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之規定,當勞工提起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之訴訟時,法院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條文規定限於保全程序之假扣押與假處分,似乎將「假執行」遺漏掉了。
修正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58條有關暫減裁判費、降低擔保金的規定,與工會法並無相互關聯性,是可以獨立先行施行的條文。為降低勞工進入訴訟的障礙,行政院宜在總統公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修正之全部條文後,依該法第66條,先行訂定第57、58條之施行日期,使其立即施行。
全民DNA資料庫設置與否之爭議,是隨著現代基因科技日新月異後在公共政策領域內所發展出的重大新課題。人民一方面震懾於基因科技對於犯罪打擊之有效性,而期待其能在犯罪率逐漸高昇的社會裡,發揮防制與懲治犯罪的功能;一方面,也盼望基因科技,能對疾病之治療,發展出更快速、更有效的治療方法;但是,在另一方面,對於公共DNA資料庫因濫用而侵犯個人隱私權,有著相當大的疑慮。
雇主依法應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若雇主故意予以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不僅會遭勞工保險局處以罰鍰;也會構成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及其行使罪、及刑法詐欺得利罪;同時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我國勞工在遇到雇主解僱有爭議的情況下,要提起確認勞動(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其應繳納的裁判費,相當於日本、德國的10倍!我國勞動訴訟制度,對於勞工設下不易接近訴訟的高門檻,明顯侵害勞工之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