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之績效考核權與司法審查

雇主對於勞工之績效考核,會影響勞工之工資、職務甚至工作之存續,此屬於雇主的人事權,非企業經營專業的法院,固然應予以尊重。但雇主的人事權,是由勞動契約而來,仍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及其他各項法律原則之拘束。如果雇主之績效考核在程序中顯有瑕疪,或是違背法律強行、禁止規定或一般法律原則時,法院即得予以審查。如有構成就業或性別歧視、不當勞動行為,行政機關也會介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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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契約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所下之定義為「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的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在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而言。簡單來說,就是「禁止」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從事與原雇主「相競爭同業」之條款(約定)。本文則在分析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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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癌症的機制,在《癌症:進化的遺產》

癌症,嚴重威脅人類的健康。從來沒有也永遠不可能有遠離癌症的烏托邦,因為癌症本身就是地球生命數十億年進化過程的自然產物。只要有演化,就會有突變,也就會有癌症。癌症就是一場失控的達爾文演化過程。且看英國科學家格里夫斯(Mel Greaves)在《癌症:進化的遺產》的譯著中,如何從演化生物學的角度,解釋癌症發生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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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工會行動權

本篇是我在2011年6月24日「工會行動權學術研討會」中的「工會行動權一:言論自由與界限」議程的與談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為《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界限》。本篇是第二部分,內容是關於在勞動契約關係下的勞工言論自由,以及雇主對於工會活動或工會在工會活動中所發表的言論,在不當勞動行為法制度下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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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界限

很榮幸受邀參與2011年6月24日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勞動法與社會法研究中心主辦,在台北市延平南路文化大學大新館舉行的「工會行動權學術研討會」,擔任「工會行動權一:言論自由與界限」議程的與談人。會後將與談內容整理增訂,故與談文可分成兩個部分,一為《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界限》,二為《言論自由與工會行動權》。本篇是我在該次研討會所發表的與談文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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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兩難下的神經科學,在《倫理的腦》

《倫理的腦》是美國認知神經科學大師葛詹尼加(Michael S. Gazzaniga,本書翻譯為迦薩尼迦)在2005年的作品,由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醫師團隊翻譯。葛詹尼加在本書中,是在探討有關大腦的神經科學與倫理、法律議題的交錯。對於胚胎、失智、腦部優化、自由意志與個人責任、道德與普世倫理等重要課題,從神經科學的專業來分析,並提出精闢的見解,頗具可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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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僱期間工資之扣除中間收入

勞工認為遭到雇主違法解僱,而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雇主給付違法解僱期間之工資。在訴訟期間,涉訟之勞工為了維持生活所需,有時不得不去找工作做,而獲有薪資所得。在此情形下,若雇主衡量有可能被法官認定違法解僱,通常會主張依據民法第487條但書之規定,要求自其被判決應給付之工資中,扣除勞工向他處服勞勞所取得之收入。此即為扣除中間收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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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演化特徵,在《重返人類演化現場》

大腳趾,讓人類能夠直立行走;拇指,讓人類的手能使用工具;咽頭,讓人類能夠說話;笑、眼淚、親吻,則讓人類可以彼此緊密聯繫在一起。這六項特徵,不僅都有密切的關聯,也都促使人類的大腦變的更大、更複雜。就是因為這些特徵,人類在動物界中才如此出類拔粹、獨一無二。科學作家 Chip Walter 在《重返人類演化現場》中,帶領讀者認識人類的演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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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對裁判費與保全執行之影響

2009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並在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勞動訴訟之裁判費用,有什麼立即之影響?在2011年5月1日後,因勞資爭議而起訴、上訴,或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告勞工與訴訟代理人律師,必須注意。律師同道們,請別忽略掉這項有利於勞工訴訟權益之規定。勞工朋友們,若您所委任的律師疏忽掉了,請提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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