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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找到一份工作上班,工作半個月老闆卻不見了,有打去勞保局問,因為老闆沒有欠薪問題,所以我們工作到月底就沒去上班;之後去市府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會,協調紀錄不成立,之後我有到法院寫訴狀紙,因為1月4日要開簡易庭所以有些問題想請教張律師
有去法扶申請,但是資格不符,因為已經自行寫訴狀,且申請金額低。
我想問張律師這樣我自行去開簡易庭(沒請律師),需要注意什麼對自己提出的證據比較有利?
我到公司上班,沒有寫合約(一般大型公司都會簽合約)、公司上班沒有打卡、老闆跟我說一個月薪資1萬8,但是工作才準備要辦開戶,老闆就不見了,對我有利的證據只剩下,勞保局有公司幫我保的紀錄、還有另一個同事(剛進公司三個月)知道我有在公司上班,還有(我自己寫的)出勤紀錄表(上下班時間)跟工作紀錄表;自己寫的出勤紀錄表跟工作紀錄表有效嗎?
個人想法開庭應該會要上班紀錄、薪資條,但是我剛進公司上班這些都沒有該怎麼半?(第一次找小公司工作不到一個月)
先感謝張律師無私的幫助回答問題,感恩。
如果您自己寫的出勤紀錄表,被告承認,就可當做證據;被告不承認,可以請同事作證。若被告不到庭又未提出書狀,就視同自認,法官就會相信您的主張是真正。
張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勞保退休金的6%是都由老闆支付嗎? 還是員工需支付3% 和老闆一人一半呢???因老闆在未告知的情況下 從薪資理面扣了3%的勞保退休金 另外 我可以把我拿回支付的3%勞保退休金嗎??
6%應該全部都由雇主負擔。若雇主從勞工工資中扣勞工退休金,就有違法,勞工可以要求賠償。
雇主於12月12下午16:50幾分請員工陳建仁無預警,叫我明天不用上班,
有錄音存證,雇主也無預警叫我明天不用上班,有錄音存證,當時要求
雇主寫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自行勾選勞基法11條第五款有錄音存證。
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前,先叫我先填寫姓名和住址電話身份證等,
我也照雇主要求做,不知道雇主會同時打電話請教其律師,隔了50分之久
,勾選其他1. 與主管協調之工作,未能在時間內完成2.與同事相處發生騷
騷擾之情況,以上二點,本人不承認,雇主也有口頭答應要給我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有錄音存證,
如果不是非自願離職雇主為何會說要給員工工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隔了幾天打電話給雇主,雇主才表明要給員工資遣費和預告工資,但前提是要員工寫切結書不可申請失業給付,
是否雇主有請外勞怕被記點才不誏員工申請失業補助。
請問申請失業補助,就服站要我申訴,因公司說不承認我非自願離職,我要如何申訴才會通過失業補助和要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向法院訴請給付雇主給付資遣費等。
失業給付部分,需憑調解不成立之紀錄向就業服務站辦理,以取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雇主一直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口頭告知要給資遺費和預告工資,請問有用手機錄音起來
內容要有說到什麼才有用? 有說今天要給要匯到薪資轉帳帳戶但是我晚上去看沒有,打電話給老闆說勞工局那邊有問題請問我該如何才能拿到資遺費和預告工資和非自願離職證明為了要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能錄到雇主表示願意給付資遣費等的內容,就對您有利。若雇主仍不願給付資遣費,您也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張律師您好:
1 雇主寫100年12月13日(寫錯應該是12月12日有影響嗎)非自願離職證明事由(1)和主管協調之工作,未能在時間內完成 (2)和同事相處發生騷擾之情況,請問這在法院員工站的住腳嗎
日期寫錯,也許沒什麼關係,但您可以找雇主請其更正。其他詢問,需依事實來認定,無法回覆。
張律師您好:
日前我被資遣,我的薪資為42000,但公司勞保只幫我投保21000,這樣造成我在申請失業給付只能申請到12600,關於損失的部分,我知道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來爭取,這樣的案例多不多,成功爭取到的機會有多少呢?那既然雇主違法是事實,為何必須透過訴訟來爭取呢?
沒辦法,這是法律規定。您也可以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看雇主是否願意自動履行?不行,只好訴訟。但您務必記得要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免得無法訴請雇主賠償失業給付之差額。
請問目前跟勞工局有申請跟公司勞資協調,項目有勾選非自願離職書,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
還有當月工資,協調日目前訂在11月30日,期間本人依法要求公司先給付預告工資跟當月工資還有
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百般推拖,說要在協調完在全部一次給付,問題:勞基法不是規定預告工資跟
當月工資要當日結清,現在又要拖到協調完才要給,請問公司有無違法?
(我是11月10日被開除,現在已經23日了)
問題是雇主可能不認為他有給付的義務。若有違法,您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與檢舉、或訴請法院判決之。
張律師您好:
有關確認僱傭關係,想省裁判訴訟費,而主張僱傭關係續存到55歲,(若上訴後6個月即滿55歲),一旦訴訟期超過6個月,若有幸勝訴,法官會因原告主張而判決僱傭關係續存只到55歲嗎?該如何主張比較好 ?
煩請解惑,謝謝
法官只會判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不會判僱傭關係存續到幾歲。僱傭關係預期存續到幾歲,只是裁判費計算的標準。
張律師您好:
日前因其身體不堪工作負荷而離職,提出辭呈時公司也同意且我也為配合公司業務而延至一個月後才離職,也依照公司的流程辦理交接工作職務,直到最後一天公司才說我違約,逼我要簽下"同意以薪資扣抵違約金"的單子才算離職手續完成。
我沒有簽下任何單子,於是公司扣留我的當月離職薪資,我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才得以拿回我的薪資。
後來公司以我未給付違約金而提告,日前是收到"法院簡易庭通知",不過卻無意間發現公司和我收到的通知文有不同的地方。
在通知文的備註欄裡,公司方面收到的有加註"檢附XXX的戶籍謄本",而我收到的部份卻沒有這句話,因此公司去戶政事務所申請我的戶籍謄本。
請問這部份是對嗎?若此條件成立的話,那提出告訴的人不就可以任意調閱被告的人的資料?這樣不是很奇怪嗎????而我可做什麼事情來保護我的權益呢?
煩請解惑,謝謝…..@@
是的,法院通知書都會註明要求原告申請被告的戶籍謄本,並交給法院。但僅限於此而已,不能調閱其他個人資料。
張律師您好:
我進公司工作一年了,老闆一直未發放薪資明細,我懷疑公司是否未幫我加保勞保或低報薪資,在11/14我請年假至勞保局申請列印投保明細,確定公司將我的勞保薪資低報(薪資為27000低報為17880),當場向勞保局檢舉,下午我打電話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申請離職原因是填寫公司薪資低報,離職日是到11/19我想請問~
我這樣做是屬於自願離職嗎?是否無法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給我申請失業給付?
日後勞保局及健保局開單追溯保費,我能要求公司負責嗎?
非常感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這樣應該還是有比較高的可能性認為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但公司應該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您仍然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向就業服務機構說明此事並切結,以領取失業給付。不過,會被要求必須向法院訴請給付資遣費,若敗訴要退回失業給付。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您有關勞保薪資被低報的一事。
當時進公司時老闆雖有當面告知我勞保要報低些,因想工作也只好答應
之後拿到第一個月薪資單才知道勞保投保金額,我月薪3萬多但僅投保2萬初,差了一萬多
後來過了一年後公司營運不善,目前已遣散我,我也去申請了失業給付,
這時才知道原來勞保低報會影響這麼多權利。
想請問張律師如果像勞工保險局檢舉是否能不公開身分舉發?另是否還能討回應有的權利呢?
非常感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向勞工保險局檢舉時,因事關本人權益,當勞工保險局派員訪查時,個人資料將無法保密。故檢舉時,需表明個人姓名等相關資料。
要回復自己因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而少領失業給付的權利,則必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張律師你好!
想請教關於勞工被資遣經協調失敗我決定訴請求法律討公道,後序我有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會也幫忙安排律師, 我與律師會談一次 , 會議間總是說一些與案件無相關的事. 是個人工作室也沒有助理 , 我感覺這律師不專業 想更換律師是否可行??
您可以詢問法律扶助基金會有關更換律師程序應如何辦理,原則上是經過雙方同意即可。