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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自行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如果平常就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全民健保投保金額者,其每一筆執行業務所得,是可以不用另外扣取補充保險費。此際,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3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等規定,是可以自行出具證明書,要求扣費義務人,毋庸扣取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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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榮幸受邀參與2011年6月24日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主辦,在台北市延平南路文化大學大新館舉行的「工會行動權學術研討會」,擔任「工會行動權一:言論自由與界限」議程的與談人。會後將與談內容整理增訂,故與談文可分成兩個部分,一為《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界限》,二為《言論自由與工會行動權》。本篇是我在該次研討會所發表的與談文第一部分。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國家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負有即刻實現的義務,人民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主張救濟。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只是要求國家負有”盡其資源能力所及”,來”逐漸實現”權利的義務。那麼,人民可以據以要求國家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嗎?人民在此項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訴請法院救濟嗎?這也就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否具有可訴性(Justiciability)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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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因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而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法第3條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其解釋,其意義為何?何處可以取得這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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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成本:為什麼自由依賴于稅》(The Cost of Rights: 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es),是由美國著名的自由主義學者 Stephen Holmes 與 Cass Sunstein 兩人所合著的。本書讓讀者重新思考權利的另一個面向及其本質,極具啟發性。本書的中心思維就在於,權利有著昂貴的成本,因為權利的保障與實現,必須依賴於由稅收即公共財政所支撐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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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全國律師月刊2001年6月號
並收錄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編「律師與人權」,2008年9月初版,第163-172頁
一、前言
自西元一九八九年,人類基因組解讀計劃(Human Genome Project)開始在美國展開,隨後,英、法、日等各國也相繼投入人類基因組解讀計劃之行列。到了二000年六月十六日,當時美國總統柯林頓與英國首相布萊爾,在電視上向全世界宣布,人類基因組圖譜與基因定序 (Human Genome Mapping and Gene Sequencing)之人類基因組解讀計劃之初稿完成,該計劃已接近全部完成之階段。在西元二00三年四月,人類完成了全部之人類基因組圖譜與定序。台灣在這項偉大之計劃內,亦未缺席,由榮民總醫院與陽明大學所組成的榮陽團隊,則負責與肝癌有關之人類第四號染色體 q22-q24基因上一千三百萬個鹼基對與十六號染色體的小部分做定序[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