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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請敎張律師:
    公司把我降職減薪. 又被我發現低報勞保(薪水35,000 以22,800投保). 我在查到勞保明細30日內提出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解除契約. 但訴訟中, 公司謊稱低報是我於任職時就知情, 還說是我為了省保費和所得稅, 主動和他們約定用273,600 (22,800 X 12月) 開立所得. 並提出4年扣繳憑單證明我早已知悉, 早超過30日而無效. 請問:

    我雖知道扣繳憑單上開立之”給付總額” 比實領年薪低, 但不知其和投保金額有何關聯, 並也依其申報所得稅. 關於這點我該如何向法官解釋對我比較有利呢 ? 因法官要公司提人證來證明低報是約定, 公司一定會找人作偽證. 因公司老闆姐姐原是南部某少年法院院長, 現在又是某法庭庭長(法官絕對認識), 我擔心法官會採信偽證而做對我不利判決, 尤其公司要以3萬和解,法官竟叫我可接受, 我不同意. 實際求償金額為15萬(資遣費8萬 + 失業給付因低報已產生之損失7萬)

    希望能獲得你的答覆. 謝謝!

  2. 請教律師:假如我跟公司有簽訂一年的契約(此契約未經相關單位審核),結果因公司勞保以多報少,
    1.我寄存證信函提前終止勞動契約(離到期日還一個月),可行嗎?
    2.公司會不會告我違約?要我賠償?
    3.且終止契約的最後一天,我要跟他交接,他卻不跟我交接(我只好把資料放在他桌上)

    1. 雇主有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以提前終止契約。此際,因為是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不得要求違約賠償。

  3. 雇主未給與國定假日之工資,我向公司表示要辭職,公司要求預告期間,但我要求當天離職,雇主點頭答應後我當天下班就離職,請問這種情形算合意終止嗎?可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1. 依您所述,這是由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所發動的終止契約,可以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問題是,您可能無法證明是因為如此而終止契約,而有被認定成合意終止或自請離職之可能。

      如果這件事情才發生一兩天,趕快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吧。

  4. 張律師你好;
    本人於98年4月中旬任職送貨員,而本人於99年2月中旬出車禍,當時前一晚只睡兩個小時,而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然而車禍是因下大雨有點睡意而導致車禍,並沒有撞到人,但雇主以脅迫要我兩條路走,第一~自動請辭且不要付車禍賠償,二~繼續上班就要賠償車禍12萬元整,當時我就選自動請辭,因為有家庭要養,而雇主預扣我的薪資,且推託了3個月~

    雇主投勞保以多報少且健勞保延遲了三個月,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當時我有打電話給雇主,雇主一直強調車禍賠償和公司法來壓我?我又該如何主張?
    故揚言說要我在我的所在地找不到工作!
    我已向勞保局及勞工局介入調查了!是否可幫我計算雇主以多報少的損失!!

    1. 若您沒受傷,又因車禍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您可能需要在某程度內負賠償責任(不一定是全額)。
      雇主雖然短報勞健保,但如果您沒有受領勞保給付,也不會受有損害,就不能請求賠償。

  5. 若從安親班老師調任為幼教老師是否可主張勞動契約變動而要求資遺呢?
    若只以公司勞保低投這一點是否可主張勞工權益受損而要求資遺呢?

    1. 這要看調職後之工作內容是否為勞工所能勝任而定。

      終止契約,最好是以最有把握的一點來主張。若雇主有將勞工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一事,勞工當然可以以此為由終止契約。

  6. 張律師您好:
    因公司減薪於6/24到勞工局開調解會議,調解會不成立,要走訴訟。勞工局委員建議我去勞動檢查檢舉,公司扣薪及不發加班費的事,後到勞動檢查所去申訴,勞動檢查訪談人員要我以非密件申訴,才會針對我申訴的事項去檢查,要不然他們隨便抽查,要查不出有違法的事,訪談過程中一直偏向資方,一直強調檢查過程都有爭議。請問張律師勞動檢查申訴不能保密檢舉人是嗎?一定要非密件才能申訴嗎?身份曝光對檢舉人非常不利。
    另外再請問您,公司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可以到勞動檢查所檢舉嗎?還是到勞保局或勞工局檢舉呢?
    謝謝

    1. 雇主將勞工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要向勞工保險局檢舉。

      就我所了解的,檢舉時,是可以要求將檢舉人身分保密的。

  7. 1.目前擔任幼稚園教師超過5年(上班時間為8:30-5:00),公司因業務需要,口頭告知一個月後要將我調至國小安親班擔任主管兼安親班老師的工作(10:30-7:00),並因職務不同而減薪,因顧慮上班時間.教授對象不同且須任管理職而無法配合,請問我可以不接受嗎?而新的職務尚未履行,要如何檢具權益受損的具體實例呢!
    2.新舊職務均須簽約(一年一簽,而且資方握有合約二份,勞方無法取得合約),這樣的約有效嗎?

    1. 若您不願接受新職,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契約的成立,不一定要形成書面,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達成一致,契約就成立。您可以要求雇主將契約一份交給創總,也可以自行將契約影印。但您的工作,是繼續性工作。以一年一簽成立定期契約,法院與勞工主管機關是不會認為是定期契約的。

  8. 張律師你好:
    本人應徵到一個外派的工作,到職後幾天後公司,公司要求簽工作契約和競業保密契約,還要加找保證人,工作契約如下:
    1.聘雇期間如勞方欲終止聘僱契約,須提前預告資方,經資方同意後始生效力.提前預告期為一年為6個月,第2年起為12個月,如造成資方損失資方保有損害賠償,商務考察教育訓練簽證費等相關費用知返還請求權(費約要50萬)
    2.工作內容等
    3.福利薪資和其他
    *如未滿兩年,勞方須返還資方所支付前去義大利以及在義大利所產生的實際費用(機票費簽證費教育學費)

    想請問律師,公司開出這種只有利於資方的合約這樣算合法嗎?這種合約根本不能簽,但是公司並未在一開始面試的時候提出,而是到職後才說的.這種契約是否能存在?這種公司是否不能用這種契約做約束?謝謝

    1. 如果雇主在雇用前,有支付相當費用並對勞工施予相當期限的教育訓練,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賠償條款,法院會認定這樣的契約是合法的。若您不同意,只能拒簽。又如果您已經到職並開始工作,雇主也不能強迫您簽約。

  9. 張律師 您好

    茲因公司於99年6月12日以口頭告知要減薪,我沒聽很清楚,好像是說這個月照給,下個月開始減少1500,之後她就扯到別的話題上…經過考慮決定離職(還未告知),請問:以我的情況應如何終止契約?

    1. 當下個月薪資發出來的時候,您就可以用雇主所發給之薪資單作為證據,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與減薪工資。

  10. 90年被資遣,98年官司勝訴,法院判決公司非法資遣,但因當年沒提起訴訟,如果在今年提起訴訟,是否有違時效,因為想要恢復原職,因90年公司是大量資遣,只有少部份人提起訴訟,因現在官司勝利,其餘人員可否現在再提訴訟主張呢

  11. 張律師您好:
    若本身的工作為持續性且員工已工作超過三年,雇主卻要求員工,簽屬一年一聘的合約,並在合約上載明,若雇主無意續約,乙方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雇,另員工之工作守則,則需按員工手冊實行,但員工卻不能持有員工手冊(據了解本公司之員工手冊並無送勞工局備核),新的員工手冊載明新的工作內容,除調降原有薪資結構並延長工時,且工作合約為一式一份,由雇主持有,若乙方不同意雇主之要求簽屬合約,則視同自願離職,員工不得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請問員工該如何自保?

    1. 依您所述之情形,應為不定期性契約。您可以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不然就得等發生終止契約之事實時,您再依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以不定期契約之方式,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12. 張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幼稚園工作十幾年,最近雇主要求我們簽合約,其中一條是甲方雇用以方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自–年第二學期,學期結束日止.期間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續雇外,乙方應即解雇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續雇.所以不敢簽這份合約,是否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呢?若他勞保投保薪資也是以多報少該如何呢?而且就算簽了合約也沒有一式兩份,所以我手上也沒有這樣告得成他嗎?謝謝!

    1. 雇主提供新的勞動契約,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的事由,勞工不得據以終止契約。因為您可以拒絕簽約。
      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的問題,請看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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