遇到三件都是申請人因勞資爭議到會申請民事第一審訴訟的法律扶助(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一般訴訟扶助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委託的勞工訴訟扶助)。我負責擔任這三件申請的初審階段面試審查、及審查階段與其他兩位審查委員共同評議決定是否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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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發生法律所規定的情形時,勞工想要終止勞動契約,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呢?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終明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內容要怎麼寫?要不要寫理由?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未來勞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等,除了可以依2009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只需先繳納原來裁判費之一半以外;在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訴訟,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還可以依第58條,只要提供最高十分之一擔保金。上開規定,能降低勞工之訴訟負擔。不過,勞工要享有這些訴訟權益,還要等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可是,仔細閱讀條文,好像還漏掉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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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文66條之修正案。此次是該法立法八十年來首次大翻修,這次並增訂暫減裁判費及降低擔保金之規定,可以降低現實上勞工提起訴訟之制度障礙,比以往舊制較能保障勞工訴訟權。但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表示,該法必須等工會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通過後,與已修正但尚未施行之團體協約法,一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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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全國律師月刊2001年6月號
並收錄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編「律師與人權」,2008年9月初版,第163-172頁
一、前言
自西元一九八九年,人類基因組解讀計劃(Human Genome Project)開始在美國展開,隨後,英、法、日等各國也相繼投入人類基因組解讀計劃之行列。到了二000年六月十六日,當時美國總統柯林頓與英國首相布萊爾,在電視上向全世界宣布,人類基因組圖譜與基因定序 (Human Genome Mapping and Gene Sequencing)之人類基因組解讀計劃之初稿完成,該計劃已接近全部完成之階段。在西元二00三年四月,人類完成了全部之人類基因組圖譜與定序。台灣在這項偉大之計劃內,亦未缺席,由榮民總醫院與陽明大學所組成的榮陽團隊,則負責與肝癌有關之人類第四號染色體 q22-q24基因上一千三百萬個鹼基對與十六號染色體的小部分做定序[1] 。
- 最後修改日期:2014年4月19日
雇主本來依法就應該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無奈,不少雇主意圖節省勞保費用及提繳勞退之支出,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在此,我們需先了解,雇主如何申報,才是正確的方式。其次,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那麼,雇主應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勞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問題的提起
當勞工遭到雇主違法解僱時,可以主張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也可以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而要求回復工作。當勞工以後者為由,提起確認勞動(或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訟。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同時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在司法實務上,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是以勞工十年間薪資總收入來計算。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如此計算勞工應繳納的一審裁判費,是否正確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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